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之诉中,双方对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往往是一方认为有效,另一方认为无效。正因为双方存在纠纷,故其属于诉讼案件的范畴,适用普通程序。诉讼案件根据性质又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区分,确认无效之诉就属于其中的确认之诉。而在司法确认程序中,双方均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不存在纠纷,因而其属于非讼案件的范畴,适用特别程序。前述有关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区别,同样适用于两者,具体来说:,在诉讼构造,在确认无效之诉中,双方当事人系原被告关系,诉讼因原告起诉而发起。如由一方向另一方提起的,则另一方为被告;如由第三人提起的,则该第三人为原告,人民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而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
本书对专利运营工作中涉及的专利权本质、专利的价值评估、专利的转让许可、专利权的质押融资、专利池的构建及专利海盗的应对、专利标准化、证券化、专利侵权赔偿及救济等方面,从我国当前法律政策的沿革和现状入手,通过梳理基本概念的内涵外延及分类,考量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当前专利运营工作的现状与瓶颈,提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并通过实际案例对各类问题进行了系统化的、逻辑性的梳理和阐述。 2014年以来,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家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 先后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和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等项目, 支持重点城市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取得了一定成效, 初步搭建起“平台+机构+资本+产业” 的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2017
作者在该部专著中参考和运用了大量中外资料,首先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如层层剥笋,用明晰的笔触为读者清楚地分析了财产这一基本概念在法律上的界定,指出财产是“能够获取经济收益,并且具有一般等价性的权利”,并以此为出发点,进而分析了财产的必要属性,既有用性、稀缺性和可界定性。在这一基础上,作者对知识产权的界定、性质及其独特的属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的说法提出了质疑,认为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对知识产品的垄断性经营权”,在内容上“是没有权利客观”的“权利型财产”,在形式上是具有收益可能的“准财产”,在运行中具有“知识产的流失指的是稀缺性的降低”的特点等等新的提法和观点。在厘清了知识产与物权的区别的基础上,作者还提出知识产权制度与物权制度具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