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性质上属于救济法,是人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民事救济手段,因此属于强行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本质相同,因此同属于债权法,称为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法定之债,后者为任意之债。但两者权利本质相同,均属于相对权和请求权,具有共同的本质和效力,其移转、变更、清偿、消灭,以及可分债权与不可分债权,种类债权与特定债权,选择债权债务、单独债权债务及连带债权债务等,适用同样的规则即债权总则的规定。因此,多数立法例将侵权行为的规则,规定在民法典债权编的债权总则部分。起草人考虑到债权编内容的庞大,而与其他编不协调,特参考新荷兰民法典和新蒙古国民法典的经验,将债权编分解为三编:债权总则编;合同编
侵权行为法性质上属于救济法,是人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民事救济手段,因此属于强行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本质相同,因此同属于债权法,称为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法定之债,后者为任意之债。但两者权利本质相同,均属于相对权和请求权,具有共同的本质和效力,其移转、变更、清偿、消灭,以及可分债权与不可分债权,种类债权与特定债权,选择债权债务、单独债权债务及连带债权债务等,适用同样的规则即债权总则的规定。因此,多数立法例将侵权行为的规则,规定在民法典债权编的债权总则部分。起草人考虑到债权编内容的庞大,而与其他编不协调,特参考新荷兰民法典和新蒙古国民法典的经验,将债权编分解为三编:债权总则编;合同编
农民工是在我国特殊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进程而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据统计,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中约占从业人员的70%,在建筑业、采掘业中占到近80%,在商业和餐饮业中也达到50%以上。农民工在城市建设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是改革开放30年所创造的举世称羡的“中国奇迹”的重要贡献者。可以说,当代中国任何一座城市、一个地区的发展,无不凝结着农民工的汗水与智慧。他们的生存发展权利理应受到尊重。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问题时有发生。 农民工权益保障与维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統工程。尤其是在制度层面,应该形成一套适应中国国情的制度安
《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专题研究》选取了17个《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学术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门疑难问题,表达了作者对这些问题的个人独到见解。本书定位于研究生和,但按照专著体例撰写,主要用于研究生教学使用,侧重对《侵权责任法》条文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解释论探讨,也可供理论研究参考。
《共同侵权行为解释论》在对我国民法学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成立基础的主要学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以解释论视角对《侵权责任法》第8~4条进行了自己的诠释,并对我国民法学界的不同解释进行了辨析。据此得出的结论是:二人以上侵权行为造成法律上不可分损害者,各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造成法律上可分损害者,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针对侵权法中的可赔损害类型,本书主要通过规范实证主义与功能比较主义的研究方法,共分三编十章,集中就现实损害与规范损害的规范关系、规范损害与损害赔偿的规范关系、损害赔偿规则的具体适用等问题,展开细致而深入的探讨,旨在解答现实损害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规则涵摄处理时所遭遇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困惑,为现代法治社会法所承诺的保障具体人在法律上的充分实现提供实证支持。
本书对侵权行为类型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指导下,详细研究和阐释各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在法律适用上的具体规则。
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和独特的法律功能,涉及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关怀,涉及到法律的目标。本书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法理依据及适用范围,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问题,对与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相对应的大陆法系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和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并对我国桐关理论与观点之缺陷及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同时,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化进行了研究,对银行、旅游营业者、雇主、物业公司、学校、旅馆业者等义务主体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详尽的探讨,分析了在我国发生的有关典型案例,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提供的参考。
美国法律研究院成立于1923年,由美国一些的法官、法学教授和执业律师组成的团体,法律“重述”是对美国判例法的系统研究、归纳和原理分析,代表着美国法律界对相关法律的主流、集体见解,是学习了解英美法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 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在裁决侵权案件时,通常依赖一组屈指可数、具有说服力的意见,将其作为判案指引;在这些意见中,最主要的就是美国法律研究院的《侵权法重述》。回顾《侵权法重述第三版》已出版部分和《侵权法重述第二版》仍然行之有效的规定,就能发现这种持续影响的原因。既全面系统、论证严谨,又辅以细致的例证与注释,这些《重述》规定对遍及侵权法领域的众多争点的司法实践做出了体系化的标识。此次第三版系美国法律研究院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选编而成,从结构到内容都有很大的改变。
《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卷》为著名《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百年论文集粹。美国侵权法为美国普通法中最庞大精深的部门,其论文也汗牛充栋,仅刊于《哈佛法律评论》的已属精品,要在精品之中再择佳篇更为挂一漏万之举,但也实是不得不为之举。侵权法为我国立法后觉的环节,对隐私权的保护现在还不得不借名誉权的壳,因此,远赴他山以求攻玉之石也就无可厚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