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客观阐述了民商分立国家各项商事制度在立法的价值取向、立法原则、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与民法相关制度存在的差异。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商事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在坚持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前提下,就如何借鉴民商分立国家在商事立法理念、制度设计等方面的有益经验,提出了建议。本书既有对商法原理的阐述,也有对我国商事立法的分析和评价,是学习、研究我国商事立法和实践的重要参考书。
中国近代商事立法始于清末变法修律。1904年1月21日清政府颁布《软定商律》,包括《商人通例》九条和《公司律》一百三十一条。这是中国法制史上部“现代意义上的法典,”可谓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篇之作。本书录收录的民国二十年出版的《上海商事惯例》是上海总商会和上海商会从光绪末年至该书出版近三十年的时间针对全国各地律和法院有关商事习惯问题咨询答复的辑录。中国近代商法难称完备,商事活动又极纷繁复杂,因而,商事惯例在解决商事纠纷当中就更加显得格外重要,而商事立法往往要以商事习惯为基础。故本书内容丰富的《上海商事惯例》作为录收入,与正文《调查案理由书》合称为《中国商事习惯与商事立法理由书》一并刊出。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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