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资本市场是一个充满诱惑和浮夸的热词。并购、私募、私有化、跨境并购……专业人士欲以专业来开拓资本市场方向的业务,同时,资本市场却是“乱花渐入迷人眼”。本书作者以通俗易懂文采飞扬的写作风格,基于“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将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抽丝剥茧,将现实发生的商战大戏纳入生动的分析之下。同时,将资本市场的关键词进行注释予以说明,堪称一本书轻松地读懂资本市场。
《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是国内部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著作,作者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和实证的分析方法,深入系统地探讨了英美合同法中协议解除、履行解除、受挫解除、违约解除的基本规则、解除的效果以及救济手段等.并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资料翔实新颖,见解独到。英美法是世界性的。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借助于强大的经济势力和完善的市场体制,英美国家的一些贸易游戏规则在国际舞台上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就合同解除制度而言,英美合同解除中的一些概念和规则(如预期违约、根本违约等),已被我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乃至相关国际公约所采纳。合同解除是对合同效力的一种非正常终止,英美国家使用广义的合同解除概念,合同不仅可以由于违约而解除.还可以由于双方的协
“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是一种在“商法独立性”争议下被民法学者和商法学者都广为接受的折衷观点。但是,面对日新月异的商事活动,商事法律纠纷无论是从法律关系、主体还是行为上都远远超过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在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的立法思路或审判思维都还带有深深的民法思维的逻辑烙印背景下,正确认识商事活动的本质,对于商事主体施加正确的法律约束似乎还无法全面实现。因此,本书希望从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律出发,通过案例和基本理论的比较、剖析来论证商事法律规范的自身价值、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厘清我国民(商)法界对于商法自身独立性的某些片面理解和误区,还原商法的本质含义。
“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是一种在“商法独立性”争议下被民法学者和商法学者都广为接受的折衷观点。但是,面对日新月异的商事活动,商事法律纠纷无论是从法律关系、主体还是行为上都远远超过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在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的立法思路或审判思维都还带有深深的民法思维的逻辑烙印背景下,正确认识商事活动的本质,对于商事主体施加正确的法律约束似乎还无法全面实现。因此,本书希望从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律出发,通过案例和基本理论的比较、剖析来论证商事法律规范的自身价值、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厘清我国民(商)法界对于商法自身独立性的某些片面理解和误区,还原商法的本质含义。
本书从商业法律和社会环境的角度出发,系统全面地阐述了美国商法。作者全方位论述了商业道德、社会力量以及法律之间的关系,研究了关于合同、对价、动产、所有权转移和损失的风险、可转让票据、担保交易、破产、保险、代理、雇佣等方面的法律原则和理念。其特点是以案说法,深奥的理论阐述与典型的案例和分析交替进行,有助于读者深入理解《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本书适用于经济管理、法学等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MBA学生以及企业管理人员。
本书是由王兰编写的《管制罅隙下的自治:商事登记制度发展与模式反思》。《管制罅隙下的自治:商事登记制度发展与模式反思》的内容提要如下:中国商法之彰,其基础在于商主体。然而,商主体立法长期裹挟于民法序列,以致民商主体不分;抑或因国情特有之工商登记,以致限缩于登记程序大题小做。若细究商人发达史,浸透商人自治的商主体权利诉求,始终以“重商”基调,诠释着“商—人—法”三者的密切关联并演绎的独特个性,成就了近代以行会为主导的商事登记模式。市场经济内在的自由交换规律,暗合着隐含于“天赋人权”的行商自由,已经让现代商事登记的功能渐次从早期标示权利的资格时代,转向了以实现商人自由为基本前提的行商者信息传递的客观事实。以平等确权和资信公示为主要内容的登记功能植入,以伦理调和的平等、效率和安全的
动物的法律地位是两大法系环境法与民法领域里最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动物是不是物或财产。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动物是否是法律客体。但这个问题的解决则不能仅仅限于对客体的讨论,因为客体是与主体相对而言的。该问题与其说是一个客体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主体问题,因为客体的分析止于技术层面,而主体的论证则涉及伦理及法律的意义、价值和目的等更为本质的问题。一种价值观念的发展要想影响到法律,上升为最有力的行为规范,必须透过法律的概念之网,因为法学在的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一门概念的管理学。这门学科认为,通过将社会现象和事物概括为概念,就能把握世界。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动物是作为客体而存在的,是所有权人的财产。由于法律遵循主体与客体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动物是主体还是客体遂取决手法律对世界的重新
动物的法律地位是两大法系环境法与民法领域里最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动物是不是物或财产。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动物是否是法律客体。但这个问题的解决则不能仅仅限于对客体的讨论,因为客体是与主体相对而言的。该问题与其说是一个客体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主体问题,因为客体的分析止于技术层面,而主体的论证则涉及伦理及法律的意义、价值和目的等更为本质的问题。 一种价值观念的发展要想影响到法律,上升为最有力的行为规范,必须透过法律的概念之网,因为法学在的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一门概念的管理学。这门学科认为,通过将社会现象和事物概括为概念,就能把握世界。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动物是作为客体而存在的,是所有权人的财产。由于法律遵循主体与客体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动物是主体还是客体遂取决手法律对世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