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本书所说的无效合同,是无效债权合同。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约束力,包括形式约束力和实质约束力,有的合同开始仅发生形式约束力。形式约束力是法锁效力,实质约束力是给付效力。合意是约束力的源泉,无效合同的本质是无效合意。无效合同没有形式约束力,也没有实质约束力,不能产生意定之债。无效合同并非不发生任何效果,它作为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产生法定之债。无效合同是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合同,在《民法典》的语境下,无效合同就是非法合同。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后果处理,是实务中纠结的问题,不仅要依法,也需要相应的理论指导。 br 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后果处理,是实务中纠结的问题,不仅要依法,也需要相应的理论指导。本书以《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本书是作者10年来(2011-2021年)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期刊上发表的证据法学论文的一本选集,经过笔者系统修改后,整理为两编,共十二章。 br 上编:证据法的基础理论 br 第一章 证据科学的研究现状与未来走向(《环球法律评论》,CSSCI) br 第二章 证据属性的层次性与证据规则的结构体系(《法学研究》,CSSCI) br 第三章 证据法的功能演变:从信息规制到风险防控(《证据科学》,北大核心,约稿,待刊) br 第四章 证据法的运行机制与社会控制功能(《南通大学学报》,CSSCI) br 第五章 证据推理的性质与方法(《证据科学》,北大核心) br 第六章 威格莫尔的证据法与司法证明科学(《中国刑事法杂志》,CSSCI和《司法改革论评》) br 下编:证据制度的理论反思 br 第七章 中国司法专门性问题解决的四维模式(
无罪裁判的证据逻辑是一个亟待研究的 富矿 。受我国诉讼结构和研究进路的影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忽视了证据对于罪与非罪裁判的影响,这便造成了无罪问题研究的系统性缺失。基于此,本书从横向和纵向两条线路,探究了无罪裁判的证据逻辑。在横向视角方面,本书将证据逻辑分为以证据能力(可采性)为中心的静态逻辑和以证明力(推论链条)为中心的动态逻辑。相应地,在无罪裁判中的证据逻辑也就可以分为以证据能力(可采性)为中心的静态证据无罪逻辑和以证明力(推论链条)为中心的动态证据无罪逻辑。在纵向视角方面,本书主要关注法官在无罪判例中对证据规则形成的创造性程度。根据法官的创造性程度不同,将无罪判例证据规则分为了四大类:一是规则解释,即无罪判决对现有证据规则的解释适用;二是法官续造,即法官在无罪判决中
本书系统地分析了证据法的基础原理以及司法事实认定的规定性特征。作者建构了一个革新性的理论,舍弃了认为证据法旨在促进发现真相这一传统观点;通过将概率论、认识论、经济分析和道德哲学结合在一起,论述了证据法的基本目标是在不确定条件下分配错误风险。书中首先界定了属于证据法的领域,描述了司法事实认定的基本特征及其认识论基础。这指出了与事实认定者所使用的概括相伴的概率演绎难题,该难题引发了诸多悖论。作者希望通过区分概率维度和分量维度来解决这些悖论。作者提出了 *个别化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实认定者所使用的证据没有受到个别化检验的时候,不能做出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决。该原则应当广泛适用,但是仍然受到社会功利目标的限制。这些分析表明,对错误风险的分配应当受到证据法的规制,而不是在自由证明理
本书的编撰以突出基础性、简洁性和实用性为原则,力求通过分析案例,使读者能够对诉讼活动中如何收集证据、保全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了解。在内容上,既有一定的理论性,又贴合实际;在写作风格上,力求做到通俗易懂,便于读者学习和掌握;在知识前沿性上,结合了2014年11月1日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和2015年1月30日颁布的《民事诉讼解释》的*法律规定,实现了知识要点及时更新。 本书共四编十四章:编绪论介绍了证据法概论、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编证据论介绍了证据概述、学理分类、法定种类;第三编证明论介绍了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方法、证明标准;第四编程序论介绍了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程序、适用程序、审查判断程序。每章编写体例上极具特色,均设置有“引例”、“本章学习重点”、“本
本书体系由三编十二章构成。 编为总论;第二编为诉讼证据;第三编为司法证明。 编总论编由四章构成。 章是证据法学概论,主要厘清事实、法律事实及诉讼证据的内涵与外延,并对证据法的渊源及其学科属性进行介绍分析。第二章是证据法的历史演进,主要是对证据法发展进程中的非理性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科技证据制度进行介绍。第三章是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主要介绍证据法理论的不同观点、证据法的认识论、证据法的价值论基础。第四章主要分析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并介绍有关的证据规则。 第二编诉讼证据编由三章构成。第五章是证据形式与学理分类,主要介绍我国三大“诉讼法”所确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以及学理上对于证据的分类。第六章与第七章按照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分类对我国法定证据形式及其运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