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就像我们呼吸的空气一样无处不在;然而,正如我们对空气一无所知,对于法律,我们也知之甚少。本书分析了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生动地阐述了法律的功用、法律与其他学科的联系、怎样成为一名律师以及法律自身的吸引力等问题,并对如何理解法律并积极利用法律来改善社会提出中肯建议。
法律教学应当使用WTO案例,因为研读这样的法律分析,学生必定会得到很好的法律训练。此外,对于中国是当事方的案件,裁决涉及中国的贸易法律和政策以及中国的经济利益,因此使用这些案件教学是饶有趣味的。对于中国并非当事方的案件,由于它们涉及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等重要的国际贸易规则,覆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主要的国际贸易领域,而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有短期或长期的利益,因此使用这些案件教学,不会让学生有“事不关己”的“陌生感”。而对于研究者,研究这些案件所涉及的国际规则和中国利益,提出对策建议,对中国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以及“全球治理”的参与,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杨国华编著的《WTO中国案例精选(1)》即精选了这些案例。
为减少不必要的贸易壁垒,防止成员以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为由对贸易进行限制,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成立时制定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并根据SPS协定成立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SPS委员会),为成员进行磋商提供了经常性场所。各成员可以在委员会会议上就其他成员正在实施的或新制修订的对自己的农产品、食品等出口有不合理影响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等措施表达关注,提出质疑,敦促成员遵守协定的规定,修改或撤销与协定要求不一致的有关措施。 虽然SPS委员会在例会上不能就某一成员的具体贸易关注作出决定或提出解决方案,但以提出特别贸易关注的形式在委员会会议上对其他成员不合理措施提出质疑,一方面被质疑成员必须对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解释;另一方面可以让其他成员了解其关注所
所有的成文法,其适用都离不开法律解释。国际条约适用的法律解释被称为条约解释。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国际法适用的条约解释在实践中大致采用两种方式:学理解释和官方解释。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条约解释出现了另一种全新的解释方法——“先例”解释方法。实践中,世界贸易组织条约既遵循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又遵循“先例”对条约的涵义“剖析明白”。专家组、上诉机构已经裁定的案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条约解释需要遵循的“先例”。随着这个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发布案件的增多,“先例”在条约解释上起到的作用,将越来越超过条约解释的理论和原则。这一特征,使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条约适用,成为国际条约适用的一个新生事物,也迫使世界贸易组织条约的研究和应用者,必须考虑采用这种全新的条约解释方法——“先例”解释法。本书阐释
内容简介
这是一本以WTO透明度原则为平台,通过分析这原则在我国的影响,旨在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提供参考的法学著作。 全书采用多角度和多层次的分析方法,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法理分析和制度经济分析等不同角度,探讨在我国建立行政公开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分析了行政公开制度涉及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主体以及国内法利益主体之间的多层次利益冲突,同时还分析了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立法模式中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权力机关立法与行政机关立法的利弊以及现实的立法模式选择。其中,对行政公开中的利益冲哭分析与制度经济分析,在国内同类研究中尚属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