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本书第三版出版以来,刑事证据法发生了两个重要的制定法改变。,1996年刑事程序法将有关披露的法律规定置于一个制定法基础上并使其发生了重要改变。(因此,关于这一主题的讨论被重新撰写并在这一版中单独构成一章。)第二,根据1998年人权法,欧洲人权公约成为英国法律的组成部分。虽然该法案直到明年(2000年。——编者注)才开始生效,本版还是因其对于从业者的重要性而将其包括进来,因为其对证据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以及因为需要有时问来消化它。在这一版中,该法案构的一章的主题,此外,还在与诸如传闻证据、排除性自由裁量、特许和被告未能证明等相关主题的关联中讨论了公约。欧洲人权法庭最近的重要裁决,诸如沉默权、禁止自我归罪的特权和Doorson v.Nethertands(传闻)等案裁决,也被提到。
典首条文(2000年6月15日第2000—516号法律) 一、刑事诉讼程序应当是公正的、对审的程序,应当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 刑事诉讼程序应当保证做到负责公诉的权力与审判权力分开。 处于相似条件并因相同犯罪受到追诉的人,应按照相同规则审判之。 二、司法机关在任何刑事诉讼程序中务必告知并保障受害人的权利。 三、有犯罪嫌疑或者受到追诉的任何人,只要没有确认其有罪,均推定其无罪。对无罪推定的妨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预防、赔偿和制裁。 有犯罪嫌疑或者受到追诉的任何人,均有权受告知针对其提出控告的罪名与证据,并有权得到辩护人的救济(assistee)。 有犯罪嫌疑或者受到追诉的人受到的强制措施,应依司法机关的决定或者在司法机关的切实监督下采取;此种措施必须严格限于程序之
本评注对法典条文的处理,主要在于对法典条文做出总体性的、和新兴的和实质性的论述和说明,特别是侧重于规范本身的意旨和目的,原则上不采取逐款、逐句的说明,在一个条文的评注篇幅上,同样不采取统一的原则,其实也不可能采取统一的原则,因为每个法典条文之对于社会生活,并不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本书从我国台湾地区实例及裁判出发,探讨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问题,共计十四篇论文,分为部分。部分探讨实体法因果关系、客观归责之理论发展,及其并合程序法罪疑唯轻原则思维之后的运用面向。第二部分处理刑法竟合论与案件同一性的交互作用关系,分别从刑法竞合论的建构、刑诉同一性的重构及两者排列组合关系等三个角度探究。第三部分阐释刑法各罪及其于诉讼上的调查与证明问题,并以肇事逃逸罪之致人死伤要件及诽谤罪之证明真实条款等为例,解析实体法定性与诉讼法证明的联动性。最后一部分的裁判回顾以年度为范围,逐笔过滤台湾地区“法院”刑事裁判后,鸟瞰并简评整个年度的刑事裁判发展。
《英国现代公司法》共19章,约43万字,是对英国2006年公司法的深度解读。这本书并非是简单的对英国公司法的介绍和评论,而是进行深度的评析。其实有心之人完全可以通过在网上下载英国2006年公司法的原文法条进行了解,但是,在对英国公司法相关制度的前因后果没有了解的情况下,单纯浏览公司法条文,难免会出现误读。有鉴于此,本书通过对英国公司法各重要制度的历史脉络进行一一梳理,使得读者能够深入了解英国公司法的相关制度,并以此深度了解2006年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条文。
本评注对法典条文的处理,主要在于对法典条文做出总体性的、和新兴的和实质性的论述和说明,特别是侧重于规范本身的意旨和目的,原则上不采取逐款、逐句的说明,在一个条文的评注篇幅上,同样不采取统一的原则,其实也不可能采取统一的原则,因为每个法典条文之对于社会生活,并不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德国法律,基于严谨科学的理性思维和博大精深的历史沉淀,为各国法律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而其成熟健全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则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社会生活。”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许有助于增加我们对这句话的理解:虽然其条文数量极少,但是却关照并维系着行为主体的丰富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也经常以该法为依据提起诉讼,法官依据该法所作出的判决也异常庞大,以至于对该法简单的二十余条进行逐条解释的“评注”,动辄多达三四千页。
自从本书第三版出版以来,刑事证据法发生了两个重要的制定法改变。,1996年刑事程序法将有关披露的法律规定置于一个制定法基础上并使其发生了重要改变。(因此,关于这一主题的讨论被重新撰写并在这一版中单独构成一章。)第二,根据1998年人权法,欧洲人权公约成为英国法律的组成部分。虽然该法案直到明年(2000年。——编者注)才开始生效,本版还是因其对于从业者的重要性而将其包括进来,因为其对证据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以及因为需要有时问来消化它。在这一版中,该法案构的一章的主题,此外,还在与诸如传闻证据、排除性自由裁量、特许和被告未能证明等相关主题的关联中讨论了公约。欧洲人权法庭最近的重要裁决,诸如沉默权、禁止自我归罪的特权和Doorson v.Nethertands(传闻)等案裁决,也被提到。
本书从我国台湾地区实例及裁判出发,探讨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问题,共计十四篇论文,分为部分。部分探讨实体法因果关系、客观归责之理论发展,及其并合程序法罪疑唯轻原则思维之后的运用面向。第二部分处理刑法竟合论与案件同一性的交互作用关系,分别从刑法竞合论的建构、刑诉同一性的重构及两者排列组合关系等三个角度探究。第三部分阐释刑法各罪及其于诉讼上的调查与证明问题,并以肇事逃逸罪之致人死伤要件及诽谤罪之证明真实条款等为例,解析实体法定性与诉讼法证明的联动性。最后一部分的裁判回顾以年度为范围,逐笔过滤台湾地区“法院”刑事裁判后,鸟瞰并简评整个年度的刑事裁判发展。
本书从我国台湾地区实例及裁判出发,探讨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问题,共计十四篇论文,分为部分。部分探讨实体法因果关系、客观归责之理论发展,及其并合程序法罪疑唯轻原则思维之后的运用面向。第二部分处理刑法竟合论与案件同一性的交互作用关系,分别从刑法竞合论的建构、刑诉同一性的重构及两者排列组合关系等三个角度探究。第三部分阐释刑法各罪及其于诉讼上的调查与证明问题,并以肇事逃逸罪之致人死伤要件及诽谤罪之证明真实条款等为例,解析实体法定性与诉讼法证明的联动性。最后一部分的裁判回顾以年度为范围,逐笔过滤台湾地区“法院”刑事裁判后,鸟瞰并简评整个年度的刑事裁判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