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公约》,全称是《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于1973年5月18日在日本京都签署。内容囊括了各项海关业务制度,被公认为国际海关领域的基础性公约,作为世界海关组织支柱性公约之一。
这了给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作更充实准备,我们和挪威奥斯陆大学人权研究所共同组织中国人权理论、民法和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及国际法的学者,与挪威奥斯陆大学的相关学者一起,就经社文权利国际公约的内容和实施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讨,在此基础上组织两国与会专家进一步对提交会议的文章加以修改,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专题论文。这些论文涉及工作权、社会保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妇女地位以及保留在批准经社文权利国际公约中的作用等。其中有两篇论文的作者虽然未参加会议,但由于他们对工作权与关于中国的社会保障素有研究,我们也请他们分别撰写了两个专题。本书所收入的专题论文既有关于公约内容的阐述,也结合中国和挪威的具体情况分析了有关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读者可以通过比较加深对经社文权利保障的认
本书从世界贸易组织架构的角度探讨了区域安排、两岸四地建立经济整合协定的法律问题、从南中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走向大中华经济圈等问题,从宏观上论证和探讨了两岸四地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律问题。
在近20年以来的人类发展历史上,金融衍生交易可能是争议的几件人类发明之一,赞赏者莫不视之为天使而推崇备至,鄙弃者却目为洪水猛兽避尤不及,从来就是聚讼纷纭,毁誉参半。但不论外界如何评说,金融衍生交易正以惊人的速度持续地增长与发展,改变着金融市场乃至我们的生活。如今,对金融衍生交易的研究已如火如茶地成为显学,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要手段的金融工程学也已经成为金融领域的科学。相形之下,法学领域对此课题的研究程度与其重要性相比,极不成比例。笔者无意追赶时髦,但认为法律如果不对现实生活中最被关注的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与解答,对于被研究对象与法律科学本身而言,都是有缺憾与不完整的。这成为本文写作的初衷。 金融衍生交易法制是一个大题目,涵盖的法律问题众多,本文选取了“国际互换与衍生工具交易协会”
本书从法律规制和组织规制两个层面论述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在法律规制层面,用历史方法系统梳理从公海自由的习惯法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后的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演进过程。集中剖析公海捕鱼自由到相对自由,再到严格渔业管理制度的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对所涉多项国际海洋法公约或协定进行比较研究,结合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分析其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国际立法的深刻影响。
《释义》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出版的地方法规释义列丛书之一。由释义和附录两个部分组成:释义部分是对法规的逐条解释,阐释了每条法规指定的立法意图、法理依据及规范的内容;附录部分收入了本法规三读通过过程中每次审议和修改的报告,以及与本法规相关的上位法,有助于读者全面理解本法规规定的内容,也便于执法部门正确执法。
本书中笔者把“引渡”与“制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力图透过国际引渡合作的形式,探寻和分析有关规则的法理根据以及与各国基本法律制度的内在关系。书中贯穿的基本思路是:现代引渡规范的发展已经使引渡不再具有政治或者外交合作的特点,而使其获得国际司法合作的性质;引渡合作的主体是有关国家的司法机关和严格依法行使职责的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与引渡有关的审查、决策和联系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则;因此,引渡合作不仅接受专门的国际法规范的调整,而且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制度,以使前一类规范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或者使其具体化。因此,引渡应当是一种法律制度,一种跨学科的,融国际法与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身的法律制度。
酷刑、虐待以及其他侵犯非自由人人身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为消除此现象,联合国以及各区域性组织都发展出了一整套保护非自由人人身权利的机制。本书对这些机制作了全面的介绍。作者奈杰尔·S·罗德雷是英国埃塞克斯大学法学教授,曾任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联为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跨国经营,因此,了解和运用国际税收的法律知识和理论就显得非常必要。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税法概述,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国际税收协定等。另外,在每章之后以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的方式提出思考题,使学生在学习原理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加深对国际税收法律规则的理解。本教材主要供各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国际贸易专业本、专科学生的国际税法学习选用,同时,对公司、企业从事涉外业务的人员也有的参考价值。
本书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法律制度、成本管理法律制度、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合同管理法律制度、项目风险管理法律制度、项目管理纠纷处理法律制度、FIDIC施工合同条件等。第三版在第二版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章有关
国外从事法律业务的法律研究的人都对抵消法感兴趣,因为在这个领域内有很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例如,银行合并客户帐号的权利是抵销的一种形式,还是由于法律视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各笔交易是一个单一的帐户所产生的?如果采用后说,则应该进一步地问:这个单一帐户是从开始就存在的,还是当银行使用合并权时才存在的?又例如,抵销仅仅是诉讼程序上的请法语权,还是对原告的请求权的实体法上的辩护?如果是实体法上的辩护还得追问:交叉请求权一旦存在,是否“在此限度之内就此消灭请法语权或者此项消灭必须在被告对他主张抵销的另一方知道时或者主张请求权的一方作某种公开行为予以提出时才实现”?例如,银行在其客户的帐户上的贷方余额上的担保权益,是真的担保权益,还是合同设定的抵销?
本书系统论述国际法院的裁判制度。从国际社会整体的秩序形成角度来看,国际法院的作用很有限,加之其制度上的制约,这一作用就受到更大的限制。这种现状必须视为是现代国际社会发展阶段的投影。然而,同时,法院的活动,如将其前身常设国际法院的活动期间包括在内的话,已经有75年之久,在这期间,法院所做出的许多业绩,无疑都是在回应国际社会的要求和期待(参见卷末案件目录)。至今为止,国际法院对国际纠纷的解决(以判决形式)、对国际组织所面临法律问题的解答(以咨询意见的形式),以及通过这些司法活动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都做出了着实的贡献。 众所周知,国际法院的判决,不是依靠超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执行的。然而,不管世人如何猜测,法院的判决不依靠强制力却在实际上有效地发挥了作用。毕竟法院判决具有很高的内在价
承载英吉利民族精神,开启法治文明先河。《大宪章》是世界政治文明发展历史长河中具有影响力的成文宪法文本,自1215年起,距今800年来一直是各国近现代文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立法蓝本之一,它与美国宪法一起构成了人类法治历史上的里程碑。 此次出版的《大宪章》,甄选国内新译本,即北京外国语大学英国哲学博士陈国华教授翻译本。本书以译序——宪法之祖《大宪章》:800年后的回顾与解读为开篇,接续《大宪章》中译本,之后是王振民、屠凯合作撰写的导读。后附录部分,依次排列《大宪章》英文原文,旁加陈国华译注;《大宪章》拉丁文原文等。
这本专著是由作者主持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WTO体制中的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终成果。???WTO法在属性上属于国际法,其国际法律责任(以下简称国际责任)制度与一般国际法上的国际责任制度也有诸多相通之处。但与一般国际法相比,WTO国际责任制度在责任构成要件、归因性规则、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等重要方面都存在着其自身的显著特点。深入研究这些特点,将有助于人们加深对多边贸易关系及多边贸易体制的认识,有助于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对有关规则的适用,也将有助于WTO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另外,WTO国际责任的这些特点也是对一般国际法上国际责任制度的丰富和发展,因此分析、研究这些特点也能够促进整个国际法上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
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其标志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国际经济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如果以正式教材的公开出版为标志,在欧美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在中国产生于80年代。近二三十年来,欧美和中国的国际经济法教材都得到了持续的更新,并形成了各自的特色。就数量和质量而言,中国版本极多但还远未成熟,西方版本很少但保持了西方教材的一贯风格。 本书与国内目前大多数的国际经济法教材不同,将国际经济法理解为国际经济管制法,以此为基本理念来确定全书的范围和论题;同时本书在体系和内容展开上也力图博采众长,推陈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