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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罗马法与共同法文库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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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涤宇//胡东海//熊剑波//张晓勇 /2016-06-01/ 北京大学
    • 徐涤宇、胡东海、熊剑波、张晓勇著的《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尝试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运用公法对私法权能的界定功能、民法转介条款的规范转化功能、宪法的整合机制,尝试建立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整合的一般理论。(2)运用公私法区分的基本理论,对《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制度的公私法文本进行实证分析,界定其性质,发现可能的公私法转化机制。(3)反思现行法中公私法规范的配置和衔接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公私法协调的物权制度。这种关于私法与公法的体系融通性尝试研究,使得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通过间接方式整合。在理论上,这也是对化解近代私法危机的一种有益尝试,这将导向对公私法关系的一种 加积极的理解。在实践中,针对《物权法》及其他被公法工具化的物权制度,有效界定其规范屙l生和转化机制,也可以为司法实践、

    • ¥22.58 ¥35 折扣:6.5折
    • 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罗马法与共同法文库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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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涤宇//胡东海//熊剑波//张晓勇 /2016-06-01/ 北京大学
    • 徐涤宇、胡东海、熊剑波、张晓勇著的《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尝试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运用公法对私法权能的界定功能、民法转介条款的规范转化功能、宪法的整合机制,尝试建立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整合的一般理论。(2)运用公私法区分的基本理论,对《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制度的公私法文本进行实证分析,界定其性质,发现可能的公私法转化机制。(3)反思现行法中公私法规范的配置和衔接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公私法协调的物权制度。这种关于私法与公法的体系融通性尝试研究,使得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通过间接方式整合。在理论上,这也是对化解近代私法危机的一种有益尝试,这将导向对公私法关系的一种 加积极的理解。在实践中,针对《物权法》及其他被公法工具化的物权制度,有效界定其规范屙l生和转化机制,也可以为司法实践、

    • ¥23.27 ¥35 折扣:6.6折
    • 中国物权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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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0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本书力图从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及民国时期民法典、民法通则、担保法一路走来的中国物权法立法及比较法的角度,来解说中国的物权法。中国目前的物权法规则漏洞、含混之处不少,因此,本书不仅注重介绍中国目前的实定法,还力图展望相关规则的未来演进。本书结合实务及实定法进行解说,尽量避免纯粹的学术讨论。每章之后均附思考题及推荐阅读文献,帮助学习。

    • ¥21.5 ¥36 折扣:6折
    • 域外不动产登记制度比较研究/民商法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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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建波 /2009-06-01/ 北京大学
    • 《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主义的采纳,给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模式争论暂时画上了句号。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取决于我们对登记制度中的各个子制度的理解。这就需要我们用开放的眼光去审视 和 不同地区采纳的“异己”制度,看能否为我所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广泛考察了36个 /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法规,从中采摘出16个具有代表意义的样本, 翻译了6个重要的、典型 /地区的登记法规,建立表格进行比较,客观、中立地对以往的知识进行验证,并将样本中典型的子制度抽离出来,分门别类地加以比较研究。我们所作的上述研究既力足于理论研讨,又把握实践需要,并且大部分是以前学界未有或未充分讨论的,意在给我国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定提供 直接的立法例、学理甚至精致的制度设计方面的养料。

    • ¥25.27 ¥38 折扣:6.7折
    • 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罗马法与共同法文库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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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涤宇//胡东海//熊剑波//张晓勇 /2016-06-01/ 北京大学
    • 徐涤宇、胡东海、熊剑波、张晓勇著的《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尝试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运用公法对私法权能的界定功能、民法转介条款的规范转化功能、宪法的整合机制,尝试建立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整合的一般理论。(2)运用公私法区分的基本理论,对《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制度的公私法文本进行实证分析,界定其性质,发现可能的公私法转化机制。(3)反思现行法中公私法规范的配置和衔接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公私法协调的物权制度。这种关于私法与公法的体系融通性尝试研究,使得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通过间接方式整合。在理论上,这也是对化解近代私法危机的一种有益尝试,这将导向对公私法关系的一种 加积极的理解。在实践中,针对《物权法》及其他被公法工具化的物权制度,有效界定其规范屙l生和转化机制,也可以为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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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制度研究/南湖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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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义虎 /2011-01-01/ 北京大学
    • 《担保物权制度研究》内容介绍: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特定财产权上所设定或者依法发生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是担保物权 基本的属性。相对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来说,担保物权又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及不可分性等独特属性。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立法有规律可循,但是立法技术有可选择性。担保物权的历史,从所有权的担保出发,到一定阶段出现了质权,而抵押权制度 建立。这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权利发育的必然。但是一个 、一个法域,如何在立法上确立担保物权的种类和选择各种物权的具体名称和权利内容,涉及法律传统的惯性、立法政策的定位和立法技术的选择。如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于德国和我国 地区民法

    • ¥23.87 ¥37 折扣:6.5折
    • 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罗马法与共同法文库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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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涤宇//胡东海//熊剑波//张晓勇 /2016-06-01/ 北京大学
    • 徐涤宇、胡东海、熊剑波、张晓勇著的《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尝试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运用公法对私法权能的界定功能、民法转介条款的规范转化功能、宪法的整合机制,尝试建立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整合的一般理论。(2)运用公私法区分的基本理论,对《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制度的公私法文本进行实证分析,界定其性质,发现可能的公私法转化机制。(3)反思现行法中公私法规范的配置和衔接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公私法协调的物权制度。这种关于私法与公法的体系融通性尝试研究,使得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通过间接方式整合。在理论上,这也是对化解近代私法危机的一种有益尝试,这将导向对公私法关系的一种 加积极的理解。在实践中,针对《物权法》及其他被公法工具化的物权制度,有效界定其规范屙l生和转化机制,也可以为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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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制度研究/南湖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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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义虎 /2011-01-01/ 北京大学
    • 《担保物权制度研究》内容介绍: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特定财产权上所设定或者依法发生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是担保物权 基本的属性。相对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来说,担保物权又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及不可分性等独特属性。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立法有规律可循,但是立法技术有可选择性。担保物权的历史,从所有权的担保出发,到一定阶段出现了质权,而抵押权制度 建立。这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权利发育的必然。但是一个 、一个法域,如何在立法上确立担保物权的种类和选择各种物权的具体名称和权利内容,涉及法律传统的惯性、立法政策的定位和立法技术的选择。如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于德国和我国 地区民法

    • ¥24.6 ¥37 折扣:6.6折
    • 域外不动产登记制度比较研究/民商法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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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建波 /2009-06-01/ 北京大学
    • 《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主义的采纳,给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模式争论暂时画上了句号。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取决于我们对登记制度中的各个子制度的理解。这就需要我们用开放的眼光去审视 和 不同地区采纳的“异己”制度,看能否为我所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广泛考察了36个 /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法规,从中采摘出16个具有代表意义的样本, 翻译了6个重要的、典型 /地区的登记法规,建立表格进行比较,客观、中立地对以往的知识进行验证,并将样本中典型的子制度抽离出来,分门别类地加以比较研究。我们所作的上述研究既力足于理论研讨,又把握实践需要,并且大部分是以前学界未有或未充分讨论的,意在给我国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定提供 直接的立法例、学理甚至精致的制度设计方面的养料。

    • ¥25.27 ¥38 折扣:6.7折
    • 担保物权制度研究/南湖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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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义虎 /2011-01-01/ 北京大学
    • 《担保物权制度研究》内容介绍: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特定财产权上所设定或者依法发生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是担保物权 基本的属性。 相对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来说,担保物权又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及不可分性等独特属性。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立法有规律可循,但是立法技术有可选择性。担保物权的历史,从所有权的担保出发,到一定阶段出现了质权,而抵押权制度 建立。这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权利发育的必然。但是一个 、一个法域,如何在立法上确立担保物权的种类和选择各种物权的具体名称和权利内容,涉及法律传统的惯性、立法政策的定位和立法技术的选择。如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于德国和我国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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