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需要借助外部资源有客观方面的原因,由于合同语言的局限性、同一词语在不同词典中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地方性惯例的影响以及司法审判中对合同价值再评判等因素,可能导致对孤立的合同用语不能准确赋义。而且,就合同当事人而言,出于谈判成本的考虑、自身利益的考量、维持交易关系的期望甚至规避政府政策等主观原因,无论是选择简单合同还是复杂合同,就合同内容而言都可能是不完整的,因而必须借助外部资源来发现合同的意义和填补合同的漏洞。此外,外部资源引入合同解释也是合同解释理论长期发展的要求。在是否应维护书面合同*地位的问题上,普通法经历了长期的挣扎,在外部资源引入的问题上,有关制度也经历了从*禁止到形式主义解释理论所主张的分步引入乃至于当代语境主义解释理论所主张的应无限制地接受外部资源的过程。
李雪森编著的《建设工程工期延误法律实务与判例评析》分为两部分。上篇为理论探讨,下篇为29个判例评析。在理论探讨确定了六方面内容: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对于保证工期的各方义务,不可归责于承发包双方的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确定当事人工期延误责任应注意的问题,工期延误民事责任的承担,规避工期延误风险的合同签订及履行策略。《建设工程工期延误法律实务与判例评析》下篇判例分析中精选了29个判例,对于所涉及的工期延误的裁判理由、裁判结果进行了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