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是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法律体系,即使有一定法学基础的人,学习和掌握这个法律也颇为耗费精神,《票据法(第四版)》贯彻 使读者明白法理、知晓法律、会运用法理和法律解决具体问题 的思想,力图化深奥为通俗、解复杂为简约,向读者清晰地阐释票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相对完整地说明票据法理和我国现行票据法律规范,较为深入地揭示票据行为和票据关系的规则,努力地帮助读者构建票据法律知识结构、培养票据法律思维,引导读者形成运用票据法理和法律解决票据问题的能力。 《票据法(第四版)》注重理论说明。作者以票据关系、票据行为为主线,展开述、释、论。全书主要分成总论、分论两个部分。在总论部分,主要讲解票据、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的一般理论和我国有关的法律规范;在分论部分,以
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云南厅召开了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次全体会议。会议成立了以吕祖善副主任委员任组长,国务院法制办、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库。本书有14项课题研究项目,包括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研究、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及退出制度研究、数据电文及电子合同研究、电子支付问题研究、在线数据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权益问题研究、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研究、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电子交易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研究、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比较、跨境电子商务研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研究、快递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研究、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研究。本书对以上研究成果进行整理结集出版,作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的重要资料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对商法、经济法越来越重视,不少非法律专业也开设商法课程,以使学生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掌握商事交往中的一定的法律知识。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正不断完善中,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时有发生,因此,及时更新商法教材有利于学生与时俱进。 因为2013年后我国的商法所涉部门法作了比较多的修改,使得原先的教材内容与我国的现实法制实践有些脱节。本次修订在体系上的安排更趋合理,首先,删除了原先担保法的内容。担保法的主要内容已经在物权法中规定,,故直接将章名改为物权法;其次,由于期间《保险法》、《公司法》的修订,也必须对相关的 保险法 公司法 内容作较大的修正。第三,虽然法律没有修订,但相关规定有变化的,也反映在相关章节中,比如,有关合同法、证券法、商标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
本书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详尽介绍、全面比较和深入分析,所选取国家和地区的非寿险保费收入总和在全球非寿险市场占比达八成以上,援引的制度法规多为手资料,且为各国各地区近年来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领域的*发展成果,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实效性和权威性。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看,本书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商法》系统阐述我国商事法律中的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法律。《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高等法学院校民商法学系列:商法(第六版)》为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高等法学院校民商法学系列:商法(第六版)》内容包括编商法导论;章商法概述;节商法的概念和内容;第二节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第三节商法的本质和特征;第四节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商法的历史与发展;第六节我国的商事立法;第七节商法学;第二章商主体概述;节商主体的概念;第二节商主体的种类;第三节商事能力;第四节商业登记;第五节商业名称;第六节商业账簿;第七节合伙企业;第八节个人独资企业;第三章商行为;节商行为概述;第二节商行为的分类等等。
十三五 国家重点出版规划项目 世界公益与慈善经典译丛 之一。本书深入探讨了社会企业法,涉及公司法、慈善法和社会法等领域。虽然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书籍比较多,但是专门讨论社会企业法的专著,比较少。作者德纳 布雷克曼 雷塞在慈善法领域有所建树。本书是2017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权威性、前沿性、*性有所保证。翻译出版后,一些从事公司法、慈善法和社会法的专家学者,社会企业的创办者和管理者,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民政、工商和税务等政府部门,以及民商法或经济专业的学生,都会感兴趣。
《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研究》编著者张新生。本书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对策:,完善我国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法律关系和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合同法律制度。第二,完善我国企业年金信托法律制度和企业年金委托代理法律制度:履行企业年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加强企业年金信托的监管,健全受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重视和规范委托人、受托人、代理人、受益人与中介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完善法人受托人制度。第三,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确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资格,个人缴纳企业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给予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税收优惠,减征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合理把握税收优惠尺度。第四,从资格准入监管、年金赋益权保障监管、税收监管、基金投资监管、信息披露监管入手,完善我国企业年金政
2017年9月1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称《公司法解释(四)》)正式实施。针对当前公司诉讼中的突出问题,《公司法解释(四)》的制定主要围绕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的主题,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①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明确了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明确了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法律效力。②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结合诉的利益原则,通过第7条明确了股东就《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享有的诉权,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