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李响、陈熹和彭亮所共同编著的《能源法学/能源科学与管理论丛》一书以能源法基础理论研究为视野,以我国现行能源法律法规为分析对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为线索,运用法经济学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国外能源法 新研究成果,全面论证了能源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提出建设性建议。全书分为上编和下编两部分:上编主要论述了能源法律体系、法律关系、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和主要西方 能源法律:下编主要包括石油法、天然气法、煤炭法、电力法、核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等。
郭红欣著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研究》是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对环境风险规制现实困境进行反思,对其未来发展路径的选择进行思考的有益尝试。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现代环境风险呈现出不确性定、系统性和制度性的特点,而传统的环境风险规制受限于线性思维的影响,以及对科技的依赖性,呈现出一种行政僵化状态。法律在随时代的进步而发展,受风险社会、法律系统论和协商民主等理论的启发,基于环境法内在的反思理性,环境风险规制应当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核心,实现有效的环境风险沟通。本书对环境法当下发展进行思考,对于环境法的理论研究以及现实环境问题的认识和解决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彼得·辛格和汤姆·雷根是世界动物保护运动的旗手,是他们两个人在理论上的 贡献,使动物保护主义不再只是一种情感、一种姿态、一种口号,而是使其具有了深刻的哲学根据,雄辩的逻辑论证和迫切的当代意义。 该书是两个人共同编选的一本文选,为动物权利的辩论提供了一个从古到今的历史视角,让我们了解从 时代、古希腊、中世纪、启蒙时代直到 出色的哲人和思想家们如何看待动物的本性,如何论述我们人类对它们的责任。 辛格和雷根对于他们的主张充满自信,所以这本文选中收录的文章决不仅仅是拥护动物权利者的附和,而是将自古以来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争论客观地展现出来,让 激烈的动物歧视主义者和动物保护主义者进行 激烈的交锋,因为动物权利是人类诞生至今所面对的 艰巨的道德挑战,不仅仅依靠我们的感情和爱心, 需要所有人的智
为避免空泛地在法条、法律规范层面运用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方法,侯佳儒编著的这本《中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研究》突出了对当下中国环境侵权法制实践的考察,突出了对当下法学研究和侵权责任法研究 成果的运用;本书力图让环境侵权责任法研究在中国当下实践背景、在当代知识背景下展开,力图在中国当下语境中梳理和建构中国的环境侵权责任法学理论。
排污权及其交易制度是西方 在探索环境问题市场化解决机制的过程中确立一项法律制度。该项制度设计的核心思想表现为允许排污具有有限的流通性,以实现环境要素供给与环境排放需求之间的动态平衡。由于我国目前的环境要素主要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进行配置,在大陆法系现有的行政法律框架下,私法主体间的行政交易又被严格禁止,这使得在美国、欧洲等地盛行已久的这项环保利器在我国无法施行。为弥补法律体系中的这一缺陷,本书提出应适时转换排污权制度的 法依据逻辑思维,通过半环境要素物权化的制度设计与传统民法的移转规则相连接,实现环境要素的法化配置,以置换原有行政法在资源配置问题上的僵化规范,消除采行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障碍。
由李响、陈熹和彭亮所共同编著的《能源法学/能源科学与管理论丛》一书以能源法基础理论研究为视野,以我国现行能源法律法规为分析对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为线索,运用法经济学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国外能源法 新研究成果,全面论证了能源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提出建设性建议。全书分为上编和下编两部分:上编主要论述了能源法律体系、法律关系、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和主要西方 能源法律:下编主要包括石油法、天然气法、煤炭法、电力法、核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等。
为避免空泛地在法条、法律规范层面运用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方法,侯佳儒编著的这本《中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研究》突出了对当下中国环境侵权法制实践的考察,突出了对当下法学研究和侵权责任法研究 成果的运用;本书力图让环境侵权责任法研究在中国当下实践背景、在当代知识背景下展开,力图在中国当下语境中梳理和建构中国的环境侵权责任法学理论。
由李响、陈熹和彭亮所共同编著的《能源法学/能源科学与管理论丛》一书以能源法基础理论研究为视野,以我国现行能源法律法规为分析对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为线索,运用法经济学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国外能源法 新研究成果,全面论证了能源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提出建设性建议。全书分为上编和下编两部分:上编主要论述了能源法律体系、法律关系、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和主要西方 能源法律:下编主要包括石油法、天然气法、煤炭法、电力法、核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等。
排污权及其交易制度是西方 在探索环境问题市场化解决机制的过程中确立一项法律制度。该项制度设计的核心思想表现为允许排污具有有限的流通性,以实现环境要素供给与环境排放需求之间的动态平衡。由于我国目前的环境要素主要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进行配置,在大陆法系现有的行政法律框架下,私法主体间的行政交易又被严格禁止,这使得在美国、欧洲等地盛行已久的这项环保利器在我国无法施行。为弥补法律体系中的这一缺陷,本书提出应适时转换排污权制度的 法依据逻辑思维,通过半环境要素物权化的制度设计与传统民法的移转规则相连接,实现环境要素的法化配置,以置换原有行政法在资源配置问题上的僵化规范,消除采行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障碍。
排污权及其交易制度是西方 在探索环境问题市场化解决机制的过程中确立一项法律制度。该项制度设计的核心思想表现为允许排污具有有限的流通性,以实现环境要素供给与环境排放需求之间的动态平衡。由于我国目前的环境要素主要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进行配置,在大陆法系现有的行政法律框架下,私法主体间的行政交易又被严格禁止,这使得在美国、欧洲等地盛行已久的这项环保利器在我国无法施行。为弥补法律体系中的这一缺陷,本书提出应适时转换排污权制度的 法依据逻辑思维,通过半环境要素物权化的制度设计与传统民法的移转规则相连接,实现环境要素的法化配置,以置换原有行政法在资源配置问题上的僵化规范,消除采行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