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共八章、101条。“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要求写入法律。此次修订文物保护法,增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增加“先调查、后建设”制度,明确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增加“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明确有关区域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减少考古发掘对建设工程的影响。
人民出版社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 25日通过,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中医药法共九章六十三条,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作为我国**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人民群众对于中医药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对于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会计法的修改,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本法规定,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依法保障学前儿童与幼儿园安全。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共九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回答了能源领域发展的方向、目标、原则,规定了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对于进一步夯实能源行业法治根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大且深远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增加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明确要求提供反洗钱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增加规定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反洗钱信息,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增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反洗钱信息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共12章113条,包括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动物诊疗,兽医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 法律责任,附则。该法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修订后的国防教育法共六章,包括总则、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修订后的国防教育法明确了国防教育的内涵定位,明确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明确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完善学校国防教育体系,拓展社会国防教育范围和渠道,加强国防教育的保障等。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此次将该法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将该法规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主体的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健康、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生物资源调查,制定重要生物资源申报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当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及职责、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和修改提出明确要求,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提供了根本遵循。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是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客观需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既是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也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野生动物是许多疫病的自然宿主,源于野生动物的致病风险始终威胁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此次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本)修订的目的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此次全面修订,按照药品研制与注册、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剂管理、上市后管理等环节调整了药品管理法的结构,具有规范指导意义。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共八章,包括总则、管理与指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组成,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此次将该法第九条中的“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删除,“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等部门”;将第十九条中的“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修改为“会同相关部门”;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修改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