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兵役法共十一章六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总则、兵役登记、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战时兵员动员、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退役军人的安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兵役法的修订及颁布,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当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共八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组织和指挥、任务和权限、义务和纪律、保障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本法的修订与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责,建设强大的现代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此次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本)修订的目的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此次全面修订,按照药品研制与注册、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剂管理、上市后管理等环节调整了药品管理法的结构,具有规范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保密立法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指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适应新时代保密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强化保密监管措施,国家及时对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涉及保密事项范围、定密权限、国家秘密确定、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脱密期管理等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10章63条,对预备役人员领导管理体制、身份属性和分类,以及预备役军衔、选拔补充、教育培训和晋升任用、日常管理、征召、待遇保障、退出预备役、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度作了全面规范。本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本法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预备役部队调整改革部署要求,以党管武装为根本,牢牢把握预备役人员身份属性,重构重塑预备役人员制度,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预备役人员队伍提供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海警法共11章84条,包括总则、机构和职责、海上安全保卫、海上行政执法、海上犯罪侦查、警械和武器使用、保障和协作、国际合作、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旨在明确海警机构的职能定位、权限措施和保障监督,确保海警维权执法、对外合作有法可依。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保障海警机构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共12章113条,包括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动物诊疗,兽医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 法律责任,附则。该法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共8章86条,包括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法的修订颁布,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七章七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总则、机构和人员、形式和范围、程序和实施、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制定法律援助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出口管制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包括总则,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法该法明确了出口管制范围,确保管制物项、管制主体和行为全覆盖,建立了出口管制清单、临时管制和全面管制,还明确了关于域外适用和对等采取措施。出口管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章122条,新增了8项法律制度,分别是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船舶保安制度、船员在船工作权益保障制度、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海上交通资源规划制度、海上无线电通信保障制度、特定的外国籍船舶进出领海报告制度、海上渡口管理制度。该法修订后整体提升了海上交通安全监管要求,丰富完善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于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共9章132条,包括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及职责、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和修改提出明确要求,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提供了根本遵循。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是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客观需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既是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也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野生动物是许多疫病的自然宿主,源于野生动物的致病风险始终威胁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修改,对其中的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进行了修改。本书主要内容为很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慈善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一种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发展慈善事业、发挥慈善作用作出重要论述。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本次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八十一条。法律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严”的要求,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为重点,主要修订了以下四大方面的内容:(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三)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生物安全法》共十章八十八条,包括总则,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生物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共有五章四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总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该法的修订及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全国人大政治建设,加强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以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于2021年3月18日国务院令第739号公布。医疗器械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的监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将强化企业、研制机构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任,明确审批、备案程序,充实监管手段,增设产品标识追溯、延伸检查等监管措施,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对涉及质量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大幅提高罚款数额,对严重违法单位及责任人采取吊销许可证、实行行业和市场禁入等严厉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