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5.1、5.2、5.3、6.2、6.3为强制性的,其余条文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原电力工业部综科教[1998]28号文下达的任务制订的。 本标准等效采用IEC61243-1《电容型验电器》标准,并参照GB3398-1992《带电作业用绝缘杆通用技术条件》和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标准而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在智能电网体系中,电动汽车的蓄电池组除接受电网充电外还可根据电网需求向电网提供电能。电动汽车非车载充放电装置是实现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能量转换的关键环节。通过本标准的制订,为电动汽车非车载充放电装置的研制和使用提供技术依据。 本标准在q/gdw 233—2009《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 通用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与q/gdw 233相比,本标准定义了充放电装置,对其功能做出了规定,并提出电网异常响应和孤岛检测等要求。本标准与q/gdw 233并行使用,分别作为电动汽车非车载充放电装置和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的一般性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技术要求、结构与选型要求、试验、标志、使用期限、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连接相与地之间的新的单相电容式电压互感器,35kV~750kV电压等级,频率为50Hz的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选型、订货、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规定了气体继电器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检验条件、检验方法及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气体继电器(以下简称继电器),作为继电器检验的规则和依据。本标准根据国家能源局国能科技能源20120292项目对原标准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