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 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 之一。全书在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商法模式基础上重新整合,在内容上,重视并反映中国商事立法和司法的现有成果并提炼出商法的一般性规则,总论部分展现商法的全貌,分论部分则详尽阐述商事公司、证券交易、商事信托、商业银行、商业票据、商业保险及商业破产等具体制度;相关内容全面吸收了《公司法》《证券法》的全面修改、《外商投资法》的度旧立新以及《破产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立法、司法及学术研究成果。
根据新时期的要求,第四版的修订进一步优化结构,除了内容上的修改完善,理论体系、框架结构基本保持了第三版的原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教程的特色之一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一编的设置,与我国国有企业与国资管理改革发展的现实需求非常贴切,有关内容对于指导国有企业规范管理、国有资产有效监管具有非常大的价值。本教程的特色之二为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一编的设置,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越来越彰显市场监管的重要作用,有关内容对于规范政府及中介机构的监管行为、建立市场交易秩序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本书以案例解释法律,以律师对案件的评析作为书籍内容创作的主要部分,案例类型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例包括典型案件、代表案件、作者自己代理的案件。律师对法院处理的案件从律师代理的视角进行了评述,归纳本类型案件的代理思路,对案件焦点问题进行分析提炼。尤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院判决之外处理案件中的一些建议和思路,对同类型案件在处理纠纷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书首先分析合营组织及其相近模式、各种公司类型的基本特征;接着探讨公司诞生及其存续期间的主要活动,包括:公司的设立程序、组织结构及其法律人格与能力;股东资格与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身份的取得方式及其终止事由;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的权力与职责;股东之间、股东与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之间、两者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相合,以及如今再起争论、作为公司机关据位人的行为指引的 社会利益 。笔者力图以清晰的表述、批判性思维及体系化方式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析,并常对相同与不同的见解加以论证。
《民商法论丛》(第68卷)继续立足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研究我国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以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本卷共分为5个模块,16篇文章。从具体内容上来看,本卷除继续秉持从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全新判例学说中借鉴智慧的宗旨,对欧共体侵权法和日本服务合同的有关立法进行了介绍外,重点对我国《民法总则》的有关内容以及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网络知识产权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对理论与实践有积极参考价值。
本书以治理理论为核心视角,以法规与典型案例为基本依托,从法的基本理论、广告法制体系、治理与广告治理、广告治理主体、广告治理策略、一般性广告规范、特殊行业广告规范、特定媒体广告规范、公益广告治理、广告法律责任十个方面,对广告法规与广告治理做了全面梳理与深入剖析。 本书提出 多元协同、多维融合、社会共律 广告治理模式。多元协同指政府机构、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社会团体、广告受众等多元主体基于自身属性协同参与广告治理;多维融合指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公序良俗、财政政策、技术工具、信息传播等治理工具全面提升广告治理效能;社会共律指外部管控、内部约束、相互监督三方合力,构建他律、自律、互律共同作用的广告行业治理机制。
本书本着“为中国地方政府提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指引”的目的,采用指标体系量化评估的方法,从企业视角出发,围绕企业运营所关心的问题,聚焦地方制度规范,将地方营商法治环境的制度载体界定为“被直接赋予法律效力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行政规章以及“未被直接赋予法律效力”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地方制度规范“是否对企业关心的问题给予公开、明确、完善和稳定的制度表达”为评价标准,构建了包括引资、引技、引才三个维度、主观和客观两个体系、五个级别、共计400余项指标的中国地方营商法治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并分别采用地方制度规范检索和企业问卷调查两种方法采集客观数据和主观数据,对上海、郑州、西安、重庆、成都五个 中心城市的地方营商法治环境进行了系统量化评估,并在评估结果的基础分析了探讨了我国地方营商法治
本卷发表了一篇题为《设立中公司法律问题研究》的硕士学位论文,提出了许多新的看法,譬如,设立中公司具有有限人格。其实,在此之外还有论文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观点,即设立中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是独立的民商事主体,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无疑,这两种主张都对以往的公司法理论提出了挑战,提出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然而,这种观点能否为多数人所接受,还有诸多问题需要回答,需要进一步论证。譬如,人格有无独立人格与有限人格之分?如果承认设立中的公司的独立人格和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它与成立后的公司是什么关系?再者,人们大多认为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是同一体,这一命题还有无意义。如果有,同一体上可否存在两个人格和两个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从法理上如何进行说明。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思考,设立中公司有一个向成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