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诞生于19世纪自由法治国家背景之下。行?政法体系主要由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的三?个组成部分架构,其中行政行为居于核心地位。但20?世纪中后期,行政法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国家理论、法?治理念以及行政法研究对象均发生了重大变迁,传统?行政法面临挑战。行政法必须根据公共行政的发展,?适时变化与革新,以适应公共行政不同阶段的发展需?要。 《变化与回应:公私合作的行政法研究》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拟透过公私合作的视角,?尝试运用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行政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有关知识,采取比较、实证等研究方法?,研究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的变化与革新,建构适?应公私合作发展需要的行政法基本制度。
《海大法律评论》创办的宗旨,是为了丰富上海海事大学和我国海商法、航运法和相关领域法律的学术研究,为学界提供一个学术交流和分享学术成果的平台,促进我校和我国海商法、航运法和相关领域法律的研究。 本卷保持学术自主、自律的原则,秉承严谨、开拓、求真、务实的精神,以《鹿特丹规则》专题研究、海商法和航运法栏目为特色和重点,并设有海事程序法和相关法域栏目,力求反映这些领域中具有前沿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学术成果。
本书开设海商法案例教程的目的在于,通过案例培养学生对海商法知识的兴趣,同时锻炼学生分析问题、提炼法律争议点的能力;在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解答的同时,进一步提出思考问题,介绍有关参考书目和参考文献。本书在每章节后还有相关法规的条文,以方便课堂讨论时学生对有关法条的掌握。本书在体例上设置了“本章知识要点”、“基础知识介绍”、“案情介绍”、“事实提炼”、“争议问题提炼”、“案件分析”、“相关评论和理论争议、分歧介绍”、“思考问题”、“阅读延伸”、“本案涉及法条”等多个栏目。这或许是本创新的地方,是否成功有待实践检验。在此,我们恳请使用本的高等院校和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修改、完善。
本书基于海商法为民法特别法的定位,秉承大陆法系的法学思想方法与概念逻辑体系,从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与第三途径三个方面,对提单项下海运货物索赔的请求权基础进行了检索,对相关的司法实践与通行的学说做了细致的梳理与评判。此外,由于海商法大量借鉴来自英美法系与国际公约中的制度规则,本书对《l992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和《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定与制定背景也做了较为深入的考察,并以功能性比较为前提,作出若干立法建议,供海商法修改时参考。
《中国海事审判2014》为连续出版的海事审判专业出版物,以务实和探索的精神,专事于总结海事审判经验,交流海事审判信息,探索海商法理论和海事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内容详细精彩,观点新颖可靠。2014年为中国设立海事法院30周年,该书专设有“纪念海事审判30年”版块,全书分为审判前沿、海事仲裁承认与执行、船员劳务合同、域外法律、案例评析、案例精粹、年度报告、司法文件等版块,一如既往地位海事领域专业工作者提供的信息也学术观点。
《中国海事审判2014》为连续出版的海事审判专业出版物,以务实和探索的精神,专事于总结海事审判经验,交流海事审判信息,探索海商法理论和海事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内容详细精彩,观点新颖可靠。2014年为中国设立海事法院30周年,该书专设有“纪念海事审判30年”版块,全书分为审判前沿、海事仲裁承认与执行、船员劳务合同、域外法律、案例评析、案例精粹、年度报告、司法文件等版块,一如既往地位海事领域专业工作者提供的信息也学术观点。
全书总共24章,内容涉及我河航运经济发展的各个重要方面。全书重点对内河航运经济发展过程中常见的合同类型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一方面对《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内河船舶拖带合同》和《内河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等传统合同形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力求在系统化的基础上,对传统合同形式中的新问题、新思路作更为全面的介绍。另一方面又对金融危机后导致的《内河船舶建造合同》、《内河船舶买卖合同》以及《内河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等焦点、热点合同形式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剖析和介绍,希望能够为人们解决现实中的各类纠纷提供有效的帮助和参考。同时,我们对直接关系内河船员和内河航运单位利益的《内河船员劳动合同》、《内河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等合同形式也作了较为广泛的分析和介绍。
本书基于海商法为民法特别法的定位,秉承大陆法系的法学思想方法与概念逻辑体系,从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与第三途径三个方面,对提单项下海运货物索赔的请求权基础进行了检索,对相关的司法实践与通行的学说做了细致的梳理与评判。此外,由于海商法大量借鉴来自英美法系与国际公约中的制度规则,本书对《l992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和《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定与制定背景也做了较为深入的考察,并以功能性比较为前提,作出若干立法建议,供海商法修改时参考。
《日本司法责任制度研究》首先界定了司法责任制之界限,明确了研究范围;通过梳理日本历目前几个司法发展的重要阶段,总结其司法特征;重点介绍了日本对司法裁判官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对日本裁判官诉追委员会和日本裁判官弹劾裁判所的结构设置、人员选配、活动开展、具体效果和适用法律进行了系统阐述,后分析了该机制的实施效果,认为中国应当仿效日本设立专门化的法官责任追究机构,明确法官责任追究的事由,建立诉讼模式的法官责任追究程序。从而既可以对法官行为失当追究责任,又能够优选限度保障法官不受非法干扰、独立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