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律制度”两大部分。“经济法总论”包括经济法理论的创立、经济法学说、经济法方法论、经济法历史沿革、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本质属性、经济法的机能、经济法的调整、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机制、经济法秩序、经济法律关系等部分。“经济法律制度”包括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经济活动法律制度、经济竞争法律制度、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经济监督法律制度、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部分。对经济法学理论和实践所涉及的主要辞条的基本含义做了比较全面的阐释,融学术性、知识性、应用性于一体,是一部反映当代中外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新成果、新观点和新经验的大型辞书。
本书作者自20世纪80年代初致力于经济法理论研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观点。本书从深入分析社会经济关系入手,并从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上,论述了经济法产生和独立的历史必然性,它的本质、功能与任务,它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与调整方法,它的内容与体系,它的立法与实施等各种基本理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独到的见解,建立了本书特有的经济法理论体系。本书第五版主要是文字上做了一些斟酌和调整,内容上对8年多来国家的改革和经济法的立法与实施新情况也作了适当反映,原版的结构体例和基本内容基本维持不变。
为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精神实质,推进该法的更好贯彻实施,编者将《企业国有资产法》范本,作为本书的首篇,即法律篇;第二篇为制作篇,着重介绍本法制定的具体过程,以及需要破解的重点、难点问题;第三篇为解读篇,就每个条文从法理、重点掌握内容和操作实践等角度进行剖析;为录部分,选择了与本法密切相关的几个法律和行政法律。
中国农村需要什么样的集体经济组织?这个问题或许已经困扰我们很久。自1982年党中央第yi次关注“三农”问题以来,至今已经历了30余年。本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组织形式、组织治理等方面进行了重构。2017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章第四节是关于特别法人的规定。其中第96条、第99条已明确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法人性质。在这样的背景下阅读本书或许会启发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制改革产生更深更远的思考。
法的价值是一个历久弥新的命题,它深奥而实在,艰涩又丰富,吸引着一代又一代法律人思索和探悉。凯尔森为法律带上科学的光环,价值成为一个无法被科学地回答的难题。然而,法毕竟是存在于的历史之中,并与特定的社会现实相联系。它的价值也许不能被科学定义,但是,却成为纷繁的社会中寻求平衡的艺术。恰如美国学者贝勒斯指出的“许多所谓的事实问题都是价值问题”,当我们沉思现代法学的许多困境时,方才大悟:原来答案终究还要回到法学研究的最初——价值研究中去寻找。从价值开始,又回到价值,法学研究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完成了一个轮回。这个轮回也是我从大学开始接触法律,到后来讲授法律、研究法律的过程。只是我的轮回是围绕着法的一个部分——经济法展开的。
本书立足于我国动产担保实践,重点研究了动产担保的公示制度及其顺位,并提出了相应法律对策,以期为我国动产担保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可行的立法建议与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