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一部研究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衔接的专著,主要从两种制度的价值理念和规则设计的衔接为研究视角。对商事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衔接中的理论问题和实务争议进行研究。本书运用立法比较、理论分析和实务梳理等研究方法,对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土地承包争议仲裁领域中的时效规则设计及适用进行了探讨。在文献中,尚无专门以仲裁时效为研究对象的专著出版。
本书是作者上一部《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的延续和深入,着笔于开庭审理以及裁决书的作出和执行。一方面对英国1996年《仲裁法》进行细致梳理和解读,另一方面对大量先例以及作者亲历的案例展开深入探讨和剖析,阐释国际商务仲裁规则。本书之体例结构不同于传统的仲裁法教材,作者在介绍和分析规则的同时,更多的是察微见著于具体案例和实践经验,探究简单明了的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理念,以及其在实践中的体现和运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理论与案例评析》案例选编以调解仲裁法、办案规则为基础,紧密结合调解仲裁工作实际,突出对法律法规解读和应用的准确性、系统性和性,融理论和实用为一体,是调解仲裁系统干部职工及用人单位、广大劳动者学习理解调解仲裁法和办案规则的主要教材。
《建设工程仲裁案例选编》第二辑,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结算纠纷、质量纠纷、工期纠纷和其他类型的纠纷,将建设工程案例分为五种类型编辑成册。每个案例按照案情简介、争议焦点、裁决结果和裁决理由呈现,涵盖了联营共建、非法转包分包、没有施工资质或合同主体不适格、建筑设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通过本书阅读,读者能体会到建设工程...显示全部信息
仲裁(亦称公断)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会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无具有拘束力。承认仲裁是一种自治体系,实际上就是承认仲裁的非国内化以及当事人具有控制仲裁的无限制的意思自治。据此,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可适用于仲裁的法律体系,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依照自治来说,商业社会是一种足以发展自身法律的“国际环境”,在解决商事争议方面,其作用等同于国际法院。全书分十章,章导论,第二章国际商事仲裁会议,第三章国际商事仲裁庭,第四章国际商事仲裁的进行,第五章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法,第六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实体法,第七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八章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九章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
本书是作者上一部《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的延续和深入,着笔于开庭审理以及裁决书的作出和执行。一方面对英国1996年《仲裁法》进行细致梳理和解读,另一方面对大量先例以及作者亲历的案例展开深入探讨和剖析,阐释国际商务仲裁规则。本书之体例结构不同于传统的仲裁法教材,作者在介绍和分析规则的同时,更多的是察微见著于具体案例和实践经验,探究简单明了的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理念,以及其在实践中的体现和运作。
■从仲裁权与司法权的二元权力视角出发,尤以1994年《仲裁法》制定后我国仲裁司法审查的规范与实践为重点考察对象,探究仲裁的司法边界问题。 ■仲裁权与司法权皆为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裁判权。仲裁裁判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共性使之成为可替代的纠纷解决方式,但与此同时,两者也存在显著差异。 ■仲裁的司法边界也即仲裁权与司法权之间的权力界限。
本书是作者上一部《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的延续和深入,着笔于开庭审理以及裁决书的作出和执行。一方面对英国1996年《仲裁法》进行细致梳理和解读,另一方面对大量先例以及作者亲历的案例展开深入探讨和剖析,阐释国际商务仲裁规则。本书之体例结构不同于传统的仲裁法教材,作者在介绍和分析规则的同时,更多的是察微见著于具体案例和实践经验,探究简单明了的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理念,以及其在实践中的体现和运作。
本书以中国现行仲裁法律法规(包括新的司法解释)以及有关国际仲裁公约为依据,力图反映出当今我国商事仲裁立法的基本内容与立法体系,在适当参考与借鉴外有关仲裁法学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较为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了我国仲裁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并力求在内容上融知识性、系统性与实践性于一体。 本书不仅可以作为高等学校政法院系学生的教科书,还可以作为商事仲裁法律实务部门参考的良师益友。
本书以中国现行仲裁法律法规(包括新的司法解释)以及有关国际仲裁公约为依据,力图反映出当今我国商事仲裁立法的基本内容与立法体系,在适当参考与借鉴外有关仲裁法学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较为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了我国仲裁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并力求在内容上融知识性、系统性与实践性于一体。 本书不仅可以作为高等学校政法院系学生的教科书,还可以作为商事仲裁法律实务部门参考的良师益友。
本书立足于一个崭新的切入点:国际商事仲裁的自治与其限度的关系不是一种可以分割的递进关系,自治与自治的限度二者乃是同一关系,即自治是有限度的自治,限度则是自治的限度。强调和突出自治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基本地位,就必须而且必然地肯定了自治的限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本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