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通过体系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和司法解释方法,把劳动法的总体情况呈现出来,让读者可以从各方面综合把握劳动法,这对学习和研究各单行劳动法规有着巨大的帮助。本书分为劳动法总论、关于劳动、关于劳动法和劳动法分论四个部分。*部分就劳动法定义、体系、公法私法区分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分析;第二部分集中呈现了劳动的意义和劳动的变迁两个有关劳动的;第三部分涉及劳动法的基本问题,包括有劳动关系、劳动法渊源、劳动法基本原则、解释和应用、中国澳门劳动法的发展和国际法的适用;第四部分就详细介绍了澳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护法,以及介绍和分析了集体劳动法的问题。
本书着眼于作为两岸政治关系定位问题在宪法论域映射的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法理定位问题,力求运用宪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形成一套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法理定位策略体系。全书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法理定位研究的问题意识与理论面向。第二部分从背景、历史和两岸三个面向出发,对涉及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法理定位问题的若干重要地理论与现实问题加以讨论。第三部分为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法理定位策略之形成与应用。
2019年12月20日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20周年的日子。20年来, 一国两制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伟大实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庆祝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日的时候,有需要回顾总结 一国两制 实践的经验,从而,为 一国两制 事业的发展提供助力。本书通过对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访谈和对澳门基本法起草的相关文献资料的研究,向读者介绍澳门基本法条文的形成过程、立法背景、立法原意、立法目的,希望有助于读者能够更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的条文。
2019年12月20日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20周年的日子。20年来, 一国两制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伟大实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庆祝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日的时候,有需要回顾总结 一国两制 实践的经验,从而,为 一国两制 事业的发展提供助力。本书通过对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访谈和对澳门基本法起草的相关文献资料的研究,向读者介绍澳门基本法条文的形成过程、立法背景、立法原意、立法目的,希望有助于读者能够更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的条文。
作者在《澳门民法典》总则的基础上对民法的一般论题进行了厘清。《民法一般论题与《澳门民法典》总则(上册》已于2014年11月出版。上册分三篇,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原则与若干重要原则、民法的基本范畴。本书是下册,分四篇。第四篇 论主体 ,对主体的相关概念及自然人、法人进行性阐释。第五篇 论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分五章介绍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意义、法律行为的分类、意思表示的作出:一般问题、意思表示的作出:要约与承诺的特殊性、法律行为的解释与填补。第六篇 论意思表示瑕疵 着重讲述意思之瑕疵、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第七篇 余论 ,论述法律行为元素理论、法律行为的代理、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时间及其在法律关系上的效力。
《北美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研究(1952-2012)》是一本综合运用现代系统科学的思想和方法,对北美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术著作。全书分为六章,从“NAFTA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模式”、“NAFTA保障措施法律制度”、“NAFTA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NAFTA贸易救济制度与WTO规则的相符性”、“NAFTA贸易救济争端案件引发的管辖权问题”及“中外区域贸易协定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及对NAFTA的借鉴”这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全书体例清晰,资料翔实,学术价值颇高。
众多支持和赞扬《联邦宪法》的文献中,有一本书脱颖而出,流传至今,成为代表作。这就是汉密尔顿策划并参与撰稿、麦迪逊和杰伊合作的《联邦论》。这本书的一个明显优点,是对联邦宪法基本观点的不厌其烦的反复弘扬。 《联邦论》成为述评《美国宪法》的经典著作,声名与年俱增,在美国反复重印,累次,至今不衰。华盛顿说:“危机消失、环境安定后,这本书将得到后世的瞩目。因为,这本书对自由的原理,对政治问题,提出了坦率精湛的讨论。凡有公民社会存在的地方,人们永远会对这些问题发生兴趣。”
本教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些教科书的作者都是德国大学法学院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授,而且多半兼任德国法字的法官。由于做到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国内师生也可通过这些教科书在较短时间内了解德国法的真实面貌。在全球化以及欧洲统一进程的双重推动下,古老的德国法也经历了不断的变迁。可以说近的债法改革根本地改变了百年德国民法典的内容,以适应欧盟指导条例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要求。德国法也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德国的破产法改革就部分尝试了美国模式。而近的民事诉讼法改革则引进了和解制度。按照新法,法官在开庭时有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和解的可能,这不能不令人立即联想到中国的调解制度。作为这些教材的必要补充,我们也会陆续将一些重要的德国法律草案说明以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译成中文并汇编
人文主义法学思潮是指欧洲14—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中出现的一种有关法律的新思想和新观念,其基本内涵是人文主义法律观。这种法律观不同于中世纪的经院神学法律观,也不同于后世在科学主义影响下的实证主义法律观。人文主义法律观主张人是有尊严的,是有不可剥夺的权利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每个人都拥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独立的生命,并有能力赋予其生命以意义。人文主义法学思潮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西方后来所有承认人权、主张维护人的尊严的自然法学和其他法学流派的思想渊源,构成了近现代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的底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