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管理学家德鲁克在《后资本主义社会》一书里谈到“知识”,思路很是简明。他认为无论西方还是东方,传统的对于知识的理解归根到底无非两种:一种认为知识的功能是自知之明,即人的智力、道德和精神的发展。另一种认为知识的目的是使掌握知识的人知道说什么和怎样说,从而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前者把知识当作走向启蒙和智慧的途径;后者把知识当作逻辑、语法和修辞,取得世间成功的方式。传统的知识概念,要么用于自我完善,要么用于社会调适,从来不包括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德鲁克说,从18世纪初开始,知识发生了三次根本性的转变。
《金融法苑》自1998年创刊至今,已经出版了50多期。在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它逐渐从稚嫩走向成熟。为了回报学界、业界和读者对它的支持与厚爱,也为了避免使一些珍贵资料散失难见,我们特别从《金融法苑》到第50期中,精选出部分文章汇编成了《金融法苑》精华版丛书。 本套《金融法苑》精华版共分3卷。卷《经济的法制框架》,选编了《金融法苑》"专论"栏目中诸多名家学者的文章,其中不少文章是经作者特别许可翻译而来.视角独特,阐析透辟,对我们金融领域的研究深具启发意义。第2卷《海外金融法》,选材于《金融法苑》“海外金融法”栏目。经整理分类,该卷集中介绍并评析了美国、欧洲、亚洲等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律制度。第3卷《金融法庭》,取材于《金融法苑》"金融法庭"栏目。为扩大信息量,此次对每篇文章
新《破产法》作为我国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专家评价,新《破产法》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新和突破,特别是对国企转制破产有重要的意义。新修订的《破产法》符合国际破产法的立法潮流,比我国原有的破产法律规范有了很大的突破,涉及面广、操作性强,为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制度保障。早在二十年前,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我国就已经颁布了《破产法》,该法对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