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们生活在法律秩序的架构中,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所有的法律秩序都应该以法为样板或者至少与法极为相似。相应地,几乎不言自明的是,我们认为所有的法律制度应该针对个人或由个人构成的团体,并且它们应该包括某些负责造法、裁判争端以及实施法律规范的集中化的机构。 然而,国际共同体展示给世人的景象与此截然不同。因此,本书在展开讨论前,必须就此先做出说明。国际共同体所具有的特征是独特的。未能抓住这一关键性事实必将严重地误解法律对于国际共同体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