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教育法学论丛”展示的是近年来教育研究的一个新的问题领域。教育学从其产生以来的很长一段时期,一直被人们看作是一门教什 么、如何教以及学什么、如何学的学问,因此微观研究就是教育学的一种基本的研究范式。近几十年来,由于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社会的变迁影响了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同时又反过来推动着社会的进一步变化,可以说,教育开始对社会进化具有了举足轻重的意义,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无视教育在现代化进程中的这种巨大推动作用。与教育功能发生重要变化的同时,许多教育问题开始具有一种宏观的性质,由此宏观教育研究逐步发展成为教育学的一种重要的研究范式,这种研究把当代教育问题置于宏观的历史与社会视野中展开论说,这一视野不仅意味着吋空意义上的扩大,同时也是社会史观的深入。从这套丛
为对应因机动车的使用带来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对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都适用修正了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即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无须加害入主观上有过失,也不要求受害人对此举证,只要加害人不能反证自己没有过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学者称之为无过失责任,也有学者认为这是过失推定责任。 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高度增长时期,道路建设与机动车的增长比率差距过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数量、质量差,交通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大众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秩序自觉性的培养还需要时间等诸多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当前我国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为消灭交通灾害,我国制定并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与行人的关系上,国人表现出空前惊人的“平等”欲望。短短几个月,各路专家学者纷纷发表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