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一本法律文化类读物,通俗说法,通俗说史。本书针对当下热点法律问题,回溯考究古代法律如何处理此类问题,从生动有趣的法律故事中,解读中国古人的法律智慧,以资当下借鉴。 本书涉及的主题有官司、上访、巡视、举报、公款消费、律师职业、考场舞弊、扫黄禁娼、性骚扰、计划生育、滴血认亲、拆迁、城管、房产税、货币战争、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社会保障、虚假广告等。
本册图书紧密围绕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重点关注的涉密人员管理、网络安全、智能设施设备管理等军工领域保密重点工作。将点滴忠告与温馨提示,蕴藏在或轻松幽默、或啼笑皆非、或脑洞大开的故事里,在大叙事中交叉建构和导引小情节,在小情节中展开精雕细刻和夸张演绎,对一段时期以来的各类保密违规问题进行集中检点与影射观照,期以在会心一笑中,点醒因日常繁杂工作而渐生困倦的保密意识,重申涉密人员应当熟知铭记的要点常识。
本书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典共七大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及侵权责任编。本书附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及《 关于适用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本论题的一般理论研究的预设前提:(1)假定社会成员都是理性的人,他们都有一种反思性生活智慧,从自己的生活过程中学习如何生活与如何做人,能够从自己的现实利益出发,根据存在的场景环境,选择自己的生活类型,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式,形成、丰富、修正自己的观念与信仰体系。这种生活智慧是一种主动适应过程。(2)社会成员的行为完全是自由的。也就是说,假定社会能够提供完全健康、合法的环境,其成员能够完全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这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只会按照自己的原则、信念或价值观念去行为,而不会受利益的引诱而失去做人的原则,也不会因为受权力的威慑而改变自己的选择。 本书的核心观点是:伦理作为特定社会的应有社会关系体系,是道德和法律的基础,这一“应有社会关系体系”必须表现为实有规范——道德与法律,并通过
本书是我国研究新中国法律思想的基础性理论著作。全书系统地阐述了1949年以来新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多层次、多角度地展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民主法治的艰辛历程;记录了、邓小平、、、董必武、谢觉哉、彭真、张友渔、沈钧儒、章士钊、钱端升、梁漱溟等革命家、法学家、民主人士的法律思想和理论贡献,阐述了法制建设的重大事件和历史过程,总结了新中国法制理论和实践的经验教训。 本书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合理因子、西方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必须有机结合起来,在融合中西、博采古今中实现21世纪法律思想的创造性改造和转化,不断吐故纳新,方能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和永续发展的势头,从而真正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大法律思想的融合并没有取代马克思主义法
发展权是一个国际前沿课题材,联合国为此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制,但迄今为止依然远远未能就发展权的理念尤其是如何实现发展权达成全球共识。本书作者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直探寻既对立又合作与沟通的发展权全权法治理论基础与实践机制,提出了不少富有见地的学术观点与研究成果。是一套有新意有深度的法学著作。
1944年,数学家冯?诺依曼与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出版了《博弈理论与经济行为》一书,标志着博弈理论的诞生,它经过不断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博弈理论从学科分类来说属于数学的一个分支,其主要内容是运用数学方法构造人类行为的理论。而人类行为理论是所有从不同角度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如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基础。法学作为研究人类法律制度的学科,其理论基础是人类行为的理论。没有对人类行为的科学理论,要研究人类行为的制度规范可以说是空中楼阁。因此只有对人类(包括经济主体、社会组织)行为的规律进行科学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才能构造科学、有效的行为规范。 博弈理论是法学重要的分析工具。正像博弈理论对经济学的全面改造一样,博弈理论也必将为法学的研究注入新的血液。《法律的博弈分析》可以说
司法裁判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官,依法定程序对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后,将一般性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从而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论性判定的活动。这种活动既离不开对案件事实的查实与认定,又离不开对法律依据的寻找与确定,更离不开将法律依据与案件事实相结合进而作出结论的法律推理。《司法裁判中的理性实现研究》(作者贺寿南)的总出发点是以“程序理性”与“实体理性”为中心,通过分析程序理性与实体理性间的关系,指出程序理性与实体理性发生冲突的原因,《司法裁判中的理性实现研究》意图从论辩程序的合理构建、事实认定的合理性、裁判规范的理性构建以及裁判结论的理性决策四个方面进行程序上的完善,从而达到实现实体理性的目的。
人如果由某个人或某群人的主观意志所控制,就处于被奴役状态,相反一法治——仅仅服从于正义的法律的统治——下的人,才可能是自由的。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无论古希腊、古罗马,还是古中华,理解法治是所有政治思想家和政治家的基本功,历代思想家前赴后继地探索着这一亘古绵延的话题。
本教材由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清伟等人主编。在编写过程中,作者结合“法理学”课程的教学经验以及自己对“法理学”理论的理解,并融合外的研究成果,对该课程的体系、内容、观点、方法等作了有益的尝试。在体系上,从法的本体论即法内在的规律入手,拓展至法律发展的外部;在内容上,本书主要涉及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教材编写采用编、章、节结构,共分七编三十八章,分别是导论(、二章)、法的本体论(第三至第十一章)、法律运行论(第十二至十七章)、法律发展论(第十八至二十一章)、法的价值论(第二十二至二十八章)、法律社会论(第二十九至三十五章)、法的方法论(第三十六至三十八章)等。各章还设计了阅读材料及思考题,为学生拓展知识面、掌握知识要点提供了有益帮助。
《法的形成和运作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的姊妹篇。在我看来,法的形成和运作与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样,都是有规律可循的。科学研究的使命就在于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认识本质,把握事物的内容和形式、整体和部分、静态和动态,探究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律性。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观察世界,承认世界是物质的,精神、意识、思想不过是一种特殊物质即人脑的产物,是外在的物质世界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人类生活也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个紧密联系的基奉方面。法、法律属于人类精神生活领域的制度性因素,是与人们的拘质生活(人们的衣、食、住、行)最接近的因素,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承认现实,改造现实的文明有效的手段。法的形成是物质变精神的过程,法的运作是精神产物的
本书专为业余读者而非法学专业人士而撰写。其对象为:希望了解西欧和拉西美洲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以及它们同英美法律制度之间区别的一般读者;了解欧洲和拉丁美洲文化中法律概况的业余法学爱好者以及对于学习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国际关系学以及法学等课程而要求课外读物的学生。尚未研习外国法和比较法但却因工作和其他需要想弥补此方面不足的法律职业者,也可从本书受益。 本书自1969年出版发行以来,大陆法系已发生了诸多变化。在保留原书构架和大部分内容的同时,增加了新的内容,例如,关于大陆法系正在发生的显著变化,便以新的章节予以论述。借此再版机会,本书也反映了版读者所提建议,此外,为了便于将来的研读,本书还更新了参考书目。在此,我要特别感谢以及对本书第二十章撰写所提出的若干建议。对于一般比较法
作为规模的法学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西南政法大学历来高度重视本科教学质量及本科教材建设,不仅培养了一大批具有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的中青年学者,而且逐步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教学模式和教材风格。面对新世纪新阶段法学教育的变化,学校做出积极反应,在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方面,做出了更大的努力。学校在总结已有教材编写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取外其他法学教材的长处。与法律出版社合作,编写出版这套“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系列”,以践行我校法学教育理论性与实践性充分结合的办学理念,并积极努力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事业做出自己新的更大的贡献。 本套教材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力求适应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适应国际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态势,准确把握现代
对我们每个人而言,从众常常是比较明智的做法。但从众亦能将个体和社会带往不幸甚至是灾难性的方向。的危险在于,对他人的人云亦云,会导致我们无法发现自己究竟知道或者相信什么。我们的沉默,使社会失于获取重要信息。鉴于此,本书专门讨论从众之危害,以及异见之重要。
本书作为中国法律大学生、研究生课外丛书之一,是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约稿而搞撰写的。 以学科建设、发展而论,系统清理和阐释中国自《尚书》、《诗经》以来3000年涉法文学的法律思想意义,审视和总结中国法律在3000年的实施历史上的经验与教训在历代文学中的形象化反映的得失,描述和讨论当代中国涉法文学在描写、思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是前所未有极为艰巨的拓荒性的跨学科学术工程,困难重重,风险多多,没有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没有不怕失败的学术胆识,没有在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学科上勇于探索前进的高度自觉性,就根本不可能把此项学术工程提到出版社的议事日程上来。 读者了解到本书撰写缘由,对于阅读本书,进入具有3000年历史的中国涉法文学的浩淼而神奇的世界,一饱眼福,增长见识,大有裨益。
本书是作者的部论文集。作者追随法儒孟德斯,而力图推陈出新,以“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原则,以奠定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基础。 收入本书的19篇文章里,13篇刊于《读书》杂志,这些文章曾经以其锐利之思想、清新之文风而引人瞩目,不但令众多外行一窥法理堂奥,因得以亲近法律,同时也使法律学子领略了法律写作的另一种样式,耳目为一新。 本书是自1992年初版之后的次重印。重印时作者对原书作了少量技术性订正。
在审理案件活动中,司法人员将一般性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而得出判决或裁定结论的过程,亦即法律适用的过程,是运用法律推理的过程,主要体现为对判决或裁定结论的阐释和论证。法律推理的运用,不但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同时也是一种体现思维艺术或技巧的智力活动。因此,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是否善于运用法律推理以及运用的水平如何,是衡量其业务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着更高的要求,因而对法律推理的研究也愈来愈引起人们的重视,研究法律推理的专题性论著频频问世。然而,也正如众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法律推理渗透于立法、执法、司法、甚至公民的守法等法律实践和认识活动中,而且对法律推理的研究可以是不同的角度和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