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在探讨危险犯的立法依据的基础上,探究危险犯中“危险”的本质。刑法中所谓“危险”应当是指有法益侵害可能性的一种被判断的状态。以“危险”性质不同作为标准,可以将危险犯划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两类。具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人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所做出的一种客观判断。而抽象危险中的“抽象”一词是对于抽象危险的一种形式性设定。这种“形式”要求意味着抽象危险犯的危险范围在犯罪构成设定的范围内具有的普遍性和一般性,但并不保证。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需要运用结果无价值的观点进行的限制。
中国区际刑事法问题,是中国范围内四个法域之间法律关系调整中一个颇为棘手的方面,因为这直接涉及国家公权和的分配与协调问题,也由此具有的政治色彩。而这样的一个难题,迄今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先例可供参考,这就需要我们切实结合中国“一国两岸四法域”的现实,从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和加强不同法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及时化解矛盾的原则出发,遵循现代法治精神,构建出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法律机制来。多年来,我地刑事法学界与实务界就如何解决中国区际刑事法律问题,建立稳定、良性的法律合作机制,提出了诸多有益县颇具可行性的方案及具体措施;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学者也从现实的角度提出了诸多好的建议和设想。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就是大力促进“两岸四地”刑事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交流与对话,并积极推动相关
赵作海冤案与南京“”案都是2010年在社会和司法实务界引起极大关注的案件。本书通过对以赵作海为代表的一系列相似冤案(佘祥林案、案、杜培武案等)的解析,对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刑事错案的问责、刑事司法制度和观念的变革等方面进行了法理探讨,指出刑事冤案产生的祸根在于“疑罪从轻”的观念,并认为只有坚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才能根治冤假错案的发生。对赵作海案件中司空见惯的刑讯逼供、政法委定罪进行反思,指出只有在立法、制约和法律理念角度进行多方位的完善,才能坚持法律的性,唯领导意志办案,盲目追求破案率,忽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等弊端。对南京副教授“”案引起的法学界、社会学界关于聚众淫乱罪存废的巨大争议进行梳理,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现实性和针对性。对实践有重大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