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法律的根奉宗旨——规定可支配稀缺资源之归属出发,严格遵循形式逻辑,深入探讨了民法原理,次构建了民法学的法理逻辑,全面、系统地批判了民法学流行学说。提出了大量具有基础意义的新论点,在此基础上全面介绍了民法总论的内容。一卷在手,可全面了解现有民法学理论和体系的逻辑破绽。因此,本书与流行的任何一本民法总论和民法原理有根本的区别,是学习民法总论和民法原理的不可替代的著作。本书运用形式逻辑,分析解决了民法理论诸多疑难问题,是训练法律思维、民法思维的教材。本书提供了民法学的整体观和方法论,是学习、研究民法哲学难得的基础读物。
在《吉尔伯特信托法》中,作者深入浅出地为读者阐述了信托法的原理与判例法,并结合《信托法重述》与《统一信托法》的发展,阐述了信托法在美国的实践与演进。《吉尔伯特信托法》的内容则囊括了信托法所有的基本问题:信托的设立;受益人权益的转让;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义务、权力与责任;委托人的变更与撤销权;受托人、受益人或者法院的变更与终止权;推定信托与归复信托等。
本书提出了民法“精神构造”的概念并作为研究的对象和主题。民法的精神构造是一个可以代表和概括民法制度形式与思想体系的范畴。它既是对民法本质的一种静态分析,也是对民法现象的一种动态考察。在这一概念下,民法被作为整个社会系统及其所依附各种条件中的一种社会存在而成为研究和认识的对象。它既是特殊性的,又是一般性的,存在干普遍的规定性之中,却表现出形成与发展的多样性与变异性,但最终要实现统一性复归。一切社会现象是人的现象,虽然有物质的结果与表现形式,但是也有精神的存在与决定因素。人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精神不在,物质何在?物质若在,又为何在?人的物质性只有在精神性中才有价值性,人一旦丧失了精神,就不再拥有人格条件并以主体意志拥有物质世界。民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方面具有物质条件的规定性
我国现行的侵权法理论主体是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典型的理论结构是以归责原则为统领,构成要件体系为核心,研究侵权责任构成相关话题。而受害人过错与数人侵权责任这两项制度,在理论结构上都是通过比较过错和原因力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比例,与侵权责任构成制度的理论结构有所不同。矫正正义只能解释侵权责任构成现象,但不能单独解释侵权责任分担现象。应该以分配正义作为统一的伦理基础,整合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确立与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并立的侵权责任分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