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内容包括十章:第一章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概要,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史概览,第三章结婚(婚姻)制度,第四章 婚姻(结婚)的效力,第五章家庭关系(亲族关系) 尤其是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六章亲子,第七章亲权,第八章离婚,第九章监护,以及第十章抚养、扶养及赡养。 br 本书所用的参考文献、内容体例以及内容本身都具有极大的创新,给我国乃至国际婚姻家庭法学界带来一股清新之气与清新之风。应当说,该著作是我国乃至国际婚姻家庭法学界目前乃至一个较长时期中,一部水准很高的著作。它将我国乃至国际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推向一个新层次与新水准。 br
本书为许倬云先生的早期杂文集,收录了他对亲人、友人和自我成长历程的回忆文章,以及对历史、科学、教育和社会现象的评论。字里行间都闪现出其作为知识分子的为国、为民之心,表达了他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真知灼见和对工业化时代如何捍卫个人价值的深刻思考,即便在半个世纪后的今天,这些话语仍然鲜活如初,引人深思。
本书为许倬云先生的早期杂文集,收录了他对亲人、友人和自我成长历程的回忆文章,以及对历史、科学、教育和社会现象的评论。字里行间都闪现出其作为知识分子的为国、为民之心,表达了他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真知灼见和对工业化时代如何捍卫个人价值的深刻思考,即便在半个世纪后的今天,这些话语仍然鲜活如初,引人深思。
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大致为两类: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大别为两类:财产法和身份法。亲属法属于纯粹的身份法。受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以及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家庭经济职能的丧失,民法理论认为家庭生活与经济生活无关,因而否认亲属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否认亲属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并改称“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的经济职能日益增强,认为家庭生活与经济生活无关的旧理论最终被抛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适时地将亲属关系纳入民法调整范围,规定了调整亲属关系的若干基本规则。特以民法通则上述规定和现行婚姻法、收养法规定为基础,设立本编。
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在各自的历史背景下走过了不同的发展道路,从而使现今的中国形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状况,即在中国一国之内并存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大陆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香港的普通法系,澳门、台湾的大陆法系三个法系;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这四个法域都受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其法律都有一些共通之处;但因社会制度及法律体系等方面的不同,这些法律又存在不少差异,并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法律冲突。在一个国家之内,法制如此复杂,这在全世界也是不多见的。
《唐律》为现今尚存于中国最完善之一部法典,其内容上承战国“法经”以降诸律,下启宋元明清之制,俨然为中国固有法系之代表,且影响周边诸国法制之发展。综观中国传统法律中,与财产继承相关条文,多半于唐世完成法制化历程,且为宋代财产继承法之大备奠定良好基础,因此本书以唐宋二代为探讨核心。本书分六章论述。章“导论”,系以同居共财制为核心,探讨唐宋家庭财产制之形态。第二至四章偏重继承形式之探讨。如第二章“法定家产均分继承”,首先探讨法定诸子均分制的起源问题,以及唐宋时期土地继承法下的社会背景,借以明了其间转变。第三章“遗嘱财产继承法”,探讨唐宋遗嘱法之起源、要件及其效力问题。第四章“户绝财产继承法”,则依持分人身份之差异,探讨唐宋女子户绝财产继承权,以及命继子、近亲与户绝财产之关系。第五
本书主要由2012年6月16日-6月17日在西南政法召开的“中国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论文集构成。论文集汇聚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们的精品力作,既涉及继承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及其体系建构的宏观问题,也涉及对具体制度修改建议的微观内容,主要针对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公证遗嘱及遗嘱执行、遗产范围与遗产管理及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等继承法修改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