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理性地分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重启后出现的种种矛盾,如金融隐私权保护与证券信息披露的对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博弈、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争端解决方式的多样与统一,等等。研究这些矛盾关系的博弈与动态平衡,抓住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探寻整合冲突的法律制度安排,是本书的主要内容与鲜明特色。独特的研究视角使本书在同类研究中独树一帜,具有理论的创新价值和实践的指导意义。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在今天已经改变了美国的公司治理实践,并深刻地影响着欧洲和亚太地区的市场。近年来,学界和业界的行业组织和专业团体制定了一系列的公司治理标准,机构投资者也更多地投身和致力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的治理进程,且蔚然成风,由此可见这个领域开展变革的端倪。 保罗·阿里教授和格雷格·格雷戈里乌教授以他们独到的眼光,将世界范围内公司治理领域一些专家的论文汇编成册而成此书。这些专家在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的研究方面都颇有建树。通过阅读本书,您可以全面了解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对世界范围内公司治理及相关立法的影响和作用,并深入体会这些专家对这一问题的深刻见解和观点。
《 释义及实用指南》主要内容包括:部分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第二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本书基于理论结合实践的理念,立足于实践的复杂性和丰富性,既详细分析了处理证券、期货纠纷过程中的争点与难点,又对相关资本市场法律制度本身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研究;既针对社会实践做出及时反映,又具有前瞻性地对前沿理论进行了引介和评价。本书的内容侧重不在于市场监管,而是以市场主体利益保护为中心,通过分析证券、期货市场中的各种法律关系,认定成立民事责任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为利益受到损害的市场主体提供救济渠道,从而达到整体改善证券、期货市场法治环境的目的。
安德烈·科斯徒工兰尼是德国最负盛名的投资大师,被誉为“二十世纪的股票见证人”、“本世纪金融成功的投资者之一”。他在德 国投资界的地位,犹如美国的沃伦·巴菲特。他的成功,被视为欧洲为以威的象征。安德烈·科斯托兰尼是德国股市的无冕之王。德国的投资人,专家及媒体记者,经常以他对股市的意见为依据,决定自己的行动方向,或发表分析文章。 在这里,我们以人称的叙述方式让安德·科斯托兰尼先生回顾他八十年的股市人生。请读者聆听这位一生富裕、优雅、从容的老先生教给你如何在纷繁多变的金钱游戏中稳操胜券的诀窍!
《金融法研究系列丛书:证券市场监管研究》在总括介绍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变迁的基础之上,围绕证券市场监管的几大问题,即证券发行的监管、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证券内幕交易的监管、证券市场操纵的监管、证券欺诈的监管等展开具体分析论证,寻找目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管改进的路径和对策,以期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有所裨益。
安德烈·科斯徒工兰尼是德国最负盛名的投资大师,被誉为“二十世纪的股票见证人”、“本世纪金融成功的投资者之一”。他在德 国投资界的地位,犹如美国的沃伦·巴菲特。他的成功,被视为欧洲为以威的象征。安德烈·科斯托兰尼是德国股市的无冕之王。德国的投资人,专家及媒体记者,经常以他对股市的意见为依据,决定自己的行动方向,或发表分析文章。 在这里,我们以人称的叙述方式让安德·科斯托兰尼先生回顾他八十年的股市人生。请读者聆听这位一生富裕、优雅、从容的老先生教给你如何在纷繁多变的金钱游戏中稳操胜券的诀窍!
《证券法》是我们学习证券法课程、运用证券法知识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为此我们要重点把握好《证券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证券法》根据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突出了监管的精神。《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运行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集中统一监管原则,自律原则和审计原则等,这些原则大都与监管有关。有学者指出《证券法》规范中行政机关权力多、程序规范多、资格限制多、强制规范多、禁止性规定多、行政处罚多,因此本质上是部管理法。 《证券法》坚持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一方面努力保证发行、上市的证券的质量,减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另一方面对市场交易中的欺诈、恶性投机、挪用客户交
本书将证券违法犯罪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证券违法行为,即单纯的证券违法行为,无论如何该种行为不可能构成证券犯罪行为;二是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的证券违法行为,即在危害程度一般时属于证券违法行为,而在危害程度严重时构成证券犯罪行为;三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其他犯罪行为,即证券法没有规定,但刑法有规定,且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若干犯罪行为。三个部分共计41种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其中部分15种行为,第二部分17种行为,第三部分9种行为。在确定每一种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名称时,我们基于证券法和刑法该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同时参考人民法院关于刑法罪名的规定,进行了抽象提炼,使每一名称尽量反映该种行为的本质属性和法律特征。对于每一种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我们都进行了板块式的解释分析,将之分为块,即一、法律规定;二、概念和
本书以物权分析为视角,以有限合伙基金的筹集资本、管理资本、投资、资本退出、资本运营的法律调整为主线,以理论分析和阐述为内容,以具体的法律制度建议和配套制度措施的建议为要点,以意义和价值的阐发为结论,并在我国社会历史文化大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展开比较全面而深入的论证。读者对象:法学院校师生、法学研究人员以及从事私募基金实务的人员。
本书根据基金业协会2017年9月份发布的*大纲《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2017 年度修订)》编写,适用于2018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在本书中为考生提供了多套考试真题试卷和高质量的押题试卷,所有试题均符合*的考纲要求,并附有正确的答案和详细的解析。书中试卷严格依据命题规律排序设计,覆盖考试中的重点、难点,内容权威、措辞严谨、重点突出,是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考生的用书。
重新认识和构建我国的适当性制度,一是明晰适当性制度的适用范围:投资者对证券公司产生专业信赖且双方当事人存在实质不对等的领域。二是确立信赖保护理论作为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理论基础。三是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的定位:是证券商的一项义务,而不是权利:是对投资者的分类保护,而不是合格投资者制度;是一项证券监督管理制度,而不是对投资者的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说,投资者适当性是在证券销售、推荐领域平衡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投资者保护制度。
缺乏公平、衡平、正义、诚信的理念,就没有法和法治,徒有其表的立法、法条、法袍何益之有。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司法为民”等法治口号纷纷唱响的同时,而我国在证券虚假陈述受害投资者的司法救济方面,却出现如此的理念与价值的偏差,着实令人遗憾。而反观英美法系国家,其法院与法官即使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依然能够秉持公平、衡平、正义、诚信的理念维护弱势受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法律的正义理念与精神的确值得我们的法院、法官反思与自省。法治的实现,并不是依据立法的数量、法院的结案率、法官的人数等纸面上的数据决定的;法治应是反映社会法律现象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极大性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法律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体现公平、正义,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同时有效地规范和制约着国家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