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实用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一是对公证证据的概念与特征、种类、分类、结构形态与特点、公证证据的收集、证据能力的判断和对公证证据材料合法性审查的要求等方面从理论上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二是通过对不同民事主体的系统分类,用列举的创作方法告诉读者,属于哪种民事主体申办哪种公证事项当事人应当提交哪些不同的身份、资格证明;三是根据我国物权立法和知识产权立法对财产权利的法律定位,分别从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知识产权4个层面对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权利证明进行了系统的分类,告诉读者属于哪种公证事项当事人应当提交哪些不同的财产权利证明;四是用列举的创作方法,在本书中列举了420多个当事人申办各类公证分别应当提交的有关身份、资格和财产权利证明,且都有出处和依据,确保了公证证据资
《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原理·规范·实例》以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为主旨,系统阐释了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以来刑事证据制度的全新发展成果,对十八届三中全会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及*人民法院庭审实质化"三项规程"等改革文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解读。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程中,全面完善刑事证据规则,研究总结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对于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推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证据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随着国际间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商事纠纷的有效途径,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基于对仲裁的自愿、公正、快捷、一裁终局和广泛执行等价值目标的追求,人们选仲裁处理商事纠纷是商业发展的新趋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审结了八千余件各种类型的经济纠纷案件,本书选取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1995-2002年间审结的众多案件中的176件具有典型意义的裁决书,分为投资争议卷,货物买卖争议卷和金融、房地产及其他争议卷共三卷出版。 本书的编写者来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上海分会和深圳分会的工作人员。他们均长期从事仲裁工作,办理过大量仲裁案件。在编撰过程中,编者对每份裁决书均作了一些必要的体例调整和技术处理,并为每份裁决书加写了提要,同时尽量保证仲裁裁决书的完整性,以
本书是作者在多年从事刑事诉讼法教学基础上结合香港、澳门、台湾等地读者学习情况而写的一本教材性专论,对中国诉讼法的基本规定、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和分析。为了提高学习效果,本书在写作风格和体例上有如下特点:(1)文字简练,通俗易懂,重点突出,层次分明;(2)内容新颖,对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当中的一些重要内容都作了介绍;(3)每一节之前写了一段小引子,以启发思考,提高学习兴趣;(4)在每章之后,出了一些测试题和思考讨论题,以检验学习质量;(5)全书最后附上了中英文对照词汇表,以加深英语基础比较好的读者,对书中有关内容的理解。
本书是“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Python程序设计考试科目的推荐教材,以程序设计初学者为教学对象,从程序设计基本概念出发,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讲述Python程序设计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方法。本书内容包括Python语言及其编程环境概述、基本语法、基本流程控制、元组列表字典等特征数据类型及操作、文件、函数、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tkinter图形化界面设计、图形绘制、正则表达式的应用、数据库操作和基于第三方库的应用举例。本书提供配套电子课件,登录华信教育资源网()注册后免费下载。
本书是关于行政诉讼法的非常有特色的专著型教材。全书分5编、15章。除了总论,分别为:受理条件(法院可以审理哪些案件),审查标准(法院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是什么),救济方式(法院能够给予当事人什么样的帮助),以及诉讼程序(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程序)。本书的篇章结构并不采用《行政诉讼法》的章节体系,也不同于主流教科书的体系。作者何海波,法学博士,毕业于北京大学,师从我国行政法学家罗豪才教授,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目前行政法领域的中青年学者。
时下行政诉讼的理论论述与知识读物已“汗牛充栋”,之所以要在此时写这样一部书,主要是考虑到,尽管行政诉讼方面的理论研究已日趋成熟,但对于那些真正因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而言,打一场行政官司、将自己的“父母官”推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仍然是一件讳莫如深、可望而不可及的“品”。不用说普通民众,就是身为国家行政执法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执政、执法所必需的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基本上也还处在知之不多或知之不深的水平上,存在着对行政诉讼的畏惧心理,怕当被告,怕败诉。 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怕当被告的心理障碍主要有二:一是对“被告”一词的误解,觉得不太好听,甚至把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混为一谈;二是担心行政诉讼将影响行政机关
《刑事诉讼法哲学》的论题显而易见地把刑事诉讼法的哲学观作为讨论的中心提了出来,提出这一中心论题的根据在于:刑事诉讼法的哲学意义由于种种原因而被疏忽和延宕了。然而,没有一个时代像今天一样如此紧迫地要求理解刑事诉讼法哲学观的实际意义,要求给予这种哲学观以深刻的阐述和精详的论证。 《刑事诉讼法哲学》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作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规定的基本理念。重要的问题就在于判定这个基本理念。既然刑事诉讼法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真理而并非单纯的国家意志或命令的表述与诠释,那么,《刑事诉讼法哲学》就不能囿于现行法律原则与规定的平面性,而必须扩展至客观事实特别是案件事实本身的深度。因此,就必须探寻刑事诉讼最内在的本质,追溯刑事诉讼形而上学的本原,运用刑事诉讼形而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