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书融理论探过与实务辨析于一体,从刑事辩护制度中的基本范畴入手,在大量搜集掌握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以及广泛参考借鉴外国有关立法和理论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诉讼价值、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责任、辩护人介入侦查程序的意义、起诉便宜主义与保障辩护权的关系、审判方式改革对辩护职能的影响以及简易、速决程序和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中如何保障辩护权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这种比较研究对于探索世界各国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内在规律,解决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促进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走向成熟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该书结构严谨,资料翔实、新颖,论证充分,分析透彻,展示了作者的学术敏感力和资料能力。书中论及
世界民事诉讼标的理论走过了一个从旧实体法学说到诉讼法学说,再到新实体学说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尽管这三个阶段的学说都不,便实体法学说是诉讼标的理论的必然归属。 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建立必须考虑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官的素质,必须考虑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诉讼目的以及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相适应。作为中国大陆本系统研究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专著,作者并没有试图终结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争论,也没有试图建立一种最后的、的理论体系,只是在对各国现存的诉讼标的理论进行比较分析以后选择了一种适合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可能其理论本身不是的、的,对许多问题的解释或许也不是最的、最能自圆其说的,但作者对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研究和得出的结论,独具匠心的设计是最能与我国民
时下行政诉讼的理论论述与知识读物已“汗牛充栋”,之所以要在此时写这样一部书,主要是考虑到,尽管行政诉讼方面的理论研究已日趋成熟,但对于那些真正因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而言,打一场行政官司、将自己的“父母官”推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仍然是一件讳莫如深、可望而不可及的“品”。不用说普通民众,就是身为国家行政执法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执政、执法所必需的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基本上也还处在知之不多或知之不深的水平上,存在着对行政诉讼的畏惧心理,怕当被告,怕败诉。 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怕当被告的心理障碍主要有二:一是对“被告”一词的误解,觉得不太好听,甚至把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混为一谈;二是担心行政诉讼将影响行政机关
本书阐释了纠纷解决及其机制的基本原理;通过比较法的研究,展现了当代法治国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发展模式及其与司法的关系,说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社会和谐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针对我国法治发展中的问题,系统地论证了由司法、行政和民间解纷机制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意义及合理的制度架构,对当下基层司法、诉讼调解、信访与行政解纷机制、人民调解与“大调解”以及习惯等民间社会规范的作用等问题,展开了实证研究和分析。本书的宗旨在于阐明纠纷解决研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提倡多元价值观及制度设计理念,避免以单一化的法律中心主义作为法治和社会治理的选择和进路,主张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法治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协商自治以及与公共社会的健康发展,并对我国当代纠
本书即是前述民国时期最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学家夏勤所著。 本书在写作上有如下特点: ,注释性的写作方法。本书作者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典的编撰顺序,逐条排列、解释。一般每个法条之后,先就条文的术语进行解释;再自问自答,就容易混淆的问题作出解释;最后还有“本条备考”,主要说明该条文所应当参考的法院历年所作的相应判例。而此各写作方式主要是仿照德国法学家李斯特所著的《刑法问题集》,在尚属。著者认为,此种研究方式在中国有极大益处。 第二,问题来源的广泛性。作者在例言中曾作出说明,本书所列问题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1)作者在多年任法官期间办理刑事案件时所发生的;(2)作者在各大学任教授时学生所提出的问题;(3)作者自行研究而发现的。面对问题的回答,则是作者根据学理及立法本意,并参照外国判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