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类主要的活动范围是陆地,以国家行政需要而逐渐发展起的行政法也多以陆地为主。但在1994年11月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各国日益重视海域管辖权,传统利用与使用海洋资源观念改变,转而管理与永续利用海洋资源观念,沿海国享有航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科学研究。海底矿物开采等权利,需要综合性海洋政策整体规划,各国深知加强海洋立法,建立完善海洋法规,设置独立海事管理部门,强化海事执法能量,才能维护国家安全与海洋资源权益。海事行政职能成为国家行政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海事行政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来讲,以行政法理论为基础,按照部门行政法体系的形式要求,把海事管理机构在履行海事行政职能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归结到部门行政法体系中,形成了一门独立的部门行政法海事行政法。我国关于海事行政法的
《公海保护区的法律与实践》阐述公害保护区的法律条列及实践。《公海保护区的法律与实践》由公海保护区的产生及理论基础、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制度、公海保护区的国际实践、建立公海保护区的战略利益分析、建立公海保护区对公海活动的影响、相关国家(组织)关于海洋保护区的管理与实践六编构成。
法与国家是基于同一原因_而产生的,国际法也不例外。有了国家,就有了国家之间的交往,也就形成了国家间交往的行为规范,这就是最早的国际法。具有独立体系的近代国际法始于17世纪初的欧洲社会,以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为标志,而现代国际法的起点则以旧金山制宪会议和联合国的成立作为标志。国际法发展到今天,已经上至外层空间,下达公海海底,覆盖南北两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具有主权,因而,国家是平等的,而平等者相互间无管辖权,国家或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权威,不可侵犯。然而,国家主权又不是绝对的,而是互相的,即相互尊重主权,这是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实践中的国家关系是合作与斗争的关系,当今世界正向多极化迈进,世界各国更加注重运用国际法手段推行其对外政策
国际组织活动日益频繁,功能日益扩大。在与有 关的国家和私人进行交往时,国际组织不得不经常面对自身是否享有司法 管辖豁免和如何在国 内法院实现这种豁免的问题。国际组织豁免问题曾作 为“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研究的一部分,停留在国际法委员会的日程 上长达30年之久。 但1992年国际法委员会决定暂时搁置对此问题的编纂 工作。近年来不少国际法学者和部分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开始重新考虑并 呼吁继续展开和深化 对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问题的研究。鉴于此,李赞的《国际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研究》将就国际组织的 司法 管辖豁免,即国际组织在法院是否享有豁免和如 何实现这种豁免的问题进行研究。 《国际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研究》将主要从国际 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两方面加以论证。合法性即指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法律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