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DR(Ahem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争议解决方式之中,仲裁这一有着深厚历史积淀的传统争议解决方法历来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早在1889年,英国人为了解决本国商人和其他欧洲国家商人在国际贸易上的纷争,颁布实施了部仲裁法,标志着作为诉讼之外的争议解决方法,商事仲裁已逐渐丧失了其原始的纯粹民问习惯的性质,进入了国家法律调整的阶段。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上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国际间的商业贸易纠纷不断增多,这在程度上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基于国际商贸发展的实际需要及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认同,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普遍确立了支持
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奠基者,也是英联邦国家的领导者。本书不仅对英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而且势必对英联邦成员国的公司法改革起到不可估量的引导作用。作者希望通过翻译这部法律帮助读者及时、准确地了解英国公司法的现行规定,并且期望为我国立法者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立法素材。
国际法中的大多数问题归根结底都起因于条约解释问题。本书以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条约解释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近百个投资仲裁裁决,以及梳理大量文献,力求全面、系统地呈现国际投资仲裁庭如何运用条约解释方法对双边投资条约进行解释。通过对比国际法院与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实践,本书还对目前国际投资仲裁中条约解释方面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剖析,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提出了详实的方案。
保护国家根本安全利益的权利作为条约承诺的例外已明确列入国际协定,经合组织投资协议和一些双边投资条约中。在一些情况下,条约通过界定根本安全利益所涵盖的内容,对条约规定的例外作了明确限定。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的解释是一个个性化进程,要考虑条款文本、条约上下文、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准备工作、条约缔结时周围的环境。
间接征收并非国际投资法中的一个新问题,但晚近发生的间接征收争端具有极为不同的特征,即它们关乎东道国的规制权。基于国际法与法互动、国际制度间互动、投资争端解决导向及中国问题导向的研究思路,本书深入讨论了间接征收的基本原理,细致考察了美国、伊—美求偿庭、欧洲人权法院以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仲裁庭的间接征收裁判实践,详细评论了中国投资条约中间接征收规范的发展。
本研究旨在分析外国投资法的根本性原则以及这些原则在过去的几年里是如何被国际投资法庭或仲裁庭所解读和适用的。本研究同样会考察仲裁裁决解释外国投资法规则和国家实践的程度,包括双边投资协定与自由贸易协定都将被考虑在内。此外,在不断发展的国际投资法中还要考虑的内容是体现在其他国际条约中国际法的其他相关原则以及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我们的目标是厘清外国投资法在最近几十年来是如何发生变化的,从而应对世界经济与政治现实情况,以及国际投资法出现的新趋势对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的公共政策目标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在从事上述研究的过程中,我们还将分析该法学部门目前所面对的挑战以及它们如何在国际法的整体框架中得到体现。
在ADR(Ahem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争议解决方式之中,仲裁这一有着深厚历史积淀的传统争议解决方法历来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早在1889年,英国人为了解决本国商人和其他欧洲国家商人在国际贸易上的纷争,颁布实施了部仲裁法,标志着作为诉讼之外的争议解决方法,商事仲裁已逐渐丧失了其原始的纯粹民问习惯的性质,进入了国家法律调整的阶段。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上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国际间的商业贸易纠纷不断增多,这在程度上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基于国际商贸发展的实际需要及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认同,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普遍确立了支持
本专著探讨的问题均属于理论前沿问题,作者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比较外关于国际仲裁立法与实践的方法、分析外典型的和的案例的方法,就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现代化问题,包括国际商事仲裁与选择性争议解决方法、商事仲裁机构制度的国际化与现代化、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多元争议解决机制、《纽约公约》与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及其确定、仲裁地点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仲裁规则及其适用、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新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排除协议及其适用、《纽约公约》及其适用,公共政策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与中国仲裁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以及中国仲裁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等专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仲裁立法与实践和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的现代化发展方向
本研究旨在分析外国投资法的根本性原则以及这些原则在过去的几年里是如何被国际投资法庭或仲裁庭所解读和适用的。本研究同样会考察仲裁裁决解释外国投资法规则和国家实践的程度,包括双边投资协定与自由贸易协定都将被考虑在内。此外,在不断发展的国际投资法中还要考虑的内容是体现在其他国际条约中国际法的其他相关原则以及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我们的目标是厘清外国投资法在最近几十年来是如何发生变化的,从而应对世界经济与政治现实情况,以及国际投资法出现的新趋势对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的公共政策目标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在从事上述研究的过程中,我们还将分析该法学部门目前所面对的挑战以及它们如何在国际法的整体框架中得到体现。
本研究旨在分析外国投资法的根本性原则以及这些原则在过去的几年里是如何被国际投资法庭或仲裁庭所解读和适用的。本研究同样会考察仲裁裁决解释外国投资法规则和国家实践的程度,包括双边投资协定与自由贸易协定都将被考虑在内。此外,在不断发展的国际投资法中还要考虑的内容是体现在其他国际条约中国际法的其他相关原则以及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我们的目标是厘清外国投资法在最近几十年来是如何发生变化的,从而应对世界经济与政治现实情况,以及国际投资法出现的新趋势对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的公共政策目标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在从事上述研究的过程中,我们还将分析该法学部门目前所面对的挑战以及它们如何在国际法的整体框架中得到体现。
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奠基者,也是英联邦国家的领导者。本书不仅对英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而且势必对英联邦成员国的公司法改革起到不可估量的引导作用。作者希望通过翻译这部法律帮助读者及时、准确地了解英国公司法的现行规定,并且期望为我国立法者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立法素材。
杨文云编著的《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研究》通过对机制概念的辨析和阐释,在理论探寻的基础上,构筑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基本理论,为全面分析和有效构建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发挥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在维护金融稳定、推进金融全球化以及改善金融监管法律自身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导。对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四个相互关联的方面(机制要素)——协调原则、协调主体、协调客体、协调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研究,回答了依据什么协调、谁协调、协调什么和如何协调等四个紧密联系的问题,为构建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促成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作用的有效发挥提供了基础。通过机制模式研究,本书对巴塞尔委员会、WTO和欧盟等协调机制模式进行了分析和完善,并在上述研究基础上,对CEPA进程中内地与香港地区、
我国《证券法》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规定很笼统,侵权法的一般原理在现代证券市场的特殊环境下受诸多束缚。如何在维持相对公平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为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而受到权益侵害的投资者提供一个切实有效的救济途径是贯穿本书的基本线索和立足点。 美国的证券法律制度宏大细密、错综复杂,对世界各国证券立法影响卓著,但中美两国法律分属不同法系,如何消化吸收、合理借鉴美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教训,并结合中国现实国情,构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框架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美国证券法经验的反思与借鉴》试图解决的问题。本书由翁晓健著。
本论文集主要探讨反洗钱国际合作、博彩业洗钱以及中国经济转轨进程中与洗钱相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外反洗钱领域的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详细内容包括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框架及途径、反洗钱国际合作面临的障碍及对策、反洗钱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洗钱渠道分析与加强监管的政策建议、博彩业洗钱与反洗钱问题探讨、证券业反洗钱问题研究、保险业反洗钱问题研究等。
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提升和实现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现实中司法判决书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程度不高的情况,《可接受性--法律方法的一个分析视角》以法律方法为视角提出相应的对策。在整体框架上,实现判决的接受需要分析判决所要面对的听众(受众),进而采取不同的说服策略,而分析听众又需要从总结共识开始。在这种宏观框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就可以在微观层面上为法官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提供参考。简而言之,《可接受性--法律方法的一个分析视角》的总体框架可以概括为:基于听众,分析共识,运用方法,实现接受。在进行了理论分析之后,本书还具体分析了一些代表性案例,用以具体说明判决的可接受性是如何通过司法过程的运行而最终实现的。本书适合于法学研究者(尤其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