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关于研究“美国的法律实用主义”的专著,全书共分为六章:前面两章主要侧重历史方面;第三章以美国的两个法学家德沃金和波斯纳为例,分析形形色色的美国实用主义的现实状况。前者否认自己是实用主义者,并且经常对实用主义进行批评,而后者以自己是实用主义者为荣,为实用主义辩护;第四、五章揭示实用主义的一些共同的理论特点,同时辨析实用主义与其他一些经常和实用主义联系在一起的主义之间的关系;第六章列举了一些对实用主义的批评以及实用主义者对自己立场的辩护。
损害赔偿的计算越来越受人们关注。撰写和出版《美国商标案件金钱偿还数额的计算:原理与判例》的目的就是通过呈现有关美国立法、判例和学理,为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可资借鉴的材料。
《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曼教授一本重要的著作。在法律史上也享有重要地位。作者从不同的学科领域对20世纪美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梳理和阐释,该书出版后,在美国法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是研究美国法律的重要参考书,该书的出版和引进,将为国内读者打开一扇全面了解美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之窗。
本书是本系统、详细地介绍美国及其他相关发达的国家的物业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的专著。本书既注重介绍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又注重介绍国际上流行的相关理论。目前商品房买卖和物业管理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商品房买卖和物业管理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这是本书所力图要回答的问题。读者可以从美国和其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或教训中。得到很多有益的启示。
游说政治在美国政治舞台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现象,对于美国的政治和社会都有极其深刻的影响。本书主要运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方法对游说政治在美国政治制度中的地位、推动游说政治得以展开的制度动力,以及游说政治与美国政府尤其是国会政策过程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试图回答美国政治中的一系列令人迷惑的问题,比如游说政治在美国长盛不衰的原因,即使其产生了严重的腐败问题,而美国社会依然能够容忍其存在?美国政治制度为游说政治提供了多大的活动空间?推动游说政治的主要行为体是哪些,他们是如何进行运作的?其他国家如何借鉴美国游说团体的经验开辟对美外交工作的新渠道等。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深入地观察美国政治的幕后运作过程,它可以帮助人们看到美国政治除了教科书之外的另外一幅画面。全书材料翔实、案例充实、分
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是律师职业活动的指南,律师是这些规则的直接受益者,委托人是这些规则的间接受益者。正确认识这些规则,就是在正视律师职业本身。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理论与实践,无疑将为我们认识中国律师的不群个性打开一扇新窗。为了给的律师业提供一些具有意义的资料,作者与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有关的一些重要问题作了一些简单的介绍,以期促进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些问题的重视,促进我国律师行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当然,美国的国情和我国的国情还不一亲友,这些规则也不能完全在我国适用,但是其间体现的精神和原则,对于我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完善来讲,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书旨在帮助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的出口商,了解美国贸易保护的立法和具体实践——书中考察了美国贸易保护的起源和在这个国家的实施情况,分析了负责实施贸易保护的机构的作用,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贸易保护的规则;提供了美国针对不公平贸易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的程序框架;讨论了贸易保护调查和有关的行动;还有美国贸易保护法律的网上指南。
本书将法哲学和伦理学、社会理论以及政治哲学紧密地融为一体。作者提出了一个具有持续性和实质性的论点;它并不是对他人主张的评论,而是频频以阐释、批判的方式参考了传统、中世纪、现代以及当代的研究伦理学、社会理论与政治理论、以及法理学的作家。 编回顾了一个世纪以来的分析法理学,阐明所有描述性社会科学对理论家评价的依赖。自然法理论是对这类评价进行充分批判的基础。这部分还对当代对自然法的典型反对意见进行了评论,指出其存在严重的误解。 第二编在十个精心建构的章节中就这些方面展开叙述:基本的人类的善和实践理性的必要条件、共同体以及“共同的善”;正义;权利话语(rights-talk)的逻辑结构;人权的基础、具体要求和限度;以及由非人员和程序制定的性规则;法律、法治、实践理性原则中推导出法律;法律和
本书从美国有关证券欺诈判例中撷取了十几个经典判例进行了编译,主要涉及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这两种最普遍的证券欺诈情形。在判例筛选过程中,编译者着重考虑了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重大性、主观故意与因果关系等要件,高度重视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并结合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对集团诉讼给予了相当关注。尽管这一编译项目的原本目的是通过解读美国法上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为我国反证券欺诈立法和司法提供比较法资料,但我们认为这些判例对于教学研究工作、法律实务工作同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有鉴于此,我们将其公开出版,与读者共同分享这一成果。
本书运用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对美国劳工阶层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她发现,在法院里使用的话语有三种:种主要是根据法律的范畴和解决方法,即法律话语;第二种是根据道德的范畴和解决方法,即道德话语;第三种是根据救助职业的范畴和解决方法,即治疗性话语。她还发现法律权利意识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悖论:处在社会底层的人们,在通过运用法律来主张自己在邻里及家庭关系中的法律权利的同时,也增强了他们对国家机构的依赖。原告利用法律的象征性权力来加强自己在与熟人的纠纷中的力量,但当问题进入法院以后他们就失去了对这种象征性权力的控制。
美国的法律体系、经验和立法之路在很多方面都与中国有所不同,但是两个国家所面临的挑战却十分相似。这本案例选编向读者呈现了原始资料和学术评论,体现了当代美国在应对这些共同的问题时所采取的方法,诸如: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应当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并可适用死刑?什么样的程序可以保证死刑案件处理的一致性,但是同时允许对每一被告的情况予以个别化量刑考虑?某些类型的被告,如智障人士、人、老年人和青少年,他们是否弱势到单凭这个缘由就应当获得宽大处理?法律制度该如何满足国际人权、基本公平和法治所提出的保障要求,同时也能够回应犯罪行为被害人和普通大众的要求?《当代美国死刑法律之困境与探索:问题与案例》尽可能通过法院的判决的原文呈现相关法律。然而,为了帮助读者理解法院的判决意见书和每一个案件所衍生出
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Actof2002)于2002年通过,该法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了大幅修订,为在美国上市的所有公众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审计师事务所规定了新标准或提高了要求,特别是要求公众公司的CEO和CFO保证所提交的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公众公司还要保证与财务相关的内控机制有效,否则,CEO和CFO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该法还加强了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及其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能等。正因为如此,这部法律被认为是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对上市公司和独立会计师影响的美国证券立法,当然也因严格规制加重了公众公司守法成本,引起了有关维护美国资本市场竞争性与保护投资者利益之间关系的争论。包括《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在内的美国证券法,对世界许多国家影响极大,是许多国家证券法的蓝本,对我
美国联邦司法中心(FederalJudicialCenter)是隶属于联邦司法系统的研究和教育机构。1967年由国会根据美国司法联席会议的建议而设立,其主要任务是对联邦法官和联邦法院只员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促进对联邦司法程序、法院操作程序和历史方面的研究,促进和提高联邦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管理。该中心的董事长由美国首席大法官担任。其董事会成员包括美国司法联席会议选举的其他七名法官和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的主任。本书是联邦司法中心用于培训法院工作人员的材料,其中包括书面材料和光盘两部分。它以一起证券欺诈案为模型,详细介绍了民事案例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具体诉讼流程。在书面材料中,读者可以看到原始具体的法院诉讼文书——与我国法院的诉讼文书有着很大的不同。而光盘资料则生动有趣地演示了案例在法院流转的具体情形,包括从原告方
宪法性刑事程序在不同方向上可以有非常不同的解释。我们的宪法并非所有内容都是关于刑事程序的,刑事程序也非所有内容都应当被宪法化。这种在宪法和刑事程序之间逻辑上的裂隙,在当今法学院中与社会学逻辑上的割裂相匹配,宪法性法律和刑事程序被典型地作为独立的课程,由各自的学者群体来讲授。无论作为个人或是群体,在我们大部分的宪法学者中,很少有人对于第四、第五和第六修正案进行过广泛的分析。而相反,在美国刑事程序的主要的学术声音中,很少是宽宏大气的宪法研究者发出的。好的宪法性法律还必须对先例给予关注,但是在这个领域中法院的判例法,是非常复杂的,有时是荒谬的,并且经常是矛盾的。问题的部分原因在于,伯格法院和伦奎斯特法院经常没有分享沃伦法院的理念,对于不赞成的判例,习惯性地选择在没有推翻它们的情况
《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全面地介绍了:加利福尼亚州以及联邦所有可能提起小额诉讼的消费者保护案件。《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包括小额诉讼法庭成立的基本理念、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准备工作等内容。
本书主要介绍美国法的历史沿革。作者将美国法的发展分为:发现的时代、信仰的时代、忧虑的时代。作者深入阐述美国法每个时代的特征、形成原因,以简单的语言、诙谐的语气介绍了美国历史上法学家对每个时代的贡献以及他们的主要活动。作者虽未深入阐述自己深邃的法学思想,但作者对美国法的形成、发展,特别是其中逻辑有自己独到的看法,作者论述自己观点的素材来自于他擅长的领域——商法,因此,本书对美国商法从不同角度略作阐述。
1993年我自费去美国留学,有机会全面地和系统地学习美国的法律。其中的一门课引起了我的极大兴趣,那就是“刑事诉讼”。我次真正认识到,美国整个刑事诉讼问题,实际上就是探讨宪法权利保障的问题。我也次真正地认识到,程序正义在某种程度上比实体正义更为重要;不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可能已经意味着警察滥用权力或违反法律,如果对之不予以禁止,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就会在任何时候受到不正当的侵犯;那么,冤假错案就会更加容易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