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其理论表现形式既包括对法条的诠释,又包括对法理的简单释。前者为规范刑法学,后者为理论刑法学。就法条与法理的关系而言,法条是刑法的规范存在,而法理是刑法的观念存在。法理寓于法条,又超越法条,因而更为人们所重视。本书可以归属于理论刑法学,它不以法条为本位而以法理为本位,从法条剥离出法理,使法理独立于法条,对刊法法理加以体系性叙述,从而界定了刑法总论的知识范围。
本书是一部以犯罪与刑罚及罪刑关系为研究内容的学术专著。本书在对我国现行的刑法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和基础上,初步建构了一个以罪刑关系为中心的刑法理论体系。全书分为三编:犯罪本体论、刑罚本体论和罪刑关系论。在本书中,作者分别提出了犯罪本质二元论、刑罚目的二元论和罪刑关系二元论等一系列全新的刑法命题。
《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刑法的价值构造(第2版)》是作者继《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之后的刑法哲学研究的第三部著作。《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刑法的价值构造(第2版)》以价值为理论视角,审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的基本理念,揭示两大学派之间在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这两种刑法机能上的对峙与冲突,并从社会本体论的角度,基于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性,提出了刑法机能二元论的原理。由此出发,《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刑法的价值构造(第2版)》分别考察了刑法的价值目标,这就是刑法的公正性、刑法的谦抑性与刑法的人道性。在刑法的公正性中,作者揭示了公正的价值蕴含,这就是正当性、公平性与
《刑法总论精释(第2版)》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采用前沿性的刑法理论,意在提供一种别有新意的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刑法总论精释(第2版)》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入。《刑法总论精释》在相当的深度与广度上对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展开叙述,为定罪活动提供了更加精密、更加精细、更加精致的理论资源,因而也是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向司法实践推广的一种有益尝试。二是判例刑法学方法的采用。《刑法总论精释》采用判例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刑法理论的叙述过程中,穿插了大量的指导性案例,使刑法理论更加贴近司法实践,也使《刑法总论精释》更具有可读性,对于传播有关指导性案例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三是司法刑法学视角的贯彻。《刑法总论精释》以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主导,对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历来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定罪的证明标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又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我们围绕法定证明标准,根据各种类证据的具体特点以及证据标准的实际把握,充分考虑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特点,吸收公诉系统专业化办案的实践探索,对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证据表现形式、审查重点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和规范。《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审查指引》分两个部分,“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审查”就个罪中具有普遍性的犯罪主体问题的证据审查进行梳理和规范;“常见疑难罪名证据审查指引”就50个常见、疑难罪名按照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详细列举了构成犯罪需要达到的证据条件。
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是自1988年以来,中日两国刑事法学界之间每两年一次且轮流在中国和日本召开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至今已成功举办了9次会议,并在中日两国刑事法学界产生广泛而良好的影响。21世纪第3次(总第9次)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原本在2002年10月举办的21世纪第2次(总第8次)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上预定于2003年5月在日本召开,但由于时至“非典”肆虐,只好将会议延迟到2004年5月。经日中刑事法研究会及会长西原春夫教授和副会长大谷实教授等学者的精心筹划和充分准备,21世纪第3次(总第9次)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如期于2004年5月7日至10日在日本京都市的同志社大学隆重召开。本次讨论会围绕“经济犯罪”这一主题,先由中日双方各5名学者分别从“法人犯罪”、“财产犯罪总论问题”、“侵犯公司财产犯罪”、“证券犯罪”和“消费者权益的刑事法保
本书从犯罪防控的角度解析犯罪人与犯罪心理现象。本书共有13章。围绕着“犯罪心理研究与犯罪防控”的主题大致论述了以下内容:如何以人为对象开展犯罪防控研究;犯罪人的基本类型;犯罪心理的不同表现;相关的防控建议。
《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以现代民主与法制以及人权保护原则为视角,在刑事法制的范围内,立足于中国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总结归纳了以刑事法治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为宗旨的当代刑事政策的国际趋势,客观、真实地研究分析了中国犯罪问题与刑事政策现状,并检讨了我国刑事政策之不足,全面、深入地论证了控制犯罪的制刑对策、量刑对策、行刑对策以及刑事程序对策等刑事政策的主要问题。
《勤思进法律文丛:共犯本质研究》以公正这一价值基础作为逻辑起点,以工具理性为思维模式,以“犯罪行为共同性”作为客观的判断标准,以罪名从属性和量刑独立性为原则,以行为人之间因成立“共同关系”而所具有的“相互性”作为量刑中的合理性操作方法,对共犯的本质问题予以重新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