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出企业家的特定身份和角色,专以董事长、总经理为对象不同企业家或公司高管的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其承受的法律也不相同,法律的防范和应对也有各自不同的要求和内容。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企业家的主要代表,也是企业的核心。企业的法律与董事长和总经理个人的法律直接融合,密不可分。企业的法律往往也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遭遇法律,往往也会直接连累,甚至摧毁其投资或管理的企业。抓住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法律也就抓住了企业法律的关键,挽救了董事长和总经理可能也就保住和挽救了一个企业。2.不只解决企业家法律的防范,更重视企业家法律的应对和化解由于我国特殊的法治环境,违法行为在企业和企业家中相当普遍,也具有某种程度的必然性,一个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成长几乎不可能与违法行为完全切割,
作者以英国合约法及大量判例、实务为基础,系统阐述损失赔偿的大原则、损失的类别、损失计算的重要局限、避免超额赔偿的方法、“违约/毁约一天为准”规则、索赔损失的诉讼时效等,对各种主要商事活动所带来的损失赔偿与救济的独特问题也设有专章讨论,如适用于货物买卖、船舶买卖、股票买卖等普通的市场规制计算方法,投资中的损失赔偿,衍生品合约下的损失赔偿等。 本书既是研究国际商事法律中损失赔偿与救济法律制度的百科全书,也是国际商事活动中涉及损失赔偿与救济的实战指导手册。
本书以法权分析为研究问题的理论模型,用于解决宪法视野中个人信息应该如何得到保护这一现实问题。围绕这一核心命题分解为三个支问题,即个人信息保护与宪法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以及我国个人信息宪法保护的途径选择。以信息自决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权利基础,但是,信息自决权是一项我国宪法未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证成逻辑分三步走,即形式上的证明、实质上的证明以及经验上佐证。基于我国实际,我国个人信息宪法保护的途径有两条可供选择:一是,宪法审查的途径,必须但难行的选择;二是,立法保护的途径,必要又可行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