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全书三十卷(目录一卷缺,三十卷的内容也有残缺,初计达十八条处),律目十二篇,同唐律疏议(即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鬬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二百十三门,五百〇二条并疏,令、格、式、敕条一百七十七及起请条三十二。还有补疏文之「议」二十三则,另录律内「余条准此」凡四十四条,加入「释曰」小注六十余条。我国历代典章律例沿革,自成一系,上下可考,尤其自唐律疏议至明、清律,次第衔接,脉络可寻。宋刑统同以唐律为代表的所有封建法典一样,是封建地主阶级维护本阶级经济政治利益,保障统治秩序的工具,其刑罚的锋芒主要是指向没有法律地位的被统治者和反压迫者。刑书有其进展的一面,也浸透了中国封建后期社会和政权的腐朽、残酷的本质。然而,宋刑统毕竟是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
本书在保存《二年律令》原注释的基础上,广泛吸收了先秦、两汉文献及唐、宋、明、清律令中的相关史料,秦、汉简牍资料,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对每条法律进行集释。其特点有三:首先是资料丰富。作者征引了大量的汉代文献及简牍史料横向揭示了《二年律令》在汉代社会的实施情况。作者特别注意把睡虎地秦律、唐律中的相关材料与汉律相比较,纵向勾勒了汉律的渊源及其在后世发展变化的大致脉络。其次,书中不乏作者自己的独到见解如对货币制度中“行钱”、司法制度中“三环”、劳绩制度中“上计××更”等问题的考证和分析尤其精彩。,本书吸收了学术界有关张家山汉简研究的成果,同时还附录了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的研究成果目录,使人对有关睡虎地秦筒、张家山汉简的研究现状和动态,一目了然有利于秦汉律的深入比较研究。
《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由寺田浩明所著,本书包括15篇论文,内容包括我国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民间的契约形态及效力,相当于民事诉讼的州县衙门“听讼”的程序与结构、性质与历史定位,作为审判基准的“情理”,重罪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律例的适用。更为重要的是,作者试图用“首唱一唱和”、“权利一冤抑”、“非规则的法律形态”等理论概念来归纳我国历史上的法律现象,试图在世界范围的文明比较视野中从理论的高度来内在地理解中国法的历史位置。
这是部从盐业政策的角度写作的简明的、系统的中国盐法史。分朝代客观论述和剖析盐法无税、征税、专卖三种形式的演变及其成败利钝的原由。全书既肯定了自管仲、商鞅到桑弘羊、刘晏实行食盐专卖的利国安民,又揭露了王莽、蔡京等实行专卖以及清代纲法之流弊。 全书以大量的史实证明盐制(盐法)与盐政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同是专卖,效果不好是盐政不好之故,是政也,非制也。因此,同一制度在不同条件下加以不同的应用,会得出不同的结果,需对其做历史的具体的分析,不能化,以古为镜的实用价值主要就在这里。
从传说时代,至明清时期,法律知识在绝妙的故事中,娓娓道来~传说时代:从洪荒中走来夏商西周:上古的光荣与梦想春秋战国:白金时代的破与立秦:法治的理想国汉:时间中止了魏晋南北朝:中世纪并不黑暗唐宋:百川归海的中华法系明清:几度夕阳红
《实务刑法评注》自2022年8月出版以来,已一年有余。一年多来,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政策均有“大动作”,《刑法修正案(十二)》也于2023年12月正式通过,修订推出第二版成为必然。第二版悉数增补近期新刑
本书以财产为切入点,讨论了自然法在格劳秀斯、普芬道夫、洛克、哈奇森和休谟之间的传承。该著作将休谟纳入这一传统,本身就是创新之处,因而颠覆了休谟在我们心中的怀疑主义形象。作者以财产权为视角,不但详细阐述了财产权的近代缘起,更主要的是透过这一主题,详尽无遗地讨论了自然法的内在演进、奴隶制废弃的观念争论和由此而来的政治经济学的诞生以及哲人们模仿自然科学意图从人性中构建严谨的社会科学体系,尤其是道德科学体系的尝试。因此,该著作对政治学、历史学、古典经济学和法学等的研究都有极大的借鉴作用,作者在该书中采纳的梳理方法和论证思路也值得我们严肃对待。
《韩非刑名逻辑思想的渊源及社会功能研究》一书以韩非刑名逻辑思想的渊源为切入点,通过对比先秦儒、道、墨、名等家有关名实观、正名思想和辩说思想,探析韩非刑名逻辑思想的渊源;从韩非对先秦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入题,探析韩非刑名逻辑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历程,进而在逻辑与文化的框架下,突显出韩非刑名逻辑思想的社会功能。
中国法制现代化历史发轫于晚清,历经民国与新中国,迄今已逾百年。这既是一个从传统到现代的法制文明演进过程,也是本土与西方两种异质文化碰撞与冲突的场域。本书对各个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法律制度、思想与实践三个层面及其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作出了细致的梳理与阐释。希望这种经由历史而获致的探讨与反思能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提供前进的理论资源。
摆在您面前的是《权力场》一书的版本,它对原作了少量的修订和补充,因而是迄今为止的一个版本。 (一)以“权力行使”为切入点,阐释“权力”,又以“权力行使类型”来阐释权力行使的规则,是《权力场》一书别具慧眼、独运匠心的选择。 (二)以“类型”为核心的概念框架和严密规整的理论体生活费使我们能以简双繁、举重若轻地审视、把握复杂的“权力场”。类型的描述与分析富于辩证性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是本书的核心内容和重心所在。 (三)《权力场》的中心与主旨是探究如何更科学、更合理、更有效、更艺术地行使权力。其最重要而直接的理论成果,便是通过三对权力行使类型概括出的“权力行使三规则”,亦即权力场的“场定律”。权力行使规则与权力行使类型分析是互为表里的。 (四)《权力场》所言不外“君道”、“相道”“吏道”,
本书在保存《二年律令》原注释的基础上,广泛吸收了先秦、两汉文献及唐、宋、明、清律令中的相关史料,秦、汉简牍资料,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对每条法律进行集释。其特点有三:首先是资料丰富。作者征引了大量的汉代文献及简牍史料横向揭示了《二年律令》在汉代社会的实施情况。作者特别注意把睡虎地秦律、唐律中的相关材料与汉律相比较,纵向勾勒了汉律的渊源及其在后世发展变化的大致脉络。其次,书中不乏作者自己的独到见解如对货币制度中“行钱”、司法制度中“三环”、劳绩制度中“上计××更”等问题的考证和分析尤其精彩。最后,本书吸收了学术界有关张家山汉简研究的成果,同时还附录了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的研究成果目录,使人对有关睡虎地秦筒、张家山汉简的研究现状和动态,一目了然有利于秦汉律的深入比较研究。
《古代宪法与封建法》研究的主题是17世纪的英国人如何看待自己的过去。当时英国的宪政思想作为对其历史的信仰,建立在其古代与惯常的普通法的基础之上。在16和17世纪,最重要的历史研究方法之一是研究法律——每个国家所表现出的历史观部分地是其法律的产物,也因此又反过来影响自己的历史。在厘清17世纪英格兰的历史观与法律研究的关系并指出其政治内涵的过程中,波考克展示了18世纪更为哲学化的研究方法是如何奠定其历史背景的。
本书由63位作者撰写的共65章内容构成,通过“主体”“专题”“区域”“互动与加强”“方法论与理论”“人物传记”共六个部分,全面论述了国际法的历史与发展,以及国际法研究的沿革。本书探究了源于不同法律传统的行动者在政治和经济层面的接触,由此浮现出了国际法的历史。本书基本涵盖了国际法发展史上有代表性意义的学者、著作、国际会议、国际条约、国际组织,也基本阐释了国际法中的各项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本书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国际法中特定法律秩序的性质、局限以及发展前景。
唯有看到法律的历史社会背景和变迁,才有可能真正认识到它在今天的含义。唯有考虑到其“从哪里来”,才有可能对其“到哪里去”的问题提出符合实际的思考。无视过去,只可能是脱离实际的空想,也特别容易陷入简单的模仿/移植主义、西方主义和现代主义。同时,无视前瞻性的规范,则很容易陷入盲目的保守,即便美其言曰“现实主义”或“实用主义”,实际上也会陷入一种简单的“回顾主义”和“本土主义”,以至于无视现有体系的缺点,并无视当今全球化过程之中的一些必然的共同演变和趋势。 我们所提倡的“历史社会法学”(Historical-Social Jurisprudence;Historical-Social Study of Law),乃是一种既具有深厚的域外学术传统(在形式主义理论之外,主要是法律实用/现实主义、法社会学和历史法学的理论传统),也具有中国自己古代的厚重法律理论传统以及其现
《蒙古族草原法的文化阐释》运用了文化阐释的方法,从卫拉特法源流、历史、渊源、元明时期卫拉特社会的法律、卫拉特法的基础理论及制定、《卫拉特法典》的时代背景等角度分析了《卫拉特法典》产生的历史社会根源,最后对法典的法条逐一进行了阐释。
二十世纪以来的中国社会,始终处于剧烈变革当中,犹如驶进历史三峡,至今尚在中途。这一曲折演进过程在法律上的表现,正是起自清末民初“外发型”法制现代化的百年实践。这其中,作为中国最早的法科专门大学――朝阳大学,以“浚哲文明”为训,经法学先贤数十年努力,终于创造了“北朝阳、南东吴”的辉煌成就,赢得“无朝(阳)不成(法)院”的美誉,在中国法学教育史上写下了灿烂的篇章。本书即因循“京派”朝阳大学的法科发展,借助于相关历史资料文档以及朝大毕业生的回忆录,分别从朝阳法学教育的历史变迁、教学特色、朝阳学人的思想成就与职业作为、朝阳法学的精神传统几个方面予以概览评述,借以填补我国百年法学史上一页不可忽视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