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在司法制度上有许多创新。如在唐宋之际,对司法行政官员的选拔实行“试判”考试,注重对被选拔人员法律素质的考察,在案件受理阶段实行三审立案审核制,对疑难案件实行奏谳制度,对司法官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这些措施都充分体现了传统法律追求程序公正和实质正义的理念,值得总结和借鉴。 本书以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为基础,对战国秦汉至唐宋之际的法典体例和内容演变进行了细致的考证,作者指出,在秦代不仅存在“秦《法经》”六篇的法典形式,令作为古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在秦代已十分成熟,秦代的法律体系是法、律、令的体系,汉朝初年的《九章律》是秦《法经》六篇与秦律三篇的重新组合。令是中国古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作者通过对北宋《建隆令》《天圣令》和南宋《庆元令》的条文内容进行比较,认
在现代安谧的精神病世界中,现代人不再与疯人交流。一方面,有理性的人让医生去对付疯癫,从而认可了只能透过疾病的抽象普遍性所建立的关系;另一方面,疯癫的人也只能透过同样抽象的理性与社会交流。这种理性就秩序、对肉体和道德的约束,群体的无形压力以及整齐划一的要求。共同语言根本不存在,或者说不再有共同语言了。18世纪末,疯癫被确定为一种精神疾病。这表明了一种对话的破裂,确定了早已存在的分离,并最终抛弃了疯癫与理性用以交流的一切没有固定句法、期期艾艾、支离破碎的语词。精神病学的语言是关于疯癫的理性独白。它仅仅是基于这种沉默才建立起来的。 隐藏在理性的语言背后的这种对峙是什么呢?如果我们不是遵循理性的纵向发展历程,而是试图追溯那种使欧洲文化与此同时算做欧洲文化的东西相对照的不变分界,并用
郭卫编著的《民国大理院解释例全文(第1号至第2012号)(精)》将大理院关于解释法律往来文件悉数搜入。自民国二年一月十五日统字号起、至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二千零十二号止,首尾无缺,全豹可窥。 查号数中,有统字百五十一号,因事关秘密,当时未曾公布。其内容,只得暂付缺如。 本书经十余度之校对,字字无讹,以便适用者依此考订。 本书又另印检查表一册,使应用者便于翻阅,易于印证。表之内容,可分二部,一以统字号次为经,律名条文为纬;一以新旧法律为纲,解释提要为目。 全书精义,一览了然。
在现代安谧的精神病世界中,现代人不再与疯人交流。一方面,有理性的人让医生去对付疯癫,从而认可了只能透过疾病的抽象普遍性所建立的关系;另一方面,疯癫的人也只能透过同样抽象的理性与社会交流。这种理性就秩序、对肉体和道德的约束,群体的无形压力以及整齐划一的要求。共同语言根本不存在,或者说不再有共同语言了。18世纪末,疯癫被确定为一种精神疾病。这表明了一种对话的破裂,确定了早已存在的分离,并最终抛弃了疯癫与理性用以交流的一切没有固定句法、期期艾艾、支离破碎的语词。精神病学的语言是关于疯癫的理性独白。它仅仅是基于这种沉默才建立起来的。隐藏在理性的语言背后的这种对峙是什么呢?如果我们不是遵循理性的纵向发展历程,而是试图追溯那种使欧洲文化与此同时算做欧洲文化的东西相对照的不变分界,并用其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