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宪法学说》中一开始就说:将“宪法”与作为一套法律规定的宪法法规(条文)混为一谈,是稀里胡涂的宪法观──必须区分宪法的“绝对意义”与“相对意义”。前者指制宪主体(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决断,决定性地创制自身的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宪法的含义等于国家的实存本身及其政体形式(比如“民主共和”),一套调节生活秩序的具体法规──所谓“相对意义”的宪法,不过是由这一政治决断引出的。施米特提出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的区分,也是想要提醒德国智识人自己心里搞清楚,民主共和究竟意味着什么:共和革命远不是仅仅为了制订一部成文宪法,它意味着一个政治统一体(民族国家)在特定政治处境中对自身的生存方式作出了新的政治决断,或者说为如何在新的政治生存处境中形成新的政治统一体重
全书通过多层次阐释了宪法与公民教育间的辩证关系,并借鉴了其他国家开展公民教育的情况,提出了应切实将公民教育的理论与中国公民教育的实践结合起来的主张。
随着国际形势的瞬息万变,国际难民的不断出现,我国保护难民的责任也会不断加重。中国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参加者,如何以该两个文件规定的原则和规则为基础去保护中国境内的难民申请者和难民,不仅需要我国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也需要考虑制定相关的法律。刘国福撰写的《中国难民法》正是对即将建立的中国有关难民管理的法律规章作了系统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