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冤案与南京“”案都是2010年在社会和司法实务界引起极大关注的案件。本书通过对以赵作海为代表的一系列相似冤案(佘祥林案、案、杜培武案等)的解析,对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刑事错案的问责、刑事司法制度和观念的变革等方面进行了法理探讨,指出刑事冤案产生的祸根在于“疑罪从轻”的观念,并认为只有坚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才能根治冤假错案的发生。对赵作海案件中司空见惯的刑讯逼供、政法委定罪进行反思,指出只有在立法、制约和法律理念角度进行多方位的完善,才能坚持法律的性,唯领导意志办案,盲目追求破案率,忽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等弊端。对南京副教授“”案引起的法学界、社会学界关于聚众淫乱罪存废的巨大争议进行梳理,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现实性和针对性。对实践有重大指导作用。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系列丛书(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理论与实务》章是组织来自立法、司法、法学研究和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一线的同志们对社会调查制度产生的背景和立法基础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渊源、立法精神以及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是组织来自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等学科并且具有实务经验的专家学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以及二者的互动过程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究和实务研讨。总结出开展社会调查所包含的风险因素、历史因素和保护因素等指标体系,这些研究成果为实务工作者有的放矢地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章是组织来自一线的长期从事社会调查工作的社工对其实务经验进行总结
贪污罪与掷用公款罪构成要件间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包容、克合关系。两罪之间的关键区别并非在于有无性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类似于盗窃罪与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之间的区别;具体而言,界定两罪应从挪用行为对于单位公款利用可能性的妨碍程度、挪用金额的大小、挪用时间的长短、挪用人本身的财力大小、公款的风险性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携款潜逃、平账、不入账等因素,只是判断的一种资料,不能化;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只要客观上没有还,就属于“不退还”;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只需评价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掷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不退还的,可以贪污罪判处死刑;不是自己控制支配下的公款,只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长期挪用公物的,应该且能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赵作海冤案与南京“”案都是2010年在社会和司法实务界引起极大关注的案件。本书通过对以赵作海为代表的一系列相似冤案(佘祥林案、案、杜培武案等)的解析,对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刑事错案的问责、刑事司法制度和观念的变革等方面进行了法理探讨,指出刑事冤案产生的祸根在于“疑罪从轻”的观念,并认为只有坚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才能根治冤假错案的发生。对赵作海案件中司空见惯的刑讯逼供、政法委定罪进行反思,指出只有在立法、制约和法律理念角度进行多方位的完善,才能坚持法律的性,唯领导意志办案,盲目追求破案率,忽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等弊端。对南京副教授“”案引起的法学界、社会学界关于聚众淫乱罪存废的巨大争议进行梳理,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现实性和针对性。对实践有重大指导作用。
本书的编写目的是服务于司法实践,因此,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力图突出以下几个特点: 1.实 所谓实,就是要求作者以服务于司法实务为目的,重点研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因此,在编写体例外上不苛求体系的完整,对一些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少的或者存在问题不多的罪名,未予论及;对司法操作无关或意义不大的方面,如犯罪客体等问题,不予提及,或者一笔带过;之所以如此,其目的就在于集中篇幅,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点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详尽的分析论证,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2.新 所谓新,就是要求作者反映的问题新,采取的论证方式新,使用的研究成果新,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新,以期对原来没有取得共识的传统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对新的出版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研究。 3.深 所谓深,就是要求作者对研究
本书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11个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的罪名归为一体加以系统研究在体系结构分为十二章,除章是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概述外,其余各章均是以具体的重大故犯罪故犯罪的起源、罪名称谓、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罪与非罪的界定,罪与罪的界定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认定与处理问题作为部全面、完整研究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专著,在写作方式上,既立足于刑法条款及其司法解释的基本规定,依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加以论证,同时又紧密结合司法实践的操作运用情况来阐述全书所术内容,对于丰富我国刑法分则理论宝库,指导司法初衷上,均有裨益。
中国区际刑事法问题,是中国范围内四个法域之间法律关系调整中一个颇为棘手的方面,因为这直接涉及国家公权和的分配与协调问题,也由此具有的政治色彩。而这样的一个难题,迄今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先例可供参考,这就需要我们切实结合中国“一国两岸四法域”的现实,从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和加强不同法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及时化解矛盾的原则出发,遵循现代法治精神,构建出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法律机制来。多年来,我地刑事法学界与实务界就如何解决中国区际刑事法律问题,建立稳定、良性的法律合作机制,提出了诸多有益县颇具可行性的方案及具体措施;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学者也从现实的角度提出了诸多好的建议和设想。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就是大力促进“两岸四地”刑事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交流与对话,并积极推动相关
本书的编写目的是服务于司法实践,因此,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力图突出以下几个特点: 1.实 所谓实,就是要求作者以服务于司法实务为目的,重点研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因此,在编写体例外上不苛求体系的完整,对一些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少的或者存在问题不多的罪名,未予论及;对司法操作无关或意义不大的方面,如犯罪客体等问题,不予提及,或者一笔带过;之所以如此,其目的就在于集中篇幅,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点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详尽的分析论证,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2.新 所谓新,就是要求作者反映的问题新,采取的论证方式新,使用的研究成果新,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新,以期对原来没有取得共识的传统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对新的出版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研究。 3.深 所谓深,就是要求作者对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