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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商业贿赂 申恩威 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正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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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恩威 著 /2009-09-01/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本书首先从商业贿赂的定义、内涵和特征等基本理论问题人手,对商业贿赂内生的利益关系和内在本质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揭示和剖析。其次针对目前商业贿赂多发易发的几个重点领域,就商业贿赂的表现形态、活动特点和滋生环境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最后从社会、经济、文化和国际视角出发,提出了“从制度建设入手,构建我国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思路、架构和对策措施。本书可作为大专院校和科研领域的法律专业、行政学专业、社会学专业、政治学专业的教学和学习参考用书;也可作为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工作者的阅读书目;亦可作为经济管理部门的行政官员、企业中高层管理者的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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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贿赂犯罪证据调查与运用 李文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正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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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文燕 /2002-03-0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公正、公平,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所孜孜追求的目标之一,而法律则是此种追求的重要载体。法律作为调整和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更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法律的公正与公平,除了源于立法公正与公平之外,为普通人所感知更多的,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公正与公平。后者包括两个方面,即执法公正、公平和司法公正、公平。法制本身的公正与公平,并不会自然而然地转化为法律实施中的公正与公平,没有执法、司法过程中的公正与公平,则再公正、公平的法律也只能停留在纸上,也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而难以付诸于现实。 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公正与公平,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公平与程序公正、公平。实体公正、公平要求司法人员就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或者处理结果是公正、公平的,而程序公正、公平,则要求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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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贿赂犯罪证据调查与运用 李文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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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文燕 /2002-03-0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公正、公平,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所孜孜追求的目标之一,而法律则是此种追求的重要载体。法律作为调整和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更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法律的公正与公平,除了源于立法公正与公平之外,为普通人所感知更多的,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公正与公平。后者包括两个方面,即执法公正、公平和司法公正、公平。法制本身的公正与公平,并不会自然而然地转化为法律实施中的公正与公平,没有执法、司法过程中的公正与公平,则再公正、公平的法律也只能停留在纸上,也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而难以付诸于现实。 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公正与公平,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公平与程序公正、公平。实体公正、公平要求司法人员就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或者处理结果是公正、公平的,而程序公正、公平,则要求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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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贿赂渎职罪解释论与判例研究 陈洪兵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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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洪兵 著 /2015-04-0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贪污罪与掷用公款罪构成要件间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包容、克合关系。两罪之间的关键区别并非在于有无性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类似于盗窃罪与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之间的区别;具体而言,界定两罪应从挪用行为对于单位公款利用可能性的妨碍程度、挪用金额的大小、挪用时间的长短、挪用人本身的财力大小、公款的风险性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携款潜逃、平账、不入账等因素,只是判断的一种资料,不能化;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只要客观上没有还,就属于“不退还”;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只需评价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掷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不退还的,可以贪污罪判处死刑;不是自己控制支配下的公款,只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长期挪用公物的,应该且能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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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贿赂渎职罪解释论与判例研究 陈洪兵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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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洪兵 著 /2015-04-0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贪污罪与掷用公款罪构成要件间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包容、克合关系。两罪之间的关键区别并非在于有无性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类似于盗窃罪与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之间的区别;具体而言,界定两罪应从挪用行为对于单位公款利用可能性的妨碍程度、挪用金额的大小、挪用时间的长短、挪用人本身的财力大小、公款的风险性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携款潜逃、平账、不入账等因素,只是判断的一种资料,不能化;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只要客观上没有还,就属于“不退还”;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只需评价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掷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不退还的,可以贪污罪判处死刑;不是自己控制支配下的公款,只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长期挪用公物的,应该且能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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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贿赂渎职罪解释论与判例研究 陈洪兵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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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洪兵 著 /2015-04-0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贪污罪与掷用公款罪构成要件间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包容、克合关系。两罪之间的关键区别并非在于有无性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类似于盗窃罪与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之间的区别;具体而言,界定两罪应从挪用行为对于单位公款利用可能性的妨碍程度、挪用金额的大小、挪用时间的长短、挪用人本身的财力大小、公款的风险性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携款潜逃、平账、不入账等因素,只是判断的一种资料,不能化;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只要客观上没有还,就属于“不退还”;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只需评价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掷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不退还的,可以贪污罪判处死刑;不是自己控制支配下的公款,只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长期挪用公物的,应该且能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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