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在揭示民事责任与损害赔偿等基本相关观念的基础上,就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与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分上、下两篇,各自就其主体、客体、构成要件及种类、性质、计算方法等加以解说,且整体行文均结合具体安例及各国相关情况的介绍以及比较,脉络分明,结构合理,使人不仅对损害赔偿问题有一全面的认识,且对各国法律就此问题的规定及立法趋势等问题也有了解。
本书在揭示民事责任与损害赔偿等基本相关观念的基础上,就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与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分上、下两篇,各自就其主体、客体、构成要件及种类、性质、计算方法等加以解说,且整体行文均结合具体安例及各国相关情况的介绍以及比较,脉络分明,结构合理,使人不仅对损害赔偿问题有一全面的认识,且对各国法律就此问题的规定及立法趋势等问题也有了解。
《贿赂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由刘宪权、谢杰所著,《贿赂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以专题研究的形式,不仅对贿赂犯罪基本理论问题提出独立的见解,而且对近年来刑法修正案增设的贿赂犯罪、若干新型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刑法适用上的全新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重点问题提出司法对策,以期对公正惩治贿赂犯罪的司法实践活动与深入解析贿赂犯罪的理论研究探索有所裨益。
《贿赂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由刘宪权、谢杰所著,《贿赂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以专题研究的形式,不仅对贿赂犯罪基本理论问题提出独立的见解,而且对近年来刑法修正案增设的贿赂犯罪、若干新型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刑法适用上的全新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重点问题提出司法对策,以期对公正惩治贿赂犯罪的司法实践活动与深入解析贿赂犯罪的理论研究探索有所裨益。
本书介绍了律师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收案、侦查、起诉、审理的全过程,总结了律师会见和通信、调查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及“罪与非罪”各种辩护活动技巧,提示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注意事项,揭示贪贿案件的纪检监察、技术侦查措施等特殊程序,是律师学习和研究贪污贿赂案件辩护的实用工具。
对我国当前社会中商业贿赂犯罪的存在现状、产生原因、定罪和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防治对策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论述,采用刑法学、证据学、社会学、刑事政策学等多种学科理论对相关问题作了深入探讨,特别是对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新出现的疑难问题展开了详细研究,提出了不少具有理论价值的创新意义的真知灼见。
以探索我国腐败资产追回的法制化道路为目标,姬艳涛编著的《腐败资产追回法律机制研究》将研究内容的主体结构分为四章,分别从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基本概述、腐败资产跨境转移的预防和监测、腐败资产逭回的直接措施、腐败资产追回的间接机制四个方面,系统梳理和介绍了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历史沿革、基本内涵、发展现状、法律规范以及腐败资产追回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并重点阐述和论证了腐败资产民事追回机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资产分享和返还机制以及国际反腐司法合作等制度的创新和构建。
本书在揭示民事责任与损害赔偿等基本相关观念的基础上,就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与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分上、下两篇,各自就其主体、客体、构成要件及种类、性质、计算方法等加以解说,且整体行文均结合具体安例及各国相关情况的介绍以及比较,脉络分明,结构合理,使人不仅对损害赔偿问题有一全面的认识,且对各国法律就此问题的规定及立法趋势等问题也有了解。
无论是在国际组织及其公约的官方表述中,还是在犯罪学研究中,如何控制企业跨国贿赂的议题尚未得到充分研究及理论化,本书引入了规制理论的概念,以理解和构建在广泛监管格局中正在出现的控制举措。此外,这项研究为相对抽象的犯罪学领域提供了一种比较性、实证化的见解,以帮助我们了解针对企业跨国贿赂的执法对策(如刑事起诉和民事制裁)、自我规制(例如,业务规划,以及私人部门对私人部门的监管)以及两者兼顾的混合模式(如自我报告和自我审查)。除了对更广泛的概念性、实质性问题作出重大贡献外,本书还涉及跨国监管和规制。
《贪污贿赂办案指南》选编了具有典型意义的贪污贿赂审判案例共计111个,基本覆盖了所有现行有效的审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例,每个案例分为[裁判要旨]、[关键词]、[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与理由]五部分,从各个角度进行全面解析。通过这111个案例,可以掌握贪污贿赂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标准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等实务要点。对于帮助读者学习和理解ZUI高人民法院、ZUI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可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人员办理同类案件时的参考。 本书作者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吴小军,之前他曾在我社出版过《ZUI新贪污贿赂办案实用360问》一书。两本书从不同角度解析ZUI高人民法院、ZUI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贪污罪与掷用公款罪构成要件间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包容、克合关系。两罪之间的关键区别并非在于有无性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类似于盗窃罪与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之间的区别;具体而言,界定两罪应从挪用行为对于单位公款利用可能性的妨碍程度、挪用金额的大小、挪用时间的长短、挪用人本身的财力大小、公款的风险性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携款潜逃、平账、不入账等因素,只是判断的一种资料,不能化;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只要客观上没有还,就属于“不退还”;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只需评价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掷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不退还的,可以贪污罪判处死刑;不是自己控制支配下的公款,只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长期挪用公物的,应该且能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