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利益平衡理念与财产权保护理论为指导,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结合我国征收补偿与财产权保护的历史与现状,从我国征收补偿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现象切入,分析了我国现行征收补偿与财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索了改革的道路。《征收补偿与财产权保护研究》认为:应基于公益与私益平衡理念,坚持财产权保护、征收和补偿三位一体,从保护私人财产权角度改革征收补偿法律制度;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建构对财产权的制度性保护与个别性保护,以改变实践中“有法不依”与“无法可依”现象,确保私人财产权利的存续保护与价值保护。
《精神卫生法背景下精神障碍的识别与干预》对各种疑难问题作出细致的法律解读,为家人、学生管理干部处理学生精神障碍提供相关法律指导。此外,《精神卫生法背景下精神障碍的识别与干预》还对疑似精神障碍的相关知识、精神障碍的诊断、住院治疗程序、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学校的法律责任、精神障碍专业医疗机构责任、心理咨询师的责任、精神障碍的预防等都作了相关描述。《精神卫生法背景下精神障碍的识别与干预》的章节安排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一致,每一章根据需要选取法律条文、典型案例、相关链接等板块进行编写。
本丛书旨在介绍一种分析及解决法律问题的系统性方法,即归入法和关系分析法,这些方法是德国法律职业者在法律学习初始阶段所要学习的内容,是一种可完全独立于法律条文之外的分析框架和思路。书中采用中国法律和中国案例,以法官亲历式的教学方式,将法律适用方法融入个案裁判过程中,希望能帮助中国的法律适用者建立起一套高效、准确的解决法律案件的思路。
民法所规定之权利关系有二,即人身权,及财产权是也,凡关于财产权之规定,学者称之曰财产法,物权即属于此部类者也。财产权之种类虽多,其主要者系债权及物权,而物权尤于吾人之生活最感切要,物权法制之良窳,影响社会经济者极大,故各国因习惯及经济上之特殊理由,往往互异其法则,又各国对于物权之种类及内容,民法皆有严格规定,不许以私人意见,舍弃其遵守,盖就物权编规定观察,大体具有强行法之性质焉。现行民法于物权之法编制,章规定通则,第二:章至第九章规定各种物权,第十章则规定占有,然其所吸收者,。不过物权实体法规之一部分,此外如关于物权之取得,保存,实行等程序,另有特别法为之规定。亦有虽属物权实体法规,因其他理由,反不容纳于物权法中者,故研究物权法,决不能以物权编所网罗之法条为限(如船舶所有权、
《物权法论》内容简介:余于《债法总论》问世后,本拟续写《债法各论》,惟以关于物权著述,尚多不觏,乃决然提前完成,名曰《物权法论》。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研究方法,虽一如债总,参照瑞士、德国及法日诸国法典与原著,比较综合,以定取舍。然依据我民法规定,基于民生主义,衡以国情,而为论断者亦不少。尤以典权为吾固有制度,惟有德国“古质”差可比拟,几无外国文献可参考。物权构成之趋势,本于物尽其用之旨,今后应利用中心,就中不动产物权之如何构成与土地政策所关至巨,土地法为民法之特别法,互为表里,交相印证,若非合而观之,难以知欺一豹。拙著《土地法原论》堪称为《物权法论》姊妹之作,可参照之。
《消费模式变革下的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从宏观上研究消费者保护法的基础理论问题。第五章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该章以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为背景,指出消费主义观念、消费社会理论已在中国产生的影响,提出并论证了中国已经初步显现出由“生产出口储蓄型社会”向“消费型社会”演进的局面,明确了我国所选取的“生产出口型”与“内生消费型”并进的二元经济增长格局,分析了在中国特色的消费社会的形成与塑造过程中对我国传统消费模式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