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兼具来自人类本能欲望的自然性和来自人类理性文明的社会性。婚姻的自然性决定了婚姻自由具有天生的正当性,因为理想婚姻中的亲密关系只有在双方自愿时才能真正得以实现。但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存在,婚姻从来都是对人类两性关系的制约和规范,婚姻制度正是要使人类在两性关系中的自由天性相容于社会文化,服从于社会秩序,其首要的价值追求就是正义。 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与平衡是婚姻法领域的永恒命题,其贯穿于婚姻法的方方面面,不仅辐射到婚姻关系性质的界定,也影响到离婚法律制度的宽严,并在根本上决定着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和介入方式。本书分上篇婚姻法基础命题、中篇婚姻关系理论分析和下篇婚姻终止制度专论。本书立足于自由与正义的法理之辩,揭示婚姻关系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法律制度得失之间的逻辑关联,尝试从
婚姻兼具来自人类本能欲望的自然性和来自人类理性文明的社会性。婚姻的自然性决定了婚姻自由具有天生的正当性,因为理想婚姻中的亲密关系只有在双方自愿时才能真正得以实现。但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存在,婚姻从来都是对人类两性关系的制约和规范,婚姻制度正是要使人类在两性关系中的自由天性相容于社会文化,服从于社会秩序,其首要的价值追求就是正义。 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与平衡是婚姻法领域的永恒命题,其贯穿于婚姻法的方方面面,不仅辐射到婚姻关系性质的界定,也影响到离婚法律制度的宽严,并在根本上决定着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和介入方式。本书分上篇婚姻法基础命题、中篇婚姻关系理论分析和下篇婚姻终止制度专论。本书立足于自由与正义的法理之辩,揭示婚姻关系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法律制度得失之间的逻辑关联,尝试从
本书主要由2012年6月16日-6月17日在西南政法召开的“中国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论文集构成。论文集汇聚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们的精品力作,既涉及继承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及其体系建构的宏观问题,也涉及对具体制度修改建议的微观内容,主要针对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公证遗嘱及遗嘱执行、遗产范围与遗产管理及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等继承法修改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
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大致为两类: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大别为两类:财产法和身份法。亲属法属于纯粹的身份法。受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以及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家庭经济职能的丧失,民法理论认为家庭生活与经济生活无关,因而否认亲属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否认亲属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并改称“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的经济职能日益增强,认为家庭生活与经济生活无关的旧理论最终被抛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适时地将亲属关系纳入民法调整范围,规定了调整亲属关系的若干基本规则。特以民法通则上述规定和现行婚姻法、收养法规定为基础,设立本编。
本书系统介绍了婚姻家庭与继承专业律师需要掌握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流程,与一般的本科生教材不同,本书以律师业务流程为线索,针对律师业务中的各类业务知识及办案流程和技巧展开讲解,突出实务操作性。本书对律师业务
事莫艰于谋始,功莫大于奠基。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余来,中国大陆地区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快速进步,民商事立法、司法、仲裁、律师实务取得重大进展,有目共睹。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着力培养民商法学各个领域高层次专门人才。
本书系统地论述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种有关婚姻、家庭、继承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对涉外婚姻中“结婚法律冲突与适用”,“离婚法律冲突与适用”。“夫妻关系法律冲突与适用”,“收养关系法律冲突与适用”,“涉外继承”等问题的探讨。 该书的特点有三: 稿件在写作的时候采取案例分析的形式,以案说法,增加了本书的阅读性。 比较早地涉足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等敏感话题。随着中国对外程度越来越高,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等问题会遇到的情况越来越多,而在这个领域系统研究人员凤毛麟角。 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单靠司法自身力量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还需要学界强有力的呼吁和呐喊。
本书系统地论述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种有关婚姻、家庭、继承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对涉外婚姻中“结婚法律冲突与适用”,“离婚法律冲突与适用”。“夫妻关系法律冲突与适用”,“收养关系法律冲突与适用”,“涉外继承”等问题的探讨。 该书的特点有三: 稿件在写作的时候采取案例分析的形式,以案说法,增加了本书的阅读性。 比较早地涉足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等敏感话题。随着中国对外程度越来越高,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等问题会遇到的情况越来越多,而在这个领域系统研究人员凤毛麟角。 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单靠司法自身力量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还需要学界强有力的呼吁和呐喊。
爱情是人类永恒的主题,正如杜拉斯所说,爱是疲惫生活中的英雄梦想。爱情对于古往今来的人,都具有无比的吸引力,咏叹爱情的作品多如恒河之沙。但这些都是以感性的形式,探讨爱情感性的方面。那么,爱情是否可以用理性的方式进行探讨?作者以社会学的框架出发,以严谨的学术研究方式,做出了非常有趣的尝试。书稿大致分为三个部分:部分探讨爱情社会学所面对的基本问题;第二部分选取中西历史上重要的爱情故事和思想来加以讨论,;第三部分讨论爱情与社会生活,其中包括:性别与爱情、身体与爱情、人际关系与爱情、家庭与爱情、教育与爱情、沟通与爱情、意识型态与爱情、资本主义与爱情,以及偏差行为与爱情等等主题。让我们看到了社会学学者对爱情精到的分析。
婚姻兼具来自人类本能欲望的自然性和来自人类理性文明的社会性。婚姻的自然性决定了婚姻自由具有天生的正当性,因为理想婚姻中的亲密关系只有在双方自愿时才能真正得以实现。但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存在,婚姻从来都是对人类两性关系的制约和规范,婚姻制度正是要使人类在两性关系中的自由天性相容于社会文化,服从于社会秩序,其首要的价值追求就是正义。 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与平衡是婚姻法领域的永恒命题,其贯穿于婚姻法的方方面面,不仅辐射到婚姻关系性质的界定,也影响到离婚法律制度的宽严,并在根本上决定着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和介入方式。本书分上篇婚姻法基础命题、中篇婚姻关系理论分析和下篇婚姻终止制度专论。本书立足于自由与正义的法理之辩,揭示婚姻关系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法律制度得失之间的逻辑关联,尝试从
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关系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和睦生活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法律。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产生了婚姻家庭的制度和规范。据史料记载,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伦之本,而民始不渎。《礼记·昏义》日:“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我国古代在周朝时期就制定了娉娶六礼,其后各个朝代的立法中,如《九章律》、《北齐律》、《开皇律》、《永徽律》、《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等,不仅都有户婚的内容,而且以刑罚手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随着社会经济和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变,婚姻法也在不断的修改变化之中,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婚姻法从其产
本书系统地论述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种有关婚姻、家庭、继承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对涉外婚姻中“结婚法律冲突与适用”,“离婚法律冲突与适用”。“夫妻关系法律冲突与适用”,“收养关系法律冲突与适用”,“涉外继承”等问题的探讨。 该书的特点有三: 稿件在写作的时候采取案例分析的形式,以案说法,增加了本书的阅读性。 比较早地涉足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等敏感话题。随着中国对外程度越来越高,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等问题会遇到的情况越来越多,而在这个领域系统研究人员凤毛麟角。 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单靠司法自身力量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还需要学界强有力的呼吁和呐喊。
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大致为两类: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大别为两类:财产法和身份法。亲属法属于纯粹的身份法。受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以及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家庭经济职能的丧失,民法理论认为家庭生活与经济生活无关,因而否认亲属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否认亲属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并改称“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的经济职能日益增强,认为家庭生活与经济生活无关的旧理论最终被抛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适时地将亲属关系纳入民法调整范围,规定了调整亲属关系的若干基本规则。特以民法通则上述规定和现行婚姻法、收养法规定为基础,设立本编。
本书系统地论述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种有关婚姻、家庭、继承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对涉外婚姻中“结婚法律冲突与适用”,“离婚法律冲突与适用”。“夫妻关系法律冲突与适用”,“收养关系法律冲突与适用”,“涉外继承”等问题的探讨。 该书的特点有三: 稿件在写作的时候采取案例分析的形式,以案说法,增加了本书的阅读性。 比较早地涉足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等敏感话题。随着中国对外程度越来越高,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等问题会遇到的情况越来越多,而在这个领域系统研究人员凤毛麟角。 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单靠司法自身力量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还需要学界强有力的呼吁和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