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收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
本书主要包括2023年《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要点等内容,全景呈现本次修法内容,修改条文前后变化一目了然。本书结合相关公司法条文修改起草过程中的主要考虑以及争议焦点提炼修订导读,修订要点,并收录2023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历次审议说明。帮助读者正确理解修改条文的内涵和精神。
公司法作为规范投资人设立公司、运营公司的商事组织法,与公司实践密切相关,是为解决公司运行中的问题而诞生。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公司法的大范围修订。在本次修订中,如何回应当前实践中公司法现代化的需求,又如何体现公司法现代化的走向,仍在进行深层次的探索。本书从公司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公司法的理论视角、公司法的实践面向、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以及公司法的现代化走向五个方面出发,结合公司法修改的基本动因、公司资本制度体系化再造和ESG兴起提出的更高标准,对如何实现公司法现代化进行了分析与研判,以进一步推动中国公司法的现代化进程。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订,立足问题导向,有针对性的解决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在税收层面针对中小企业出台了缓征、免征等条款;在破解融资难、融资贵层面,不仅提出了公平服务中小企业的要求,而且创新贷款和担保方式;在创业扶持方面,给予厂房、行政许可等便捷服务;在市场开拓、创新支持、权益保护等方面,也提出了一些新的、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法律保障上更上一层楼,在服务体系和机制上有了新突破,在平等对待上有了新路径,在政府支持上设定了新目标,在助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方面有了新机制。
本书是关于公司法的专题研究。具体包括:第一编 概论:第一章 公司概要,论述了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历史发展与性质、社会责任;第二章 公司类型,论述了公司的法理分类:公司的法定类型;第三章 公司法概要,公司法概说,立法模式、法律渊源与规范分类,公司人格制度。第二编 公司的设立:第一章 公司设立概述论述了公司设立的概念、性质、准入政策;第二章 公司设立的方式、条件、程序;第三章 设立登记,论述了设立登记的效力、法律效果、程序与登记事项;第四章 设立不能与设立瑕疵;第六章 公司章程。第三编 公司资本、债与财会,第一章 公司资本,论述了资本原则、资本形成制度;第二章 股东出资与股份发行;第三章 公司债券,论述了债券发行与流转、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债权人保护;第四章 财务会计。第四编 股东与股权
本书为 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 之一。全书在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商法模式基础上重新整合,在内容上,重视并反映中国商事立法和司法的现有成果并提炼出商法的一般性规则,总论部分展现商法的全貌,分论部分则详尽阐述商事公司、证券交易、商事信托、商业银行、商业票据、商业保险及商业破产等具体制度;相关内容全面吸收了《公司法》《证券法》的全面修改、《外商投资法》的度旧立新以及《破产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立法、司法及学术研究成果。
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与之前的法律相比,变动较大、亮点不少,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国务院和地方两个层面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融资促进的相关举措。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从宏观调控、金融监管、普惠金融、融资方式等层面多措并举,全方位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四是更加重视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了"权益保护"专章,在收款权益、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方面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五是强化了中小企业管理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在调整范围、执法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适当调整。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强调督促、引导、调节管控力度,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办法》适当减轻其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了罚款数额。
公司控制权是理解现代公司制度和市场经济运行 的一个核心概念,然而,究竟什么是公司控制权,一 直是众说纷纭。周军*的《公司控制权研究》从企业 理论的角度,对公司控制权作了系统深入的考察和分 析,提出了一系列独创性学术见解。如认为从本质上 说,公司控制权是一种要素协调权,即对生产要素进 行整合和指挥的权力,公司控制权通过对要素进行协 调,可以起到推进生产和公司内合同实施的作用;对 于大规模的现代公司而言,可以将公司控制权划分为 *终控制权和实际控制权,而实际控制权又可进一步 划分为间接控制权和直接控制权。在近现代企业史上 ,公司控制权发生了两次分离:**次分离发生于1 9世纪末20世纪初,这是公司控制权中*终控制权与 实际控制权的分离;第二次分离发生于20世纪六七十 年代以后,这是实际控制权中间接控制权与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依据,分述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申报、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等内容,体系完整,内容全面。本书不限于对破产实务操作规程的介绍,而是在此基础之上,对其中因法律规范缺位等原因所产生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以期对破产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实务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助益。此外,本书作者对目前破产领域中出现的热点和前沿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借以在该领域内的优势地位,特辟专章探讨了金融机构破产清算、上市公司重整及破产企业关联企业的处理三大问题,基础资料翔实,视角清晰务实,既是对破产实践经验的系统性总结,又包含了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思考与展望。
《信用证风险防范与纠纷处理技巧》围绕信用证业务展开,首先讲解了与国外进出口企业、银行交涉中的策略与思路,随后分享了 DOCDEX 裁定申请与答辩的技巧,并针对信用证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后结合实务对 UCP600 进行解读。 上述内容均为作者原创,或为作者亲历案件处理方案,或为作者独到的处理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信用证风险防范、纠纷处理技巧方面的空白。
《公司法专题研究:文本·判例·问题》中以“【案例】”标示的用楷体字阐述的内容,均为转引或者摘录的法院判决书,其目的在于让读者了解法院作出判决的论证思路,对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有更为直观的认识。 在专题之后以“[理论探讨]”标示的用楷体阐述的内容,均为本专题中比较典型的理论上的热点问题,但在专题中并未进行具体阐述,在此作为启示,借以引发有兴趣的读者的进一步思考。 《公司法专题研究:文本·判例·问题》的注释,未标有“参见”、“参考”字样的,意指本书所用观点来自所引出处的作品,只是为了叙述简洁和行文流畅,本书才未直接引用原文。 《公司法专题研究:文本·判例·问题》行文中加书名号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名称,意指特定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加书名号的,则为泛指。 本书为了
本书通过税务、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监管部门近期出台的信用监管的法律要求,全面梳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建立企业信用法律风险管理清单,帮助企业识别法律风险,强化内部管理,消除经营隐患。全书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概括介绍了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分论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劳动法》、《合同法》等40余部法律法规为依据,梳理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风险、财务管理风险,企业设立、变更、终止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公司治理风险,知识产权管理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运营管理风险,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风险,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风险,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风险,旅游管理风险等内容。
法律在规定商事主体的类型、内部治理结构的时候,应该给商人更多选择的自由( 论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政府应当带头讲诚信( 转型期政府诚信的重塑 ), 保险法*诚信原则应该保留 。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表现为公司自治、股东自治,因此,作者在 公司自治与公司法的修改 、 股东权和行使与自力保护 等文章中,提出加强公司自治与股东权的自我保护,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利。作者通过 论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金融消费才权益的特别立法保护 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 等文章,建议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进行特别立法,加强国际合作,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
《股权的秘密:司法审判及风险防范研究》列举了十个股权法律专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这些专题之间既有一定的独立性,又有机地构成一个整体。十个专题题中,既有看似传统但实际尚未完全厘清的股权理论问题,也有实践中经常发生又争议较大的难题,还有与股权相关的具有前瞻性的法律问题,例如我国资本市场上的穿透式监管对股权代持所产生的影响这一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另外,《股权的秘密:司法审判及风险防范研究》还研究了股权服务问题,这是一个交叉性的学术问题,同时也是律师实务中有待探讨的问题。
海关权力、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间的协调共进,催生和促进了海关权力向公共性质的转化。海关权力不断增强的公共性是其促进和实现立宪主义价值及其功能的重要因素。全书围绕这一主旨,分五章展开对海关权力的宪政研究。其中,章“导论”揭示了本书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章“海关权力演进的宪政考察”指出,海关权力是国家权力与对外贸易发生和发展的产物,遵循着“从单一权力到复合权力;从分权到集权;从治权到主权;从政治权力到公共权力”的演进规律。第三章“海关权力性质的宪政解读”指出,立宪主义的转型与海关权力性质的变化具有一定的对应性,在当代,海关权力在性质上已经发展成为以海关监管为基础,以公共服务为指导,借助法的功能,履行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和社会稳定等职能的公共权力。第四章“海关
许中缘*的《商法的独特品格与我国民法典编纂 (上下)(精)》围绕 商法独特品格是否可以融进 民法典 与 民法典如何实现商法的独特品格 而展 开。商事规则虽然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但并不能脱离于民事规则而独立存在。一方面,商事 规则具有差别于民事规则的独特性。另一方面,商事 规则的独特性并不能否定其对民法的依附性。《商事 通则》并没有考虑到**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后定 位问题,制定《商法典》《商事通则》实现民商分立 都具有不可行性。一国选择何种商法体系的立法模式 是历史的产物。尊重历史选择结果的基础上,建立一 个逻辑清晰、结构科学的民商合一法律体系,因此需 要寻求并选择一种恰当合理的方式将商法规则融入自 身体系之中。本书力图开辟民商合一的第三条道路, 即将商法独特性融入民法典体系之中,并以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