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对商业银行特殊性进行讨论的基础上,从契约理论视角探讨了如何制定法律规范才能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行有效调整。提出商法、公司法乃至银行法规则的产生都是契约履约机制发展到阶段的必然要求,其是为了保障商事交易契约顺利履行而产生的。具体来说,授权性规则的内容应当是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有效率的行为模式。任意性规则的内容应当是实践中最为大量存在的习惯规则,这种习惯规则地天然具有公平、有效率的特征。强制性规则是保障公平和秩序价值所必须的,除了有部分规则是对习惯的确认,也有相当部分是制定法,以此保证公平和秩序的实现或为了实现国家的特殊目标。商业银行治理规则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强制性规则比例的大幅度增加。在具体制度上,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认为股权有集中程度,有相对控股股东且有其他大股东存
银行法研究银行监管机构、银行、银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随着金融产品的变化、创新而不断更新。无论进行何种更新,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是银行法不变的主旨,监管机构法、审慎监管法和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内容都是围绕着这个主旨设计的。但是,法律和金融市场的特点决定了银行法存在着滞后性,对金融危机或多或少只能作出被动的反应,影响了其主旨的实现。本书结合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研究了银行法从理念和具体制度安排上如何减少滞后性,从而能够在程度上能动地应对银行失败。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关键之所在。进入新时代之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金融业面临三大任务: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尤其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员工之过与银行之责》聚集于银行员工、客户和外部监管部门这三类“人”的行为之上,沿着银行与员工(亦即银行自身)、银行与客户,以及银行与各类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三条主线,通过对近50起媒体公开披露的金融案例进行描述、分析和总结,展示一幅幅违规如何发生、该当何责何罪和怎样引以为戒的鲜活生动的画面,意图以此来揭示防控金融风险直观而又普遍适用的手段和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