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由全程参与民事诉讼法修改论证工作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进行编写,对法律修改内容如何理解与适用结合人民法院在各地法院开展法律修改试点工作积累的丰富实践成果逐条进行全面、系统的讲解,对法律工作者及普通公众理解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并准确加以适用将具有性与指导性。
执行程序应有二条分别以行政性权力与司法性权力为核心的程序主线。行政性权力由行政人员行使,也可由法官和行政人员共同行使,但司法性权力只能由法官行吏,二种执行权都应充分展现其刚性,在必要时也应适当展示其柔性。至少行政性权力的行使应遵循职权主义,债务人必须以其善意的配合换取执行权主体和债权人的宽宥。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同样应拥有诉权,没有诉权与之间相对应的执行裁判权是专断的。诉权是构建执行程序内控机制的必要工具,也是连接二条程序主线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