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最困扰法院和学者的问题之一。《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从英美法这个特殊的视角出发,研究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核心内涵。通过演绎和归纳的结合,《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将以下三点识别为因果关系的核心内涵,即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原因与纯粹条件的对照、将异常条件归于人的行为。《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根据休谟和穆勒所坚持的因果关系的规律理论,深入阐发了条件关系的判断方法,并据此评价英美侵权法中的“假若没有”标准和NESS标准。英美侵权法主流观点认为,行为的可责性判断可以替代原因和条件的区分以及将异常条件归于人的行为,此即风险标准。《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对风险标准展开驳论,认为原因和条件的区分能够也必须独立于行为的可责性判断,原因和条件的区分是
本书虽然是在单篇论文的基础上编辑而成的,但它的主题是一致的。这就是对西文正统法律理论和这种理论背后所潜藏的“法律帝国主义”进行批语以及对非西文法及其背后的文化传统予以尊重,由此在“法律多元”概念框架里来讨论法律移植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在基于日本本土的经验研究之上,作者试图在“法律文化的同一性原理”的前提下,来包容西文法和非西文法,并化解它们之间的矛盾。
《积极自由:美国宪法的民主解释论》论述了美国宪法基础上的积极自由原则,此处所指自由,不仅指免于政府强制的自由,而且包括参与政府过程的自由。作者认同将古代的自由和现代的自由结合起来的观点,同时强调古代人的“积极自由”概念,即“积极且不间断地参与集体权力”的权利。 《积极自由:美国宪法的民主解释论》论证了当法院在解释宪法与制定法的文本时,应该更多地考虑宪法的民主性这一命题。该命题包括众所周之的有关司法节制的论证,即较之于立法者,法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人民必须培养起自己的“政治经验”,必须从“他们自己错误的纠正中”汲取“道德教育与鼓励”,法官也必须表现出质疑、谨慎与节制,此所谓“自由之精神”。 当然,《积极自由:美国宪法的民主解释论》的命题了经典的论述,在联邦宪法之民主主旨内
作为政治哲学和宪法理论方面的学者,艾伦及其著作在英国政治思想史上都具有无与伦比的地位。该书是艾伦的代表作之一,其中蕴涵的政治思想与宪法理论曾经在理论界引起不小的轰动。该书出版后不久,便成为美国政治学者和宪法学者,乃至法理学的学者的书目之一。在《公法与政治理论》一书中,洛克林将艾伦作为“自由的规范主义”学派的“颇具分量的理论家”,与德沃金(R. Dworkin)、莱斯特(A. Lester)和乔伊尔(J. Jowell)等人一起成为规范主义自由派的代表人物。该书更是成为现代自由理论的代表作之一,成为研究现代规范主义自由派的经典著作之一。 该书提出的对传统的分权原则、议会主权原则等宪政原则的反思足以引起现代政治学、法学学者的高度关注。该书在英国、美国等公法学界所产生的影响充分体现了该书所具有的学术价值。相信该书在
本书对德国强制执行法进行了简明而全面的讲述,包括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程序要件和执行要件,基于金钱债权对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强制执行,基于物或行为的强制执行,权利保护和法律救济,假扣押和假处分等。书中将知识讲解与法律条文结合,且附有思考问题和基础案例,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德国的强制执行规范。 丛书介绍:欧洲法与比较法前沿译丛 本丛书精选了欧洲各国近三五年来出版的影响力较大、业界评价较高的学术著作进行译介,较为集中地反应了欧洲主要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法律研究的前沿成果。涵盖领域广泛,既有基础理论研究领域如国家法、民法、商法、刑事法、刑事诉讼法、法学方法论等,也包括具体制度实操层面且我国现在较为关注的合同法、强制法、食品法、医事法、反歧视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等。
本书依穷尽判断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两大原则,架构出一套完整之罪数判断体系,即认识上之罪数、评价上之罪数以及科刑上之罪数体系,并加以有系统地介绍与论述。尤其对于整个罪数理论之核心部分,亦即评价上之罪数部分着墨最多,其中又以法条竞合部分更是不惮辞费地加以阐明,希能有助于问题之厘清。
本书为印度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集成,对于制定.研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的借鉴作用,有益于我国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
《新刑诉·新思维》收录作者针对新法所撰论文,包括对于新“刑事诉讼法”之证据排除法则、自白与毒树果实原则、协商程序、证人不自证己罪、共同被告人之合并及分离审判予以诠释。又引进新观念重新定义高科技时代的搜索,并尝试建构我国台湾地区的“速审法”,将接受快速审判定为被告人的权利。
本书依穷尽判断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两大原则,架构出一套完整之罪数判断体系,即认识上之罪数、评价上之罪数以及科刑上之罪数体系,并加以有系统地介绍与论述。尤其对于整个罪数理论之核心部分,亦即评价上之罪数部分着墨最多,其中又以法条竞合部分更是不惮辞费地加以阐明,希能有助于问题之厘清。
本书并不准备对欧洲法律史做一个概括性的考察,只是提出几个最能吸引我的学生们的专题而已,也希望能够引起那些认为未来欧洲的事实上也是世界性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的更广泛的公众的兴趣。其中的一些专题实质上是历史性的——比如19世纪德国民法典的发端;一些专题同时也是比较性的——比如普通法与民法的对照;其他一些专题针对的则是目前人们关注的问题——比如美国宪法的解释问题(这是法律经典文献(legal scripture)问题上的一个突出的例子)。最后,欧洲法的未来已经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并且一种真正一般性的法律科学在统一的21世纪的欧洲是否可能这样一个问题一旦提出来,就让我们回到了从前的日子,当时共同法(ius mune)是各地法律家共同的科学和语言,从阿伯登(Aberdeen)到那不勒斯,从克拉科夫波兰南部城市,克拉科夫省的省会。
当规范——不是对诸个体的快和不快的期待——主导着交往时,社会才是现实的。本书通过建立规范科学的社会概念,既摒弃了把社会程序与暴力相提并论的做法,也摆脱了认为社会秩序源于孤立的诸个体的契约这种今天或多或少明显处于支配地位的见解。读者一开始就应该知道,这里阐述着一种确定的理论,而不是在介绍某种固有的看法。因此,不要认为这个小册子是一本法哲学导论;像副标提所表明的,它展示的毋宁是对法哲学的前思,也就是说阐述一些具有确定倾向的基础概述。其中并没有继续这个倾向论及权利的产生——因此,它停留在纯粹的前思上。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最困扰法院和学者的问题之一。《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从英美法这个特殊的视角出发,研究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核心内涵。通过演绎和归纳的结合,《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将以下三点识别为因果关系的核心内涵,即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原因与纯粹条件的对照、将异常条件归于人的行为。《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根据休谟和穆勒所坚持的因果关系的规律理论,深入阐发了条件关系的判断方法,并据此评价英美侵权法中的“假若没有”标准和NESS标准。英美侵权法主流观点认为,行为的可责性判断可以替代原因和条件的区分以及将异常条件归于人的行为,此即风险标准。《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对风险标准展开驳论,认为原因和条件的区分能够也必须独立于行为的可责性判断,原因和条件的区分是
《德国民法总论》主要旨在满足高年级大学生的需要。不过作者希望,它的绝大部分内容也能为有兴趣的初学者所读懂,这样他就能够较早地接触到民法典其他各编的诸类问题。无论是初学者还是高年级的大学生,作者衷心地希望,读者在阅读《德国民法总论》的时候,除了应查阅编法律条款外,还应查阅书中提到的其他各编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为法律体系所割裂的一般的东西和特殊的东西相逢在记忆中。
源远流长的西方法学,是人类文明史的一颗璀璨明珠,无论是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还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无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是庞德的社会控制论,无不闪烁着西方法治文明的灿烂光辉。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涌现的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正是这种文明的生动体现。《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在次全景式展现西方各法学思潮与流派的主张、源流与发展,为人们了解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提供了全新的读本。《分析法学》是其中的一册,重要向您阐述分析法学这门学科的构成体系、发展历程及其代表人物。 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的分析法学,是19世纪西方最有影响力的法学流派之一。分析法学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为实在法,即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制度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形成法律的一般概念、原理和体系。
盖尤斯(Gaius)是一位生活在公元2世纪的罗马法学者,他的身世至今不被人们所知,根据对其论著的分析,人们普遍猜测他可能是罗马帝国西部的一位法学教师,盖尤斯写作的时代正是罗马法经历了最鼎盛时期逐渐走向平稳发展的阶段。 《盖尤斯法学阶梯》是罗马法历史文献中的经典之作。它的经典之处就在于:它对繁杂的罗马私法体系进行7系统的和合理的梳理、归纳和排序,把其中最精华的东西以教科书的形式加以编排。盖尤斯的这一系统的和创造性的工作后来得到罗马君主的赞赏和认可。在公元426年由罗马帝国君主狄奥多西二世和瓦伦丁尼安三世颁布的一项谕令中,盖尤斯的著作,与其他4位古典法时期的法学家(帕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和莫德斯丁) 的著作一起,被宣布具有“法渊源”的效力,这部所谓的“援引法”允许法官们直接投引这些法学家
《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是当代德国民法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之一,属于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背景系列。我国法制属于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对我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起着较大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的不少思路仍然和德国法相关联。本书从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的产生进行阐述,详细分析了当时德国历史法学派和学说汇纂学派的历史影响。在第五章分析了《德国民法典》的一些特点,并且在后记中阐述了对物权合同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