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讲述了: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业务体系中,公司法律顾问服务一直具有最重要的地位。但是对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的研究水平一直不高,仅仅将其停留在律师业务的简单综合上,并未上升到产品化、系统化的高度。因此,《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精要详解》以机构法务综合支持概念为核心构建公司法律顾问服务体系,将法律服务中所涉及的问题分为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制度基本理论、公司法律顾问服务方案、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日常法律服务、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律师函八大板块。对每一专项法律服务的基本理论、基础概念、具体操作模式都有详尽的阐释,以期能够对律师和其他专业法律人士的进一步研究和实践提供借鉴和帮助。
本书研究的主题是“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研究课题,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对商业秘密的研究已历经了十几年的时间,学者对商业秘密的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思考。但是正如苏格拉底所言:“如果你不能用始终不变的全面完整的方式来为某一件事物下定义,你就并不真正知道它是什么东西,而仅仅是意思而已,有别于真正的知识。”各国法律文本和学者的著作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可谓丰富异常,但是如此丰富的定义却仍然不能解决固有的矛盾和困惑。另外,任何事物都是不断运动着和发展着的。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在实践中出现了商业秘密的新问题,对此需要理论加以阐述和总结,学者们也对有关概念进行了修补。这些都使得本选题的研究成为必要和可能。
《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是一部关于新企业破产法法律解释的实用专著,内容涉及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等,适合法律研究人员参考学习。
《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通过对重整过程中控制权的内容和结构以及在重整制度中的配置分析,提出以下观点:重整制度在本质上是在公司重整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对公司控制权的一次重新分配。在这种权力配置过程中,核心控制权的归属和控制权的具体行使方式都将影响到重整制度的制度外观及其制度运行。在对控制权概念梳理和研究框架分析的基础上,《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认为,重整控制权是对重整进程和企业拯救经营的决定性影响权力,达到公司重生的目标是控制权行使的最终目的。以控制权框架对重整制度进行剖析是《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所作出的重要尝试。
本书结合读者熟悉的一些公司偶见报端的案例,对离岸公司在公司集团当中的各种运用进行了实证考察和分析,对离岸公司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尽可能细化,提出规制路径,期冀能够为治理和规范离岸公司的合法运行提供有益的经验参考和立法建议,促使其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中国新破产法实施已经四年有余,继续反思破产法实施效果是破产学界与业界永远的使命。李曙光编著的《公司重整法律评论(2012第2卷)》提供了三篇精彩的案例研究作为本卷开始,从案例中提炼出来的原理和规则对我国破产法未来的立法和实践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次,从法官的角度解读破产法的实施、重整中的公司治理、金融背景与公司破产重组的关联,等等,每篇论文都给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重要思路。
本书解析了实践中常见的公司僵局现象的概念、表现、成因以及本质,分析了现行法律对公司僵局的处理,并论述事前预防和事后破解僵局的各种技巧,同时对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司僵局处理机制提出了分析和建议。
商业判断规则是美国公司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规则,是法院审查董事是否违反谨慎职责的司法审查规则,至今仍保留了案例法规则的属性,在商业判断规则的许多重要方面远未形成一致的观点和意见。在比较公司治理的大背景下,作者对美国公司法上董事责任体系中的商业判断规则的属性、内容、构成和适用范畴等基本层面加在研讨。通过典型案例的分伯,对该领域作为案例规则的商业判断规则的生命力和法官对规则背后的公平、正义和理性的追求加以阐述。在我国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公司法制加以阐述。在我国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公司法则的过程中,借鉴和比较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成果是不可或缺的方法和手段,对发现公司治理中的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的特点是它有很强的问题意识,立足于解决调研中提出的问题。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人们形成了对公司法人格否认采取“积极引入,慎重适用”的共识。“积极引入”已经在《公司法》修订中解决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慎重适用”?无疑,“慎重适用”绝不是“谨小慎微”,而是如该书论述中那样,妥当地解决适用中的问题。从美国在判例创设“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则开始,它就具有在个案中解决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特点,个案考察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一个传统。
合伙企业是一种较为古老的企业形态,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曾经在一段历史时期内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合伙企业的显著特征是资本的结合和人的结合的有机统一,既不同于独 资企业又不同于公司制企业,其独特的责任形式吸引着很多的投资者。虽然现代企业制度以公司制为主要形态,但合伙企业在我国社会也有广泛的生存空间。 现行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企业监管秩序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现行合伙企业法等企业制度已无法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由于主体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强行法规范,投资者无法在制定法之外创设新的企业形态,这就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现行市场主 体立法。
2014年3月,新的《公司法修正案》(2013年12月修订)实施。修正后的《公司法》面向社会需求,却与《公司法》“资本制度理念”相悖。新法采取的“取消资本金”等做法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满足了社会设立更多公司的需求,但是在整体制度设计上,新法却并未考虑需同时完善保护债权人等相关配套制度。《资本制度现代化与理念的冲突:社会需求与公司法理念博弈》以该修正案为契机,系统探讨了资本制度理念,从学理上分析了资本制度导向需求的可行性,尤其提出了在制度重构中应考虑的事后制度救济模式等,以期为今后《公司法》之进一步完善奉出绵薄之力。所涉重点包括从法定资本制转变为授权资本制后的制度重构、取消资本金后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放宽制度的同时完善反收购措施等。《资本制度现代化与理念的冲突:社会需求与公司法理念博弈》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