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事实,近年来,国际民商事领域中的司法行政合作的因素日益增多。国际民商事司法行政合作之所以受到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和清睐,是因素国际社会解决民商事争议的现实需要和司法行政合作机制本身的功能使然。 该书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从和国外两种体制,对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加以比较全面的梳理,对其基本问题、历史发展、组织构架、合作领域、合作方法以及实施等作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并认为它正在成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新兴领域,具有实在性功效和潜在性意义。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虽然与最初设想的制订一个普遍的管辖权与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相比,现行公约只是一个“小”公约:仅以选择法院协议作为的管辖权根据,但是,公约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利于实现判决在缔约国境内之间自由流动的价值目标,进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 由于我国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持续性发展,我国对一项全球性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的要求将会日益显现出来。而我国能否批准公约则需要对公约的内容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并对我国批准该公约进行全面的可行性论证,以考查公约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冲突,以及对此类冲突有无解决的方法或者防范的措施。 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尾论三个部分。
文化遗产是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的宝贵资源。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本书从国际法视角,重点关注来自人类学及传统法律研究的批判性思考,详细论述了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由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制定回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质性措施。 本系列立足于世界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适当借鉴各国经验和方法,就构建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体系进行了有益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