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研究系列 之一,就债的基本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采用请求权基础方法,以实例引导法律上的思考,《债法原理(第二版)》版于2009年在大陆出版,广受好评,多次加印,此次作者针对新修正的法律条文及解释适用进行了修正,另增加 变动中的债法 一章,对学术成果进行了总结。《债法原理》一书继续秉持王泽鉴以案说理的写作风格,通过列举中外案例及审理过程,来介绍债法基础理论和实践经验,同时向我们介绍了现行法律的运行情况,以供研究,具有实用价值。
《不当得利(第二版)》是在2009年版基础上的修订版,从属于王泽鉴教授民法研究系列。王泽鉴教授结合近几年台湾地区法规新的修正情况,纳入最近实务案例,补充新的文献重新检视争议问题,强化说理论证,对不当得利有较为深入透彻的理解。 不当得利作为民法领域一个重要理论问题,被单列为一本专著,足见其重要性。在当前的民法判例中,与不当得利相关的问题非常繁杂,其涉及面相当广,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影响也很大。《不当得利(第二版)》作者旨在整理分析判例学说,建构不当得利法的理论体系。 《不当得利(第二版)》是王泽鉴教授继2014年修订《民法总则》之后,对民法研究系列丛书的又一次系统性修订。
《不当得利(第二版)》是在2009年版基础上的修订版,从属于王泽鉴教授民法研究系列。王泽鉴教授结合近几年台湾地区法规新的修正情况,纳入*近实务案例,补充新的文献重新检视争议问题,强化说理论证,对不当得利有较为深入透彻的理解。 不当得利作为民法领域一个重要理论问题,被单列为一本专著,足见其重要性。在当前的民法判例中,与不当得利相关的问题非常繁杂,其涉及面相当广,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影响也很大。本书作者旨在整理分析判例学说,建构不当得利法的理论体系。 《不当得利(第二版)》是王泽鉴教授继2014年修订《民法总则》之后,对民法研究系列丛书的又一次系统性修订。
从1999年《合同法》开始,我国合同法就是民商合一的,且是典型商事的。合同法规范如何实现科学、合理的民商合一,使商业的归商业,生活的归生活,这既是一个法哲学问题,也是一个具体的合同制度问题。本课题通过《民法典》合同规则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分析,探讨交易规则中民与商的 合 与 分 ,以及如何通过解释使商业规则与民众生活既有必要的接近,也有适当的距离,实现各得其所。认为《民法典》合同编民商合一的法理构造,包括 商主民辅 型、 既民又商 型、 兼顾民事 型、 纯粹商事 型、 民主商辅 型五种形态,呈现出了不同规范类型的结构型差异,并基于该差异提出了我国合同法民商合一客观表达下的 合 与 分 。
本著作从合同法分则的体系化角度展开研究。通过对典型合同整体的认识、方法论、各个合同类型的重新梳理评价以及相似制度的比较与抽象化等若干重大基础性问题的研究,着重研究了分则的体系化问题。本项目的研究将会为民法典中 典型合同 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与可资直接参酌的条文样本,确保立法的稳妥性与科学性,有助于提升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水平。
因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创新正以不曾有的速度、深度与广度挑战着各国既有金融监管体系,相对具有良好 监管覆盖 能力的监管体制而言,尚处于较为初级阶段的金融市场以及尚未真正开始 现代化 的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考验更甚,我国以 P2P借贷 为名的债权众筹自 野蛮生长 至 风寒水冷 正是这种 紧张状态 的充分体现。以债权众筹为主要形式的金融众筹作为一种极具复合性的金融创新,其融投资者主体、融投资形式、融投资对价及众筹平台业务模式都具有迥异于传统融投资方式与金融服务的特征。如此,P2P借贷以 突然 的姿态摆在我国较为静态的、稳定的,以及封闭的分业监管模式面前,由此产生是否允许其存在、要否对其监管、由谁监管以及怎样监管的问题,具体的挑战则包括其与既有融资制度如何分工、是否涉及系统风险、大众散户投资者如何保护
本书紧紧围绕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专题的形式进行系统化分析和探讨,作者是合同法领域具有较高造诣的审判业务专家,通过对审判实务问题的深入分析,有助于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对审判实务问题深入了解和把握。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王志毅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评注》对《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中的《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解读并对应用《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合同条款提供了填写范例、简明指南和附录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评注》【读者对象】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项目